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的劳动政策基本上是它已经实行了10年之久的统制与破坏政策的继续。

国民党不承认阶级的存在,认为“只有劳资的分业,没有劳资阶级”。1931年5月,由国民党操纵的“国民会议”通过、由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互助原则.发展生产事业”(第四章第四十条);如果要组织“职业团体”(工会被列人这个范围),必须以“促进劳资互助”为宗旨(第4章第39条)。

抗战时期,国民党和国民党政府发表的关于劳动问题和职工运动的文件、法令连篇累牍。但究其实际,不过是旧谱新翻,并加强了军事法西斯的统制手段而已。对于这一点,国民党自己并不讳言。国民党的“劳工问题专家”、国民党政府指派出席国际工联的“劳方代表”赵班斧,在《修正工会法》公布之前,曾得意地宣称:“为了抗战胜利和国家建设的利益,国民政府对待工人和工人运动,正在实行一种比十年内战时期还要‘积极’的控制政策。”

不承认工人阶级的存在,当然不会承认工人有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维护这种利益的权力。对于工人阶级维护自己权力的行动,要“积极”加以“控制”(实为镇压),也就是逻辑的必然结果了。

武汉失守前,国民党已经开始对工人抗日救亡运动施行破坏。武汉失守后,国民党加强了法西斯军事统治。国统区工人仅有的一点抗日自由全被剥夺,工人救亡组织横遭解散,甚至工厂中的工人文艺团体,如剧团、歌咏队等,都遭到取缔。

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定实行“防共”、“反共”。嗣后,国民党反动派便和日本侵略者一样,把主要作战日标转向中国共产党。1939年4月1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以“代电”向国民党各省、市党部和政府部门发出“极密”的《防制异党活动办法》;9月4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异党问题处理办法》。1940年5月13日,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和中央统计局,又确定了《各地党部建立外围团体办法》。

国民党中央在这些“办法”中,要求它的各地方党部,广泛进行“反共”的特务活动。“在每一地区,各组织一个或二个外围团体,专事打击某党活动。”在四川,这类专事反共的“工人组织”,称为“工人福利会或同乐会”。国民党中央还要求它的各级党部和特务机关,“派员打入某党所组织之外围团体……从内部瓦解其组织”。

国民党反动派在对陕甘宁边区进行特务活动中发现:“今日……之陕北特区,不但外人不易轻入,即进入亦难立足,更无论有所活动”。惯于用武力统制、镇压人民的国民党反动派,不明白这种使边区“形同铁桶”的党群关系,乃是由于共产党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党所领导的政府与军队和边区人民结为一体的结果。他们想入非非,认为这是共产党把边区“无论男女老幼,悉纳于各种组织之中,而由该党分子予以切实之领导与控制”的原故。同样,他们把革命力量在国民党统治区还能有所活动,甚且有“长足发展”,看成是由于反动统治没有采取“坚强组织”的办法之过。因而强调要“以组织对付组织”,就是要以各种各样的国民党的“群众组织”来对付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

什么是“组织”?蒋介石本人对此给予了最权威的解释,他说:“所谓组织的意义,就是加强统制。”这就是说,国民党所有关于“群众组织”和“组织群众”的措施,集中到点,无非是对人民群众及其行动加以统制。

国民党反动派于“重新登记”、“查封”、“取缔”和“解散”工人群众自己的救亡团体或工人组织的同时,特别致力于“发起组织”为它所利用的“工人团体”。国民党政府社会部设立了“工运督导室”,以加强对工人运动的“指导”。这个“工运督导室”到处成立什么“工人服务队”、“工人福利社”之类的组织。用国民党人的话说,就是“以和平手段,统制劳动”,从而“积极发展本党(指国民党)组织”和“防止某党(指中国共产党)活动”。

在反共高潮中,国民党对工人运动的进攻随之加紧,各种“统制”办法也层出不穷。1939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各地党部指导民运小组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党部,分设小组,加强对包括工会在内的各人民团体的“指导”。1940年中,又颁发了《非常时期党政机关指导人民团体办法》,要求各地党部和党员,“对于人民团体由形式之隶属为实际之领导”。1941年8月,更制定进一步实行控制人民团体的方案,要求各地党部,切实“在各人民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指导其活动以确立并巩固本党的领导权”。

1940年6月13 日,国民党中央把它属下的社会部,改隶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各省、市、县电分设社会局、处、科,主管各地区的民众运动。1940-1942年,社会部连续下发了《各业工人联合会组织办法》(1940年6月)、《县市总工会简章准则》 (1940年7月)、《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1940年10月)、《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实施注意要点》(1942年1月)等,规定各业的执业人员,应“强制”加入国民党官办的工运团体;国民党对这些团体,要“派遣书记”,“严密组织”、“实施训练”,实行“管制”。 1942年,国民党中史组织部设立了“职业党务科”,开始对各内迁工厂、重要企业、重要矿场工人,进行“组训”,贯输反共教育。结业时,还要这些受训工人集体加入国民党。1943年,这种“组训”办法被推广到整个国统区。

这样,国统区的工人不仅没有自己组织工会的自由,而且没有不参加国民党官办工会的自由

国民党以抗战为口实,以“非常时期”为由头的“法令”,一个接一个,用来加强对各进步团体特别是对工会组织的压迫和进攻。除上举由国民党中执委下发的文件外,1940年6月,又以国民政府名义公布了《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1941年8月,由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了《非常时期工会处制暂行办法》;10月,国民党政府社会部公布了《非常时期统一社会运动办法》;1942年12月,公布了《加强工商团体管制实施办法》;1943年11月公布了《修正工会法》。所有这些“法令”的基调是:第一,极力限制人民建立自己的组织。第二,如果因某种关系,需要有这种组织,一定要为国民党人所控制。第三,所有这些团体(包括工会组织),都只能充当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工具。    

国民党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工人怠工、罢工。1938年10月出台的《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中,就已经规定:“指定各企业之员工不得罢市、罢工或怠工”,如违犯规定,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罚金”;“怠工或煽惑怠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后,1942年5月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6月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实施纲要》、《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中,均有类似规定。1943年11月20 日公布的《修正工会法》中说得尤为干脆:“非常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宣言罢工”。

根据这些法令,国统区工人的工资、工时、就业、离职等等,无一不被置于国民党的管制之下,而且情况愈演愈烈。他们所剩下的惟一的“权力”,便是随时听候国民党政府的“征调”,去为用“民族利益”伪装起来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

早在1939年11月,蒋介石在给国民党中央社会部的《手令》中,就要求他们“切实设法研究,将重庆、成都及四川全省各县各种工人,分别调查、编组、统制,不准任意雇佣;皆由政府规定各项工作先后之次序,并防制工人怠工或逃避”。国民党反动派以为,工厂、矿山以及水陆交通机关这些“集体劳动之场所”,“异党分子最易混迹活动”。所以,对这些生产部门的职工要“随时予以严密查察”。如果发现工人中有“异党分子”,立即“开除”,并“将其姓名、年龄、籍贯,连同相片,呈送省政府、省党部,分别通令各机关严防”。国民党甚至在机关公务人员中实行连坐,“其联保中之三人,倘有一人被举为异党分子……其他二人应受同一处分”。

1942年5月5日公布的《国民总动员条例》中,更具体规定:政府有权“征调”工会会员;工人的工资“须经过调查后,始能调整”;工厂中应实行“十二小时工作制”,“每两个星期”才能休假一次;等等。

1943年7月间,国民党政府经济部“奉委员长命令”,规定所有工厂都要对工人“严格采取连环互保办法”,否则“绝对不准收容”。10月公布的《非常时期厂矿工人受雇解雇办法》中还规定:“工人人厂”须填写详细的登记表,连同相片、指模,“送交主管官署审查批准”,“非经主管官署批准”,“工人不得离厂、转厂。”

虽然物价飞涨,职工的实际收人急剧下降,工人的生活朝不保夕,但工人要求改善生活待遇的斗争,却被严加禁止。1941年4月2日发表的国民党《八中全会宣言》中说:“……倘以改善生活为托词,而煽扬阶级斗争,适足以增加社会之不宁,阻挠经济之建设,且使全国必需物力因此分散,实为国家利益与军事原则所不容。”这就是明白告诉国统区全体工人,在当权的国民党人看来,工人及其家属们吃不饱、穿不暖,不过是一种“托词”。谁如果想要改变一下这种状况,就要“分散”为“四大家族”所已经攫取去的或行将攫取去的“物力”,而这是为“四大家族”的“国家利益”所不容的。

国民党反动派最痛恨“以阶级斗争或其它谬论煽惑工人鼓励罢工”的革命工运工作者,认为这些人和“破坏抗战”的汉奸一样罪大恶极,“应一律依法从严制裁”。历史昭示我们,在残杀工农大众和革命者这一点上,国民党反动派是说到做到以至不说即做的。自1939年以来,国民党陆续在天水、西安、重庆、上饶和息烽等地,设立了规模巨大的“集中营”和“劳动营”。许多参加抗日活动的工人积极分子和工运工作者被逮捕监禁。据当时人们的估计,关闭在这些“集中营”和“劳动营”中的工人、学生和其他抗日进步分子,为数约达20万,其中很多人在受尽严刑拷打后惨遭杀害。对于这种情况,当时的国民参政员张一麐,在第四届参政会的升幕词中沉痛地说:“默察各地党政军各级人员,对于民众运动,往往有所歧视。道路传闻,尚有假借取缔与指导名义,摧残合法组织,箝制正当言论,拘捕热血青年,毁为亲者所痛,而为仇者所快。”

然而,这还不是国统区工人遭遇的全部。在官办企业和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中,往往有多至数百人的警卫队和专门从事特务活动的稽察组。这些稽察组在企业内收买工头和工人中的败类,形成特务网,对工人进行迫害。在军事工业部门,国民党实行所谓军事管理,工人的一言一行,无不受到军营特务的严密监:住处经常受到搜查,平日言行偶有差错,就要“按军法处置”,被禁闭、开除,以至判刑。在这些企业中,工人的任何组织,即使是国民党官办的工会,他们都加以排斥,除了尽情利用国民党政府一切不利于工人的法令,以及国民党政府所提供的各种镇压手段外,他们还有自己的一些进攻工人的办法。

比如,工人向工资较高的地区或工厂流动,形成“跳厂”,这原是供求规律在劳动市场上的一种表现,但是,重庆电力厂的资本家,却认为这些工人“迹近潜逃”,因而指示当地驻军夤夜入厂逮捕工人,把他们“押解归案”。这个厂在1940年4-6月的一次“劳资纠纷”中,原经国民党政府社会部和四川省政府调解在案,但是,资方却借故破坏协议,一次开除工人20余名,并指示厂警开枪打伤工人多名。原来,这个电力厂的股东,是当地的“有力军人”,厂方对工人采取高压手段,有着方便条件。多少熟悉一点历史情况的人都会知道,在当时的国统区,像“有力军人”这种东西,几乎是要多少有多少。因此,每个资本家都不难找到一名或若干名这样的“股东”做靠山,借以随意打击工人。

又如,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所属的中央电工器材厂(昆明部分),自己制定工种《劳工管理原则》,规定工人必须加入厂方主办的两个组织——“职工进益会”和“职工体育会”为“当然会员”,然后由这两个“组织”包办工人的一切业余活动。

据资源委员会的专员黄开禄在一个视察报告中说:这种办法是该会所属各厂的统一“政策”。即各厂“虽主张采取一积极之劳工政策”,但是“决定不以发展工会之组织为原则”。其理由,据说“在积极方面乃求工人之安于职守以求增进生产,在消极方面则免授人以口实以求减少工潮”。这位专员非常推崇上述“管理原则”,认为是“一种谋消灭劳工阶级自觉心之试验”。并一唱三叹地说:这种管理规则,特别是“强制入会”的办法,“含有[取]职工会而代之[的]动机”,能够“设法消灭劳资阶级对立之斗争观念”,“颇能表示国家企业特有之精神”。这就是说,工人只应安分守己为官僚资本“增进年产”,别的事则统统由官僚资本的代理人来“代理”好了。工人自己的工会固然要不得,官办工会也没有必要,免得其他派系来利用。至于打击或排斥工人中的积极分子,利用帮派、地域组织,分裂工人的团结,或借端生事,诬蔑和逮捕工人领袖,更为切企业中所习见,其事倒不胜枚举。

当时,一位外国观察者,在考察国民党的劳动政策时,把国民党政府的《国家总动员法》和日本的《总动员法》作了比较,在指出二者的条文“完全相同”之后评论说:“它不是一个战时政策,而是一个战后政策。”意思是:这个“动员法”,实质上是假抗战之名,为战后发动反共内战预做准备。历史事实表明,这个判断是完全正确的。而这种精神实质,是贯串于抗战时期国民党的全部劳动立法之中的。

长按二维码支持激流网 

抗战时期国民党的劳动政策及其对工人运动的控制与破坏-激流网

为了避免失联请加+激流网小编微信号jiliu1921   

抗战时期国民党的劳动政策及其对工人运动的控制与破坏-激流网(来源:《中国工人运动史话》。激流网整理录入,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责任编辑:还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