王今朝:我们应当重新认识“鞍钢宪法”的意义!-激流网鞍钢宪法”展厅

【摘 要】无论中西方都对中国的鞍钢宪法的意义低估了。在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关头和中国建立自身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应该重新认识鞍钢宪法的意义。鞍钢宪法是毛泽东经济思想的自然产物,不仅是占优苏联马钢宪法和西方科层管理模式的企业管理模式,而且是稳定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毛泽东对此已有清醒的认识。中国鞍钢宪法对于今后中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安排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文献回顾

鞍钢宪法是什么?对此问题依然有人在争论。

据2016年10月11日的检索,知网所收录的1994年至2016年题名包括“鞍钢宪法”四字的期刊文献只有45篇。相比之下,对知网收录的“不限年代”到1979年的题名包括“鞍钢宪法”四字的文献检索发现,1970-1977年的期刊文章有95篇,其中1977年就有29篇,而1978-1993年的16年中没有发表过1篇题名包含“鞍钢宪法”的文章。

这显示,在改革开放后的长时间里,鞍钢宪法在中国销声匿迹了,似乎成为一个研究禁区。

之后,首先打破这一沉寂的是江师清(1994)。在这篇文章里,江师清把鞍钢宪法看作是“无产阶级办企业的根本大法”,看作是“毛泽东追求和探索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最突出、最典型的理论表现”。他的观点应该是最接近真实反映鞍钢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的。

随后是引起了许多注意的崔之元(1996)。崔之元(1996)认为,“毛泽东对于鞍钢宪法在远东出现的强调,象征着中西文明交流碰撞史上的一个崭新阶段的开始”,“其‘经济民主’的精神实质仍是中国迎接二十一世纪的宝贵的精神资源”。但他又认为,“‘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是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而其生产方式上的含义不过是“无库存生产”、“全面质量管理”、“工人自主参与”和“团队合作”。[1]这就比江师清(1994)把鞍钢宪法看作是“无产阶级办企业的根本大法”的观点退步了,把鞍钢宪法的政治含义去掉了,把它仅仅降低到企业管理模式的层面了。这也是他基于西方管理学观点看待鞍钢宪法的必然结论。

而黄新刚(1996)在指出崔之元的论证存在的史实不清的同时,又错误地否定了鞍钢宪法的政治意义和作为管理模式的巨大意义。

鞍钢宪法的意义是什么?对此问题也依然有人在争论。

有观点认为,鞍钢宪法主要是一种政治需要下的政治运动。其实,如果鞍钢宪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那么,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无可厚非。而且,作为政治运动来推动鞍钢宪法正好是要让它引起重视,推动实践的发展,非此,没有更好的办法。

高良谋、郭英、胡国栋(2010)认为,鞍钢宪法的“核心内涵是两参一改三结合”,[2]它“是新中国对中国特色企业管理的一种探索”,“是对劳动分工、责任分割、等级化控制等西方主流管理理论中片面弘扬工具理性导致人性在生产中的异化问题的批判和超越”。

这虽然不错,但依然忽略了鞍钢宪法的政治含义。没有政治挂帅和党的领导,“两参一改三结合”就不可能真正存在,而鞍钢宪法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相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甚至也相对大搞群众运动、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政治挂帅和党的领导更具有根本的决定性,更具有实质性的内容。[3]前者表面上看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如果没有政治挂帅和党的领导,所促进的就是资本主义关系下的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一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似乎利大弊小,而其实,一旦放松,就很难控制了。

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鞍钢宪法是优化的管理模式,为什么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后销声匿迹了?其实,好的并不一定就存在。

高良谋、胡国栋(2011)认为,鞍钢宪法将东方和合精神这一文化基因植入于管理之中,从而使管理移植的整个历程发生基因突变,并改变了以后管理移植的基本形态和传播路径,使之由西方向东方传播改为自东方向西方传播,为世界管理知识的增长和完善贡献了东方智慧。

鞍钢宪法是把东方和合精神植入管理之中,但更是防止中国这个东方国家出现阶级分化这个与和合对立的政治经济现象的一种顶层政治经济制度设计。特别是,如果国企内部腐败问题较为严重,怎么和合呢?而在私企内部,私企老板和雇佣工人又怎么和合呢?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国企还是私企,政治问题都是首要的问题。[4]

胡国栋、王晓杰(2016)把鞍钢宪法作为本土企业民主的典范,却认为它因中国对经济效率的追逐而式微。

而其实,鞍钢宪法本身是效率与公平、平等统一体的制度构建,具有最大的效率促进作用,只不过它所促进的效率是为全社会所享用,这对于那些想攫取巨大利益的少数人而言,当然是效率低下了。

乐国林、陈春花(2011)把鞍钢宪法奉为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经典企业管理纲领,却又认为,中国市场经济时代华为公司的发展和成功模式凝练而成的“华为基本法”为与鞍钢宪法并列的经典企业管理纲领,并且其成功经验和管理模式具有可参照性、可移植性。

这就把华为的实践过于抬高而贬低了鞍钢宪法的地位了。鞍钢宪法是毛泽东经过10年的城市经济工作的实践,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1960、1961)为新中国提炼、总结、发展出的一套替代苏联马钢宪法模式的新的管理模式。[5]任正非对毛泽东主席崇拜有加,怎么可能发展出与鞍钢宪法并列的管理模式呢?

本文基于鞍钢宪法内涵的论证表明,鞍钢宪法的诞生无疑是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后中苏两党分歧产生后中国否定新形成的苏联政治领导人的权威的政治需要有关系(刘振华,2009),[6]但它决不是单纯的国际政治需要的产物,更不是西方式的国际政治需要的产物,也绝不是国内政治运动的产物,而主要是中国政权稳定的需要和中国企业管理需要及其基础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的产物。[7]

二、鞍钢宪法是什么

鞍钢宪法的诞生是新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首先是,在一穷二白的条件下,建国后制定实施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使得包括鞍钢在内的中国企业有根本性的企业管理模式问题需要解决。改变“穷”的迫切性使得发展的目标定位极其宏伟,而实现的目标越宏伟,对发展手段科学性的要求就越高。毛泽东为此做出了持续的努力。早在大跃进前,他就撰写了大量经济理论文献,如《论十大关系》(1956)、《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这些认识的深化可能也有助于使毛泽东认为,经济的大的跃进的时机成熟了。大跃进发生的挫折则让毛泽东发现了经济管理模式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在1959年12月-1960年2月期间,他与陈伯达、胡绳、邓力群、田家英等一起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并发表大量谈话。[8]与《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所处理的宏观问题相比,在谈话中,毛泽东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认识就深入到了企业内部这种微观层面。

他高屋建瓴地指出:“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在这里,例如领导人员以普通劳动者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改进规章制度,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领导人员、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等等,有很多文章可做”。[9]

这实际上把管理模式提高到了发展手段(生产关系)的高度。由于毛泽东的这种理论的升华和进展,也由于毛泽东长期关注鞍钢所取得的成就,由于毛泽东对群众路线的高超把握(从群众中得工作方法),就很容易理解,中央有关部门要求鞍钢总结管理经验了,也就很容易理解毛泽东1960年3月22日对由罗定枫等负责起草的《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了。[10]也就很容易同意他说这个报告“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了。[11]实际上,这个报告里的基本内容已经在他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的谈话中反映出来了。[12]

毛泽东的这个评价表明,中国人自己已经意识到,中国人所探索出的代表了中国式企业管理最高水平的鞍钢宪法已然是世界最高水平——苏联人不会认为马钢宪法比西方管理模式差,而中国鞍钢宪法又比马钢宪法好,因而必然是世界最高水平,更何况,考虑到中国人总结出来的鞍钢宪法应该更适合中国。

西方管理模式具有复制、传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使命,因而不得不以为私人资本取得利润为己任;鞍钢宪法则肩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使命,决不以获取私人利润为责任。在私人利润的驱动下,西方从事生产的一些有心人(理性人)会逐渐发现把人们集中在工厂中是有利可图的。科斯把这个过程描述为企业对市场的替代。而实际上,这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终战胜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因为体现高度发达的大机器是在企业里用于生产的。在西方企业发展了几百年后,新中国的企业到底是以怎样的方式、模式来管理自己的经济呢?毕竟,发展条件、目的、任务不同,发展的道路、模式、手段也应该不同。鞍钢宪法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和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资本主义企业模式的创立者们所关心的只是个人发财致富,他们只是从事于具有个体理性的实践而已。鞍钢宪法则体现了具有高度主动性人格(proactive personality)并不以追求个人利润为意的作为国家战略决策者的毛泽东的工作设计(job design)和工作手段的思想。[13]

王今朝:我们应当重新认识“鞍钢宪法”的意义!-激流网毛主席批示“鞍钢宪法”简介

毛泽东是一个高度理性的人,而新中国的企业管理模式究竟怎样设定,并不是一个结构良好的问题,也不属于程序化的决策,没有先例可循。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在宏观上要服务于国家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识别决策),在微观上,要使得企业能够最好地扫描环境,获得具体的特定的和一般的环境所处的状态和正在发生的变化(如他国的企业产业情报),识别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确认决策标准),要确立真实的目标、长期的目标(而不是短期目标、虚假目标),要克服不足和瓶颈,最好、最快地达到这个目标(为决策标准分配权重)。于是,新的管理模式不能不最大限度地动员、组织社会的资源和能力(确认决策标准)。因此,西方管理模式和马钢宪法必然就被筛选掉了(开发备择方案、分析方案)。马钢模式在苏联能够起到一时的作用,与苏联人的知识水平普遍高于中国人的知识水平有关。这样看来,起源于毛泽东等人对中国企业管理模式的现状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异的思考鞍钢宪法,是完全符合决策学的识别决策、确认决策标准、为决策标准分配权重、开发备择方案、分析方案、选择和实施备择方案(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157-161页)的过程的。

鞍钢宪法所具有的工具理性要联系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刚刚发生的大跃进来理解。

首先,从逻辑看,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新中国面临的最重大政治(任务),在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的条件下,实际上,它成为最主要的政治。在和平时期,如果企业的管理模式不为政治服务,那政治的经济基础就丧失很多了。因此,坚持政治挂帅作为鞍钢宪法的第一条就容易理解了。而从历史看,加强党的领导应该是针对苏联的专家治厂、一长制提出的,它使得中国的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这既是以分权实现经济民主的一种方法,也是加强国家对经济实行民主控制的一种方法。事实上,苏联由于在企业这个社会细胞中过度依赖所谓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结果,形成了党和人民之间分裂的广泛的社会基础。

其次,在经历反右运动后,右的势力存在的土壤并没有消失,条件合适就会生长出来。非党的右倾势力对经济权力的抢夺可能削弱社会主义制度是新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威胁,因此,加强党的领导作为第二条原则也就可以理解了。用当代管理学和经济学术语来说,政治挂帅和加强党的领导属于企业管理层面的根本的制度设计,也是顶层设计。

第三,刚刚发生的大跃进不能不对毛泽东产生影响,但毛泽东又没有受到这种近因效应的束缚。鉴于大跃进的教训,大搞群众运动因此具有通过民主手段(让人们都有发言权、建议权)防止经济组织(不仅是企业,而且包括农业组织)领导人独断专行、武断决策的意图和针对性。当然,大搞群众运动并不是只有消极的预防作用,而是有建构性的意义。这可以从它与后来波特的价值链管理的相同和相通之处(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565-566页)来说明。通过广泛发动群众,不仅可以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也能容纳聚焦战略(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218-219页),而且保证产品质量,容纳企业致力于质量领先(关注高质量产品和持之以恒的改进)战略,从而打破比较优势战略。这是因为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普通工人的受教育水平也很低,只有在普遍的群众参与中才能发现适当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加以使用、培养。

第四,“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意图与“大搞群众运动”有重合之处,它要求企业管理者参加生产劳动,有迫使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微观运行的意图(西方管理者的走动管理就是西方的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更有限制管理者为所欲为的情况发生的意图。[14]可以说,这种双向的交流是解决企业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的最好方法,也为“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提供了最好的机制。本来,“两参”就是管理上的两结合了,而“三结合”扩展了“两参”所代表的结合,不仅包括管理者和工人,把技术人员也包括进来了,而且把结合的领域扩展到管理以外的生产和技术领域。这实际上是试图保证中国企业能够实现最大范围、最大程度的合作。

第五,“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则是强调技术创新,它显示,政治挂帅不等于唯政治论,不等于政治决定论,不等于不抓研发。在鞍钢宪法五项原则中,“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属于使命描述范畴,鞍钢宪法的提出与中共建党时提出建设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以及在建国后的多快好省的总路线是曲同工,都包含着重要的目标定位。而“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属于工作方法范畴。鞍钢宪法是目的和手段的一个统一体。鞍钢宪法对因果关系进行评价、提出解决方案、根据科学的方法选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是极为高明的。鞍钢宪法的逻辑框架和哲学基础超越了以马基雅维利主义为主要基础的西方管理学(体现在授权、控制、激励、领导、权力、股东、利润等概念上)。鞍钢宪法也没有侵入形而下的管理任务中,没有处理具体的任务的设置,没有处理人与工作的匹配,没有处理流程管理。但是,鞍钢宪法紧紧抓住了人与人的关系这个经济学的根本问题,抓住了阶级关系这个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问题。这是它的最主要、最重大的贡献。正是这个贡献,可以让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可以达到世界最高水平。

毛泽东通过提出鞍钢宪法把中国的生产关系安排大大细化了。本来,公有制社会制度已经根本地改变了企业的竞争态势,比如它使得任何企业都避免了类似资本主义企业那样遭受新加入者的威胁,也使得购买者和供应商的议价变得并不重要,还消除了竞争,使得对于企业存续和发展的唯一的威胁就是替代产品的威胁(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217-218页),从而使得波特的竞争战略失去了针对性。在鞍钢宪法下,中国的生产力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得到极大的发展。它的成功运用本来应该在二三十年中带来巨大的发展成就,成功缩小中国与西方的多方面发展差距。[15]可惜的是,就连学术研究都长期未能给予鞍钢宪法以应有的重视。

三、结 论

中国对于鞍钢宪法的研究太弱了,对于鞍钢宪法的评价太低了。本文的分析表明,鞍钢宪法不是一时冲动的产物,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鞍钢宪法确实应该包含“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五项基本原则,尽管这五项基本原则中也可以有“虚”、“实”之分。[16]鞍钢宪法是新中国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发展的需要。鞍钢宪法也能容纳西方先进的企业战略。实际上,鞍钢宪法所倡导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经济活动安排也是针对苏联马钢宪法模式的改进。苏联马钢宪法克服了西方企业管理模式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基础,因而占优于后者。这样看来,中国鞍钢宪法确实可能具有占优于西方管理模式的潜力。即使一个人质疑鞍钢宪法的效率属性,如果考虑到毛泽东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深深思考新中国的制度安全,那么,鞍钢宪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不可能被否定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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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今朝,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学系教授。作者授权刊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责编:畢非)

参考文献:

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赵睿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30页。

刘振华:《“鞍钢宪法”出台始末》,《中国档案》,2009年第4期。

刘青山:《“鞍钢宪法”始末——中国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早期探索》,《国企》,2011年第7期。

宋铁春:《宋必达之子回忆<鞍钢宪法>的历史真相》,《小康》,2005年第7期。

于之伟:《“鞍钢宪法”问题研究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3期。

江师清:《毛泽东<鞍钢宪法>的现实指导性》,《湖北工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第3期。

黄新刚:《关于鞍钢宪法》,《读书》,1996年第7期。

高良谋、郭英、胡国栋:《鞍钢宪法的批判与解放意蕴》,《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10期。

高良谋、胡国栋:《管理移植与创新的演化分析——基于鞍钢宪法的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第11期。

胡国栋、王晓杰:《企业民主的缺失与重建:从“鞍钢宪法”到组织主人翁行为》,《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乐国林、陈春花:《两部企业宪法蕴含的中国本土管理元素探析——基于鞍钢宪法和华为基本法的研究》,《管理学报》,2011年第11期。

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孙健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54-456页。

Wilkinson, R. and K. Pickett, TheSpirit Level: Why More Equal Societies Almost Always Do Better, London:Penguin Group, 2009.

盖瑞•J.米勒:《管理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王勇、赵莹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10页。

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注 释:

[1]日本企业界的有识之士应该理解,如果没有美国的原子弹,他们将败在毛泽东所领导的中国人民手下。日本人借鉴鞍钢宪法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对于毛泽东这个战胜者的尊重。而在毛泽东身后,鞍钢宪法为什么长时间销声匿迹,是值得深思的。

[2]所谓“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改革和改进上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相结合。

[3]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中,“旗帜鲜明讲政治”是贯穿始终的思想主线。

[4]西方政治学认为,在微观上,一个人对另一个产生影响、压力就是政治。怎样防止企业中出现一部分人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无疑就是政治问题。如果在社会中的微观层面上,充斥着少数人剥削、压迫大多数人的情形,这个社会的宏观层面的政权就不可能保持平等、公平和公正。

[5]企业管理者(如马宾)、文学家(如艾芜)都对鞍钢宪法的诞生做出了贡献。关于鞍钢宪法的提出者的争论(参见于之伟:《“鞍钢宪法”问题研究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3期)是没有意义的。

[6]现在看,这种分歧的产生的根源应该是在苏联当时的主要领导人身上。

[7]鞍钢宪法与许多鞍钢管理者和生产者,如马宾、宋必达、孟泰等,有关,见[3][4][5]。

[8]邓力群:《和毛泽东一起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党的文献》,2011年第5期。

[9]见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10]刘青山(2011)没有提罗定枫的名字,而是强调了鞍钢总工程师马宾的作用。有说法认为马宾主持创造了鞍钢经验。而罗定枫(2000)提及了几位同志,但没有明确提马宾的名字。见罗定枫:《关于“鞍钢宪法”的回忆与思考——纪念“鞍钢宪法”诞生四十周年》,《党史纵横》,2000年第12期。

[11]《毛主席关于鞍钢宪法的批示》,《安徽大学学报》,1977年第2期。

[12]中共鞍山市委员会:《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工业用水与废水》,1977年第1期。

[13]这种人格的特点是高动机水平、高度主动性、精力充沛、始终如一。西方人还喜欢用自信、风险偏好一类的词来描述这种人格。参见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525页)。

[14]在实践中,处于一线的工人不可能参与所有重大的企业决策。但事实证明,那些最能关心工人生活、命运的管理者在做出管理决策时玩玩更为英明。而不与工人密切联系、不与工人打成一片的管理者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毛泽东主席当然知道,一般人不可能替代和参与他的工作,但他依然强调人民群众的作用。这是令人深思的。而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提出,要让基层群众对于召开十九大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合适渠道反映上去。

[15]同时,工作扩大化和丰富化意味着需要更多的人和更多的行为。如果这些人中有人无意或有意操作不当或行为不当,工作丰富化和扩大化也可能失败。

[16]《鞍钢宪法五项原则》,《鞍钢革新》,1972年第1期。

[17]从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的经验看,毛泽东一代人有一个特点:他们总是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做出万全之策。根据这个特点推理,鞍钢宪法就不仅是维护国家的制度安全,而且必定同时也是提高效率的优化之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