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研究一个全员皆为网络主播的街头乐队,本文发现网络直播行业的劳动控制模式为“人气游戏”。一方面,人气是劳动考核的重要指标,然而,这一看似客观的数据具有很强的可操纵性,劳资双方都能从假人气中获益,利益得到了调和。劳动者默许平台方对数据的操控行为,但同时丧失了对劳动成果及其数量的控制权,无法厘清劳动付出与薪资的关系。另一方面,主播努力提升自己的人气成为平台经济意识形态支配的切入点。强调个人责任的新自由主义工作伦理掩盖了工作不确定性背后的权力关系,即使面对严重剥削,签约主播仍产生了“命运自主”的意识。“人气游戏”揭示了平台经济模式中劳动控制的两大观念基础——劳动极度商品化和薪资红利化。

引言

晚上9点,A已经很累了,只能倚坐在花坛上唱。从早上9点开始他已经直播了12个小时,唱了超过10个小时。他经常唱对点(12个小时)。对他来说,现在唱歌只有前30分钟很爽,后面基本是麻木的。“累对我来说没什么,早就麻木了。”

为了找回原来唱歌的感觉,A每次唱歌都会摆出在“街头艺人”琴行唱歌时使用的标语“为了梦想加油”。然而音乐理想在渐渐消失,A的身体也越来越差。粉丝或朋友见到他时,第一句话常常是“你脸色怎么这么差?”(田野笔记,20160927)

2016年夏天,A几乎每天都在武汉Cube广场(化名,下同)做直播。Cube广场是一个很大的步行街,因为一项招募街头艺人的活动,A和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来到这里,Globe(化名,下同)乐队也在此诞生。随后,网络直播的风潮席卷Cube广场,一时间主播随处可见。Globe乐队的成员也纷纷与直播平台签约,成为签约网络主播(后文简称"签约主播")。

2016年是网络直播元年。2016年至2017年,直播市场规模的年增长率高达41%。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4.22亿,网络直播平台数量已超过500家(陈鹏等,2018)。

越来越多的人决定成为全职主播,直播平台也不断地通过媒体塑造网络主播的神话,以吸引更多的“淘金者”进入这个领域。但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关于网络主播被欠薪的新闻报道,涉及斗鱼、虎牙、全民TV等多个直播平台。

出于对这个新行业的好奇,笔者对Globe乐队进行了数月的参与式观察。其间,笔者深切感受到网络直播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重塑着网络主播的生活轨迹,同时也了解到网络主播在屏幕后面真实的劳动过程和“薪资内幕”。

在了解签约主播群体的过程中,笔者产生了许多疑问。如本文开篇提到的,为了直播,A几乎牺牲了自己所有的业余时间,甚至是吃饭、睡觉的时间,这远远超出了平台方对其直播时长的要求。一方面,网络主播这个“职业”被标榜为工作自由、自主、薪酬丰厚,“睡觉、聊天、打游戏也能赚钱”;另一方面,网络主播又需要拼命直播,而且可能面临严重的欠薪问题。那么,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平台经济模式以何种薪资制度控制这些新型劳工的劳动?这些劳动者如何体验薪资制度,如何理解他们所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平台经济的薪资制度是否会带来志愿性服从效应?是通过何种机制制造劳动者的同意的?

文献回顾

(一)劳动过程与薪资制度

劳动过程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资本如何掩盖并获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有三种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机制,即劳动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工资形式以及商品形式带来的拜物教(马克思,2004)。“工资形式”发挥作用有赖于在工人的经验中它被建构为对实际劳动的购买,而非对劳动力的购买,因而工资形式本身暗示着劳动者付出的所有劳动都获得了相应的给付。剩余价值就这样被掩盖了。“商品形式”发挥作用则有赖于劳动力作为商品被买卖时,伪装成遵循了一般商品交易时的等价交换原则。商品间的等价交换已经取得了“拜物”一样的力量(谢国雄,2013)。然而,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买卖从来都不是等价的。

在探析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方如何占有剩余价值时,布洛维(又译作“布若威”)发现了全新的“软控制机制”。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与内部国家的条件下,工人主动参与“赶工游戏”,陷入自我剥削。此时,资方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是通过意识形态支配实现的。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资方利用工人的主体性制造出工人的同意(布若威,2008)。由此,布洛维开创了“制度—观念”路径的劳动体制研究(贾文娟、钟恺鸥,2018),该研究路径关注规范整体生产过程的制度,包括生产的政治性规范工具(如生产过程中的薪资制度、工作规则、奖惩及升迁制度等)及其形塑的政治及意识形态效应(Burawoy,1985;闻翔、周潇,2007)。

沿此路径,谢国雄(1997)更加具体地探析了薪资制度的意识形态宰制效应。他发现,在没有内部劳动力市场也没有国家对劳动力再生产之介入的情况下,计件制薪资制度依然使我国台湾地区的工人表现出“志愿性服从”。工人产生了“纯劳动”的意识形态,放弃了对劳动保障和权益的追求。在互动性服务业中,雇主也根据被雇佣者的有效劳动成果数量——如实际销售业绩——来付薪(蓝佩嘉,1998;林文兰,2001;连诗雅,2005)。这些薪资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以最有效且成本最低的方式将抽象的劳动力转变为具体的劳动(蓝佩嘉,1998)。

此外,薪资制度可以在其他社会制度安排下、与其他社会因素相结合,进而发挥宰制效应(Thomas,1992;Lee,1998)。潘毅(2009)发现薪资制度与社会关系、性别等因素共同促成工厂内的权力和地位分化,瓦解工人间的团结。

从马克思到布洛维、谢国雄再到后来的劳工研究学者,他们在对劳动过程的研究中日益关注到薪资制度的劳动控制作用。薪资制度本身的运作及劳动者对薪资制度的体会具有“制造同意”的效应。匹配不同工作组织状况与工作特点的、复杂多样的薪资形式为管理者提供了操纵的空间。

(二)平台经济与劳动控制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组织方式从“福特制”向“后福特制”转变,越来越多的工厂劳动之外的劳动形式出现。哈特和奈格里(Hardt and Negri,2000)将生产服务、文化产品、知识等产生非物质成果的劳动称为非物质劳动(immaterial labor)。非物质劳动具有一些新的特点:雇佣关系模糊化,生产与消费领域的重叠使消费者参与塑造劳资关系,劳动过程与劳动力市场表现出更大的不确定性等(Lazzarato,1996;卜罗菲、波伊特,2013)。

这些特点在平台经济中被进一步放大。以平台化为特征的数字经济的盛行催生了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合作经济(collaborative economy)和零工经济(gig economy)等经济模式,推动资本主义从数字资本主义(席勒,2001)或信息资本主义(卡斯特,2001)阶段进入到平台资本主义阶段(Langley and Leyshon,2017)。平台资本主义进一步加剧了参与其中的劳动者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平台逻辑亦在不断重构劳动关系和生产体系(Jonas,2017)。

依托数字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的平台经济创造了新的劳动领域、生产方式和劳工组织形态(邱林川,2009)。以互联网为中介的外包模式创造了没有雇主的工人,但这种经济模式是以参与其中的零工承担工作的不稳定性及高风险为基础的(Friedman,2014;Graham,et al.,2017)。

在这种经济模式中,劳动者获得了一定的工作自由却依然难逃控制,并且付出了损失劳动权益的代价。例如,互联网使平台方对网约车司机劳动过程的实时监视和控制更加便利;平台方将顾客评分纳入计酬制度,以评分排名确定薪酬等级;掌握数据的平台方根据劳动者的平均产出精心设计出浮动的阶梯式薪资,引导劳动者增加工时,攀登 “阶梯”。对那些以平台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全职劳动者来说,平台对他们的控制力度更大(Cockayne,2016;Rosenblat and Stark,2016;Chen,2018;吴清军、李贞,2018)。

互联网同时催生了一批以生产网络内容为工作的新型劳动者,他们被称为“数字劳工”(Fuchs,2013)。在中国语境下,数字劳工包括网游代练、短信写手和网文写手等(邱林川,2013)。互联网内容平台通过众包生产模式榨取网民的劳动剩余价值,以实现“梦想”为宣传口号,通过技术控制将他们塑造成“希望劳工”,使其积极参与到自我剥削的生产过程中(曹晋、张楠华,2012;Kuehn and Corrigan,2013;吴鼎铭,2018;胡慧、任焰,2018)。网络游戏平台则将网民的娱乐休闲活动劳动化,将其变成“玩工”(playbor),以实现资本增值(Kücklich,2005;邱林川,2009;蔡润芳,2018)。这些没有直接雇佣关系的“劳动关系”使剩余价值的榨取更具隐蔽性。

通过文献回顾可以发现,传统的劳动过程理论对计件工资制度的分析没有涉及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学者对平台经济劳动过程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玩工”“希望劳工”“劳动与生活一体化”等现象,对薪资制度的劳动控制作用关注不足。在本研究中,直播平台对劳动者的支配和对劳动过程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薪资制度实现的,而非打造“玩工”和“希望劳工”。平台方基于直播劳动的特点设计出一套去标准化的计件薪资制度,将劳资关系转化为一场“人气游戏”。劳动者在游戏中产生了“命运自主”的意识,进而达成对劳动控制和剥削的同意。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1.网络直播行业

概括来说,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和中介三类主体。平台方指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支持的服务商。网络直播行业内平台林立,本文所涉及的主要直播平台包括“斗鱼”和“全民直播”。斗鱼和全民直播均是涵盖游戏、娱乐、户外等多领域的综合性直播平台。它们在网络直播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当下及未来的直播行业规范将深受这些大平台的影响。不同平台有不同的版块和栏目设计,常见的版块包括“时尚”“游戏”“户外”等。很多平台会设立“超管”这一职位,其责任通常是发掘主播、与其签约以及后续管理。中介主要负责帮助主播签约、为其提供培训,从中获利。中介主要有三类:经纪公司、工作室和公会。经纪公司是正式的公司组织,后两者通常是主播自己“拉帮结派”的小团体。

2.Globe乐队

Globe乐队共有四名成员,其中A、B、C已相识多年,2016年4月他们结识了同在Cube广场做街头艺人的D,组建了Globe乐队。后来,四人各自签约了不同的网络直播平台,在一系列变动之后,Globe乐队于2017年3月9日正式解散。

2013年,在武汉实习期间,A成为一名街头艺人,并在“街头艺人”琴行结识了C,两人成为街头演出的搭档。2016年3月,A和C离开琴行,成为Cube广场上的第一批街头艺人。他们的街头表演效果很好,两个月后,斗鱼、熊猫、YY等网络直播平台开始联系A,希望他成为签约主播。A于2016年5月15日正式签约斗鱼,成为一名签约主播。A被斗鱼打动的原因是,“斗鱼的管理人员很负责、很细心,帮我们规划的很好。她知道我在上班,但是她说我有这么一个圈子,我不播的时候可以给朋友播,反正我不做直播也要来唱歌。而且斗鱼本部就在武汉,也不远,说可以帮我大力宣传,我自己还有额外收入,签约了之后还有底薪”。后来,这些规划与承诺几乎全部落空。

B是A的表弟,曾经是Globe乐队的主唱。2014年底,B来到武汉跟着A学吉他,从此开始了街头艺人的生活。在已开通直播间的A的介绍下,B也成了斗鱼的签约主播,脱离Globe乐队“单飞”。但是A与B的超管是同一人,两人所属版块也相同,这使得两人的竞争日渐激烈,关系逐渐恶化。

C是“全民直播”的一名签约主播。2014年开始在琴行兼职做街头艺人时,C便经常与A合作,他们经常搭档演出,平分收入。A签约斗鱼后,C会在A没时间时帮他做直播。因此,A常常以Globe乐队而非个人名义直播,C在表演时也会向路人推荐A的直播间。但是,签约主播的基本工资和平台分成都归A一个人,而且A的超管认为这种代播行为有凑时长的嫌疑,因此,C决定开通自己的直播间。吸取此前B的教训,A没有将C推荐给自己的超管,以避免产生直接竞争关系。2016年9月10日,C在斗鱼平台直播时被一家经纪公司看中,该公司对接的直播平台是“全民直播”。因全民直播平台为C开出的基本工资是A的两倍,两天后C就和该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成为“全民直播”的签约主播。平台的不同使A和C很少再合作,这最终导致Globe乐队的解散。

D经由经纪公司与熊猫TV签约,但因为平台方拖欠工资严重,难以缓解D的经济压力,他不得不停止直播,结束街头艺人的生活。

Globe乐队从Cube广场的当红乐队走向解散,乐队的每个人都坦言自己开始直播后经历了“生活的转折”。如今,B成为“人气网红”,月薪上万元;A则成立了新的乐队“破格”,并开始接触工作室等包装团队,推销自己,与B“抗衡”;C则在“全民直播”平台处理着Globe乐队留下的阴影。

破格乐队是A成立的新乐队,其成员包括A、E、F、G。E是主唱,也是这群街头艺人中唯一的女生,因为长相漂亮、具有话题性,在直播间颇受欢迎。她有自己的直播间,但常常和A一起直播,准备成为全职主播的她正在考虑签约平台。F是鼓手,G是键盘手。A和E共同的朋友H成立了直播工作室,虽未正式开始运营,A已有加入该工作室的意向。

网络主播光鲜亮丽背后的秘密-激流网表1:研究对象的基本信息

Globe乐队的解散让我们意识到,这支乐队的变迁及其成员的生活经历似乎表征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劳动关系形态。通过对Globe乐队及其成员的遭遇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探究网络直播行业的劳动控制模式及其对主播的影响。

(二)研究方法

鉴于Globe乐队的街头表演和网络直播在空间上不固定,乐队解散后,其成员的表演和直播也分开进行,本研究采用多址民族志(multi-sited ethnography)的观察方法,即跟随研究对象对其进行观察、记录(杨国斌,2008),根据研究需要还对部分研究对象进行了深度访谈。访谈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阐释空间,可以了解受访者的主观思想、情绪反应以及他们的行为所隐含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田野观察的短处(陈向明,2000)。

田野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主要由第一作者完成。2016年7月,第一作者于武汉Cube广场认识了A、B、C,并和他们成为朋友。2016年7月中旬至9月初,第一作者持续跟踪观察了Globe乐队在Cube广场上的街头表演,通过与他们的交流了解了乐队及成员的基本信息,与他们建立了信任关系。第二阶段的田野工作自2017年3月初持续至4月底,除了分别跟踪各位乐队成员的街头表演和网络直播外,更注意观察他们的日常生活。

信任关系的建立使作者在近距离观察主播日常的街头表演和网络直播活动外,还能深入观察其私下的生活。第一作者曾担任B的临时助理,帮他准备商业活动;参加A在老家举办的婚礼;常常去C家做客、聊天;跟随A进入直播工作室……这些都使本研究的田野观察能够更深入、细致、准确。为了更充分地了解主播的经历,作者对A、B、C、E、G五个人开展线上及线下访谈共14次,每次访谈用时通常为1-2小时。

操弄人气:去标准化的薪资制度

签约主播的薪资标准是计件式的,但这种计件制是一种与工厂计件不同的“人气”计件制度,具有鲜明的去标准化特点。签约主播的基本工资没有统一标准,礼物分成比例常常具有弹性。更重要的是,作为劳动考核指标的人气数据表面上是客观的,实则具有极大的可操控空间。

(一)薪资构成

因所在的平台或版块不同,主播与平台达成的薪酬分配协定也不尽相同,但签约主播的收入来源通常由基本工资和礼物分成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即每个月的固定工资,由签约主播的人气和发展前景决定。主播的人气通过粉丝人数体现,发展前景则由平台方衡量,基本工资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同一平台的不同版块、同一版块的不同主播,即使签约时主播的资质相当,其基本工资也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播的底薪甚至成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互相之间不问底薪是“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这样超管也比较好压价”。随着人气的上涨,签约主播拥有涨薪机会,但何种人气位阶对应何种薪酬位阶亦无统一标准。

礼物分成指网络主播按一定比例获得的其所在的直播间内观众消费的提成。签约主播吸引用户在其直播间内消费的额度越高,其获得的提成越高。斗鱼平台上虚拟网络货币和人民币是等价兑换的,例如,购买标价为10单位虚拟货币的礼物需支付10元人民币。购买贵族特权是网络直播间内的另一种消费。在整个平台内,礼物分成比例和贵族系统分成比例通常是固定的,前者一般为五五分,而后者视贵族头衔的不同有多种分成比例。以斗鱼平台为例,其现行分成比例如表2所示。

网络主播光鲜亮丽背后的秘密-激流网表2:贵族系统分成比例表

(二)弹性分成

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方常常基于自己的需要对分成比例进行策略性调整。E提到:“花椒那边有人来挖咱们。礼物跟我三七分,平台三,我拿七。”由此可见,分成比例成为平台方的竞争工具。

在另一个事例中,分成比例则成了平台方规避额外成本的工具。由于iOS系统要求虚拟支付必须通过苹果的内购系统接入并抽取30% 的收入,斗鱼平台一度把此成本转嫁给用户,导致用户无法用人民币兑换等额的虚拟网络货币。例如,iOS系统用户兑换8元的虚拟货币,实际需要支付12元。为了解决此问题,斗鱼平台暗自将这30%的成本转嫁给网络主播。

五成根本拿不到。1万块钱,他先给你打出来的那个钱大概只有4 300元到4 500元,就43%到45%。然后观众用苹果iOS充值的,扣30%。之前我上班没事,算了两天的账。别人给我送了478元的礼物,税前173元,税后大概140元左右。也就是说,税前只有36%,还要扣税,扣20%的奢侈税。B 2月的流水有10万元, 只拿到2万8千元。我们最后拿到手的就28%左右。(A,20170414)

A找到超管,想要获得各项扣费明细。然而,他得到的回答是:“你挣得比谁都多,别人都没事,就你那么多话!财务那边说没问题。”

(三)可操控的“客观”考核

薪资制度基于考核制运作。只有达到某种标准,签约主播才能拿到平台分成,获得足额的基本工资。最基本的考核通常是直播时长,签约主播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必须满足合同规定。因直播内容不同,不同版块规定的有效直播时长差距相当大,版块内部则相对一致。A、B、C都在户外版块直播,他们每月必须达到的有效直播时长分别为120、100、100小时。平台方对游戏主播的最低直播时长要求更高,A曾谈到,“游戏主播都是200小时起步”。

“时长”看似是客观的考核标准,然而平台方通过操纵“有效直播”的定义,使其去标准化了。在直播行业,只有达到某种标准要求,直播才是“有效的”,才可以计入直播时长。常见的附加标准是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和单次直播时长。例如,C被要求每次直播的时长必须在2小时以上;A做直播时,如果在线观看人数不足1000,他的劳动便不被视作有效,他将无法获得报酬。

网络主播光鲜亮丽背后的秘密-激流网表3:A、B、C的薪酬信息

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直播时的人气数据也不客观。它掌握在平台方手中,平台方经常以各种理由任意操控,拥有非常大的控制权力。

晚上9点40分左右,B唱完最后一首歌后开始跟网友聊天。网友想看他的“助理”圆圆,一位志愿帮他做直播的女生。B开玩笑说:“关注到10万就给你们看。”他平均每天上涨的人气量是1 000,当时他的直播间关注人数是60 822,按正常速度,关注涨到10万还需要一个多月。但突然间,直播间就开始刷“去淘宝给B买关注”的弹幕。B慌了,他不停地跟网友说:“求你们,真的求你们了,真的,别买‘假粉’,你们一买我就完了!”

然而,没过20分钟,关注数涨到了66 095。圆圆问B要不要主动跟超管坦白。后悔已晚,B表示:“坦白什么,又不是我刷的。”他在直播间说:“我自己唱歌就行了,什么都不去想,限不限制(人气)无所谓,只要喜欢听我唱歌的人还在。”11点左右,B停止直播, 这时他的关注数已经涨到了66 387。(田野笔记,20160930)

这是B被刷假人气的一段记录。不难从B的慌张背后看出他对假人气的拒绝。既然人气是考核的重要标准,也是涨薪的重要依据,对B来说,人气的增长不应该是一件好事吗?他为什么会恐慌呢?

事实上,利用假人气对签约主播来说十分普遍,这也是签约主播使自己通过考核、吸引更多真实人气的一种策略。不仅如此,为了捧红某些签约主播,平台方也会主动为其增加假人气。C告诉我们,刷假人气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我认识的那个平台的人,他告诉我有些100万人气的大主播,其实人气可能只有1到2万。直播平台都是这样,一个人开了这个头,就刹不住了。就像炒作一样,他把呈现的数据翻10倍、翻100倍,大家就会很好奇,哇,这么多人看。观众也知道有假人气,但是他不知道有那么多,他也猜不出来。有个人开了这个头,另外一个平台、另外一个主播就不可能只显示1万人在看,他也要翻倍。集体造假,所有的平台都是这样。(C,20170410)

C所说确实不夸张,斗鱼平台就曾接连被曝出“假人气”丑闻。使用假人气的现象非常普遍,B就曾深受其害——平台方曾通过操控数据剥夺了B的涨薪机会,这也是他看到粉丝为他刷假人气时恐慌的原因。

刚开始做直播时,B和斗鱼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其底薪为3000元/月,考核标准是每月有效直播时间达100小时,最低在线观看人数为1000,合同有效期为5年。原本就有音乐粉丝群的B人气上升很快,可以轻松通过考核。他的人气上升速度远超平台方想象,很快关注人数就达到50000。虽无明确涨薪标准,但B隐约觉得按此势头发展下去,自己很快会涨薪。

但就在这时,B发现自己的人气不涨了。首先,他发现关注人数不再按以往的速度上涨,他以为观众已经看腻了,自己进入了瓶颈期。然而当他发现直播间的在线观看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不再上涨,他意识到,自己被平台方暗中限制了人气。为了弄清真相,B邀请了一些粉丝做实验。当在线观看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B再让这些粉丝进入直播间,结果,在线观看人数的数字没有上涨。

B未向超管申诉,因为他此前就听说过这类事件。“你的人气涨得慢,平台为了推你,可能给你上假人气;但你的人气如果涨太快了,他就限制你的人气。”即使申诉,公司也未必承认。B相信,自己再好好干一段时间,熬过人气限制就会获得加薪。

B在直播间的关注人数超过20万后终于获得了一次涨薪,他的底薪涨到了8000元/月。但是,在B的底薪增加了1倍多时,平台对他的考核标准却是原来的10倍——实现“有效劳动”的最低在线观看人数涨到了1万。

B害怕粉丝主动给他买假人气的行为被平台知道后成为平台方打压他的借口。一旦如此,他又得为提升“人气”数据和薪资付出大量的额外劳动。

(四)利益的协调

依据平台的薪资制度,随着人气的上涨,签约主播拥有加薪机会;但与薪资制度紧密相关的考核制度也会随之调整,即直播的有效时长和对“有效”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这就好像“浮动的天花板”(谢国雄,1997;蓝佩嘉,1998)。人气考核指标会因签约主播业绩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但是关注人数达到多少能加薪、加薪后的有效时长将如何设置都由平台方决定,没有明确的制度。这便解释了为何B的基本工资上涨1倍多,人气考核标准却翻了10倍。

这种模糊赋予劳资双方操弄数据的空间。假人气成为主播与平台方默认的一种游戏:签约主播利用假人气吸引观众,同时使自己通过平台的人气考核;平台方利用假人气炒作主播、刺激消费。在这个意义上,劳资双方的利益得到了调和,假人气游戏起到了“制造同意”的效果。

作为评价主播劳动质量的重要尺度,“客观”的人气数据被平台“主观”操控,失去了标准化的基础,赖以运作的薪资制度也随之失去标准性。真实的人气数据受平台方控制,信息不对称使主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命运尽掌握于平台方手中。

虽然同样实行计件式薪资制度,但是在传统工厂和销售行业中,劳动者可以相对清楚地掌握自己的劳动数量,劳动力转化为有效劳动的途径比较明确、稳定。网络主播的有效劳动考核标准因操纵人气的行为而失去了标准性,有效劳动被平台方操纵成“无效劳动”,因而主播需要比计件工付出更多额外劳动。业绩提升的签约主播因此无法及时得到认可并获得相应的奖励,反而可能受到打压。布雷弗曼(1979)认为,工厂的“去技术化”通过特定的管理制度和机械手段剥夺了工人对生产过程和自身劳动的控制权。网络主播虽然在工作的地点、时间和内容方面有较多的自由,也即拥有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但却丧失了对劳动成果及其数量的控制权,无法厘清劳动付出与薪酬的关系。

“假人气游戏”深刻揭示了直播平台薪资制度的矛盾点:可以“主观”操控的“客观”。虽然消费者被赋予评价、考核的权力,与劳动者建立了直接关系,但平台方并未退场,而是隐身幕后实施劳动控制。平台方将消费者的评价信息或观看数据作为劳动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吴清军、李贞,2018;赵璐、刘能,2018)。但这些信息和数据往往并非公开透明,它们掌握在平台方手中,为平台方的操控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既可以是激励网络主播的手段,也可能成为平台控制和打压网络主播的工具。劳动者可能因为双方部分利益的调和而默许平台方操控数据的行为,但这不足以解释整个网络直播行业对这种操控和剥削的同意,我们还需要深入关注“人气”计件薪资制度对签约主播主观意识的影响。

命运自主:平台经济的意识形态

人气数据虽然可以被操控,但其与直播的劳动质量、主播的发展前景之间的勾连依然有效。劳资双方都默认“越是大主播,越有资格享受假人气”的江湖规矩。在假人气问题上,主播与平台各取所需,双方的利益得到调和。为了“光明正大”地使用假人气、获得假人气带来的利益,网络主播们自愿加入了这场人气游戏,不断地通过自身努力增加人气,这反而构成平台经济意识形态支配得以进行的切入口。

主播不仅在人气考核要求和假人气利益的诱导下努力增加自己的人气,服膺了平台方的利益诉求,还发展出了“能给平台赚钱才是硬道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观念。主播的命运自主意识是薪资制度与平台经济的意识形态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定薪与考核的博弈中,由于没有法律和行业标准的保护,主播只能遵循适者生存的丛林逻辑。人气计件制度使主播产生了极度商品化的劳动观念,认为劳动力必须转换为有效劳动才有价值。平台经济的意识形态则将直播行业的薪资建构为一种没有稳定性和保障性的红利,因而,即使面临剥削与宰制,主播也很少向平台方主张劳动权益,反而愈发强调自己应更努力。

(一)定薪博弈

所谓“定薪”即平台方根据网络主播试播阶段的内容和人气,对其商业价值进行判断和预估后,为其确定基本工资。但与弹性分成类似,平台方常常基于自己的需要策略性地给出一个非常高的基本工资,将其作为吸引主播的工具。因此,基本工资本身也是去标准化的,这在资本抢滩直播行业期间的主播圈占大战中尤其明显。C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签约了直播平台。

2016年9月,为了制造更好的直播效果、获得更高的基本工资,C在定薪试播中借助了乐队的力量。

我当时特别选了周末,那时候人很多,现场的效果也很好。我把乐队的人都叫来了,呈现整个乐队的效果。选了一些经典的摇滚风格的歌曲,完整的乐队嘛,所有乐器都上,轮番上阵,那样效果最好。(C,20170410)

C的试播很成功,获得了经纪公司7 000元/月的底薪承诺。虽然演出成员、内容、编排都相同,C的底薪却是A的两倍多。C对此既惊讶又开心,觉得自己的“策略奏效了”。

没有标准化的从业资格和专业水平考核,直播行业基本工资的确定存在极大的主观可操纵性。然而,就像“假人气游戏”同时赋予劳资双方操控人气数据的空间,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调和,定薪规则的模糊也因其可以使劳资双方各谋其利而被双方接受。C借用乐队的力量为自己赢得了更高额的基本工资,但这一基本工资的设置所暗含的平台方的利益诉求正将他引入新的陷阱。

(二)“魔高一丈”

2016年10月,C和A一起直播时,无意间拍到了A的直播设备,C的经纪公司看到后警告这种“跨平台”行为是违反合同的。C的合同中明确写着: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鉴于甲方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及宣传资源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演艺环境,故合作期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甲方指定平台之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安排或进行演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

在A签约的平台,这类违约金高达3 000万元,但A表示超管很少管他。对于C的经纪公司的警告,二人都不以为意。然而,他们的跨平台合作行为多次被发现后,C的超管向A严正抗议,甚至宣称让A做好收法院传票的准备。违约人是C,C的经纪公司为何宣称要起诉A?

其实经纪公司要追究的不是“跨平台”行为,而是A在自己的直播间使用“Globe乐队”的照片和名号。全民直播和C的经纪公司想独占“Globe乐队”,即便与他们签订合同的是C而不是Globe乐队。

经纪公司曾多次联系C,要求他在拿到首页推荐位后尽可能以Globe乐队的形式演出。虽不情愿,但为了持续获得推荐位,C只能不断召集乐队成员参与其直播活动。可见,平台方开出的7000元/月的基本工资表面上是给C的,实则是想借C占有整个乐队的劳动。

C的合同是笔者田野调查时执行最不完整的。他签订合同时基本工资是7 000元/月,直播间礼物提成的分配为平台50%、经纪公司 20%、主播30%。每月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00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的有效直播天数,当天直播够30分钟即可算作有效天数。

在工资被拖欠了3个月后,C被告知全民直播平台的账目混乱,而且因老板更换需重新给主播定底薪。在未进行新的定薪试播环节的情况下,C每月的基本工资降至6 000元,C还因有效直播天数不够面临较多金额的扣款。平台方单方面将有效天数所要求的每天的直播时长由原来的30分钟改为2小时;时长不达标时,扣款由100元/天改为400元/天。然而,没有人通知C这些变动。

C遭遇降薪、扣薪的真实原因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7 000元/月的基本工资反映出平台方对C的态度,不仅有“赏识”,还有“利用”。平台方直接或间接地向C施压,让其以Globe乐队的形式直播,在C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时,大幅度削减了他的劳动报酬。

(三)适者生存

虽然网络主播在与平台方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访谈中C却回答不会利用合同维权。

这样(维权)的人很少。他们(经纪公司、平台方)也不会做的太过分。我说合同就是张废纸,他说这是特殊情况,换了老板,有很多主播受到了波及。你只要保持你的内容,保持你的人气往上涨,你的工资只会升不会降。不会无缘无故降你的工资。只要你能给平台赚钱,他为什么要赶你走。降薪就是在赶你走。所以你在给他创造效益的话,他不会那个的;如果你一文不值,就会把你解雇。命运还是在自己的手上。这很普遍,很正常。就像做销售,如果你没业绩,就把你给解约了。能赚钱才是硬道理。你没办法给平台赚钱了,他为什么要给你发工资,为什么要留你。(C,20170410)

C对其遭遇的降薪、扣薪有自己的理解——“不会无缘无故降你工资”“降薪就是在赶你走”。劳动权益被侵犯时,C首先检视的不是资方的行为(“账目混乱”“换了老板”等),而是自身。“命运还是在自己的手上”“能赚钱才是硬道理”展现了C 的劳动观。在C看来,他自己一人没有能力拿如此高额的底薪。这种状态下,劳动权益被侵犯是“普遍”且“正常”的。

薪资制度的模糊使C根本无法判断自己付出的劳动的价值。他只能通过直播间里观众的消费量判断自己为平台方创造了多少收益,当这个收益低于他的底薪时,他会焦虑,他成了“没办法给平台赚钱”的人,因而面临随时被解约的风险。

C在用一种极度商品化的观点看待自己的劳动。在网络直播行业的薪资制度下,没有成功留住消费者并说服他们消费,C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价值。因此,在被无故降薪、扣薪后,C选择了默默接受;以个人名义签约却被平台要求使用Globe乐队名称进行直播,他也没有反抗。最终,不能使用乐队名称的A在无奈之下选择放弃Globe乐队,并组建新乐队,Globe乐队由此解散。C面临两个选择,退出或坚持把人气做上去。

不想做也可以不做,我自己要解约的话很容易,就消极直播嘛!我那个公司当时跟我一起的有一个卖唱的,他全国卖唱,他播了两个月就被解约了。我问他(指平台内部人员)为什么解约,他(指平台内部人员)说他消极直播,天天在屋里播,不出去。你不赚钱了之后,人气一旦下来,不管曾经多么辉煌,他(指平台方)都会把你解约。我看好多户外主播慢慢都消失了。他们人气也很高,有三四万的关注。(C,20170410)

合同并未给予签约主播“用脚投票”的权利。A便被长达5年的合约和高达3 000万元的违约金牢牢束缚在斗鱼平台,多次想跳槽都未成功。虽然C在实践中发现了退出的方法即“消极直播”,但是,在目睹了诸多户外主播离开后,C选择留在直播平台。此后,C所做的便是不断提升自己的业绩。在人气终于积攒到一定程度,证明了自己有能力给公司赚钱时,他才开始与经纪公司交涉。

乐队有乐队的效果,一个人直播也可以做很多节目效果!从工资方面我也跟他(指经纪公司)谈了,主要是我一个人播的时候人气也高,礼物也可以,他就没怎么说话了。他最终目的无非就是你能赚钱, 你能赚钱才是硬道理。(C,20170410)

(四)命运自主

虽然接连遭遇了降薪和扣薪,但C仍然“乐观”地认为“命运还是在自己手上”。从C的叙述和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命运自主的意识扎根于两种相辅相成的观念:一种是劳动商品化的观念,认为劳动力必须转换为有效劳动才有价值,失败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没有资格主张其劳动权益;另一种是薪资红利化的观念,主播将平台方付给自己的薪资视为一种红利,对其没有稳定性和保障性要求。

传统工业中的计件制是激励工人赶工的有效手段,工人工资一般由最低保障性质的基本工资和计件提成构成,即基本工资与计件提成相分离、互不影响。而在直播行业中,计时与计件考核直接影响主播能否获得基本工资。签约主播的基本工资不具有最低保障性质,主播需要通过有效劳动的考核才可以获得足额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的非保障性质导致主播以极度商品化的观念看待自己的劳动,认为只有能给平台方带来收入的劳动才有价值,一旦自己代销的虚拟礼物金额低于基本工资就会产生焦虑感。像C一样,只有在积累了足够的人气、证明自己可以为平台方带来足够多的收入时,主播才有底气与平台方谈判。主播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是以达到平台方的要求、维护平台方的利益为前提的,双方的权力差距巨大。

更重要的是,这种“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意识并不仅仅是薪资制度运作的结果,其根源在于平台的经营模式。平台经济的资本积累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流量和规模效应,因此,粉丝数量、观看人数等人气数据成为平台方考核主播的核心指标,虚拟礼物销售是主播流量变现能力的一个表征。在这种消费者参与劳动考核的模式下,主播无法确定自己的劳动价值,只能根据直播间观众的消费量来判断。

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关系,将劳动建构为对闲暇时间的利用,比如将网约车司机的收入视为顺带行为产生的额外收入,将直播表述为“吃饭睡觉时间也能挣钱”。即使“全职主播”这一称呼表明主播已成为一种正式工作,主播的收入完全来自直播活动,但主播与平台方仍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甚至主播自己也并未将其视为一份需要稳定工资保障的正当工作。对主播来说,网络直播的收入更像一份额外的“红利”而非基本的劳动权益。行业的回报率不稳定成为网络主播的共识。媒体将直播行业塑造成一片蓝海,召唤越来越多的“淘金者”,但网络直播并未被参与者视为一种正式职业。直播行业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播认同了直播行业的规则,并将其视为自然而然且不可避免的。

平台经济为无数普通人创造了潜在的机会。这里指的不仅是成为“网红”“明星”的机会,还包括此前不被社会主流观点认可的才能(打游戏、会聊天等)有了被欣赏甚至变现的机会。直播平台去标准化的薪资制度则进一步制造了充满不确定性的行业状况。在这两种逻辑下,使自己的效率和竞争力最大化成为劳动者的首要选择,这种强调劳动商品化与个人责任的新自由主义工作伦理掩盖了工作不确定性背后的权力关系。因此,即使面对严重的利润分配不公和剥削问题,签约主播也很少去控诉或者奋起反抗,而是将其转化为自我剥削,试图掌握那并不在自己手里的命运。

结论与讨论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平台方对主播的控制是通过薪资制度实现的。这一薪资制度是一种计件制,包括通过初始人气确定底薪和劳动定额,对直播间虚拟礼物销售进行计件并确定分成比例,对主播直播时的人气进行考核以确定直播是否被计为有效劳动。因为虚拟礼物的销售数量也以直播时的人气为基础,所以主播的薪资制度完全是围绕人气展开的。在劳动考核环节,表面上客观的人气数据其实可以被平台方主观操控。在行业内,假人气已经是一种被默认的现象,越是大主播越有资格使用假人气。因此,主播努力延长直播时间以提升人气既是为了通过劳动考核,也是为了获得名正言顺地使用假人气的资格。正是在这一为人气而奋斗的过程中,以及在平台经济的意识形态支持下,主播产生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上”的自主意识。

综上所述,本研究将由薪资制度形塑的网络直播行业的劳动过程称为“人气游戏”,称其为游戏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协调使其获得了劳资双方的认可,并且使主播的命运自主意识强化。在这场游戏中,主播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网络直播大潮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将命运寄托在努力的自我剥削之上,达成了对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平台方对其宰制的同意。

在布洛维(布若威,2008)的研究中,赶工游戏是制造同意的关键机制,而赶工游戏得以维持数十年的原因在于追求超额工作的车间文化。但是,在本研究的“人气游戏”中,劳动者对剥削和宰制的同意不仅是在劳动场所和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更来自于行业市场的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人气游戏”因主播的两种观念而强化,一种是人气计件制导致的劳动商品化观念,另一种薪资红利化观念则是渗透在平台经济中的意识形态。薪资制度设计与行业意识形态相结合塑造了主播的意识。这种意识形态支配更深入、更彻底,也更难以突破。因此,我们认为,在对“制造同意”机制的研究中,应该超越工厂体制,关注行业体制或部门体制(郑广怀等,2015)。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助推中国进入平台经济时代,相关行业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发生改变。在劳动关系方面,平台经济最大的特征是非正式化和不确定性,包括劳资关系模糊、劳动过程不确定等。有关平台经济劳动者的现有研究大多关注移动互联网技术对劳动者的劳动形式、劳动时间、空间安排和社会关系的影响(赵璐、刘能,2018;胡杨涓、叶韦明,2019;张玉璞,2019)。本文认为,要深刻地理解平台经济的用工模式以及身处其中的劳动者的生存处境,必须考察这一新经济形态中多样的薪资制度及其具体运作。薪资制度经常在其他社会制度的安排下与其他社会因素相结合发挥宰制效应,因此,关注薪资制度以及由其形塑的劳动过程与意识形态,也是迈向构建行业体制或部门体制概念的合适路径。

原标题:“人气游戏”:网络直播行业的薪资制度与劳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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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光鲜亮丽背后的秘密-激流网 (作者:徐林枫、张恒宇。来源:社会杂志。责任编辑: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