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一段公交车上女子遭“猥亵”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赤脚女子在公交车上尝试逃离,但遭遇男子拉扯、强抱。男子将女子强行抱回到车辆后排座位时,发出响亮的撞击声。该名女子一直保持哭喊。另外,有一名男子在车上目睹全程,但并无任何举措。

“公交疑似猥亵”事件:事实婚姻不影响暴力本质-激流网视频截图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根据梨视频消息,该事发生于9月25日下午广西北流市一公交车上。广西北流隆盛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两人关系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负责该案件的松花派出所回应梨视频:“这是两夫妻的事情。”不过,根据松花派出所工作人员随后提到,因女方未达法定年龄(20周岁),两人并没有结婚证。不过二人有一名一岁多大的孩子。

松花派出所工作人员称,男子并未打女方,并不知二人矛盾具体原因。“(已)告诫男的不要使用暴力,有什么事情慢慢协商。”

该事件今天引起广泛关注,相关关键词已成为微博热门话题。今天傍晚,北流市公安局回应:25日下午,涉事男子罗某将女子苏某强行带上北流往玉林的公交车。当晚,苏某某自行返回北流家中。26日上午,罗某荣到松花派出所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相关规定,北流市公安局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公交疑似猥亵”事件:事实婚姻不影响暴力本质-激流网北流公安微博文章截图

有网友指出男子行为已涉嫌“猥亵罪”。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人大网上有一份于2002年发表的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法律释义提到: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对其进行身体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流传视频中,男子强抱女子回公交车后排座位过程中,女子一直反抗,但未成功。

不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向NGOCN提到,“猥亵重要的构成要件是有性意味。视频内容中看到的‘强抱’目的是不让她跑走,不具有性意味。”“视频不是太完整,就目前的视频看,猥亵的事实不是太清楚。”

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说,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吕孝权向NGOCN表示,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未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反家暴法》附则有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李莹提出,从视频中看到的男子限制女子人身自由行为已属于《反家暴法》中家暴定义。《反家暴法》第33条有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吕孝权指两人是“典型同居关系”,且男子行为已经属于家暴。他说:“受害人自己有意愿,或者相关部门、妇联等机构可以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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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疑似猥亵”事件:事实婚姻不影响暴力本质-激流网(作者:阿七。来源:墙洞丨NGOCN。责任编辑:邱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