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价值、制度与事件三个角度,考察了“男女同工同酬”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出现的宏观背景。在微观层面,进入申纪兰动员妇女参加劳动与西沟妇女们争取男女工同酬的历史,分析劳动与性别作为新社会的两种组织方式,是如何帮助劳动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生成主体性。从劳动妇女主体的身—心张力的角度分析同工同酬的解放与限制。

​宋少鹏 :价值、制度、事件:“男女同工同酬”与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激流网

一、话语竞争与历史想象:如何打开历史

2020年6月28日,共和国勋章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申纪兰去世。出生于1929年的她,经历了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全历程。不同于其同时代的那批劳模,申纪兰一直屹立于中国的政治舞台——人民代表大会中,被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常青树”“活化石”。申纪兰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而且连任13届,履职66年。在国家赋予这位朴实的老人各种国家荣誉的过程中(1),她也经历过数次网络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于她是否是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申纪兰去世后,再次引发短暂的网络关注,舆论大多也是聚焦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以及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入宪的贡献。或许是为了表达对这位老人的敬意,正面性的撰文都有意识地为她的人大代表能力与资格正名。有网站撰文整理她作为人大代表时所提交的提案[1],以证明她的履职能力;有人借她们争取“同工同酬”的故事赞扬她是“女权先锋”;更多的人则将其视为倡导男女同工同酬第一人,并把“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的功劳归于她的倡导与推动。聚焦她的人大代表身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她之所以能走进人民大会堂的最直接的动因:她是“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主管妇女劳动的女副社长。她之所以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并不是因为她倡导“女权”,而是她组织妇女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妇女一起争取男女同工同酬,从而带动更多的妇女参与到生产劳动中,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与国家的主人。

从“女权”——女性权利的脉络里来叙述男女同工同酬[2],并把此功绩归于申纪兰个人的主体能动性。这种叙述套路,一方面迎合了强调与彰显(个体)女性主体性的主流女权的叙述套路,另一方面仿佛捋顺了“妇女解放”话语与“女权话语”之间的裂缝,使前后两个时代无缝对接,却实则消弭了两者之间的范式性差异,遮蔽和挤压了使申纪兰脱颖而出的那个时代“妇女解放”的具体历史过程与结构性背景;拧成女性权利的抽象细线,挤掉的是申纪兰所代表的“(劳动)妇女”群体及其具体的参与劳动的过程,以及赋予“劳动”不同于过去历史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另一种持“妇女解放”话语的叙述[3]仍是套用传统革命史基本理论范式与宏大的叙述方式,一方面重申妇女解放是阶级解放运动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把劳动解放妇女的故事叙述成脱离父权家庭压迫的故事,妇女参加公共生产劳动带来的独立性以及社会主义生产体制对再生产职能的社会化,打击了私人父权家庭。宏大的理论叙述与抽象的女权叙述,看似针锋相对,实则有着共同的叙述特征:抽空历史之后的空洞,而且分享着妇女解放的共同想象:经济独立与女性的个体独立。处于分配环节的男女同工同酬不仅是对女性权利的实现,也是女性经济独立的保障。所以,在当下中国的话语语境中,这两套看似竞争的主流叙述范式,实则分享着对妇女解放的共识:女性参与公共领域是解放,而阻碍女性在公共领域表现的是再生产领域的性别化的劳动分工,分担不均。在对未来的想象中,自由主义女权的叙述范式是期待未来更多的女性“向前一步”,进入领导领域,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人大代表申纪兰自然是这类女性精英的杰出代表。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想象则是希望回看历史,重新挖掘社会主义妇女解放运动的历史资源,但除了把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想象作为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思想资源,似乎对于要挖掘什么,并没有正面言说,也没有做出清晰的整理与明确的呈现。

如果说,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持续授予申纪兰以各种国家荣誉,是希望在“申纪兰”这个稳定的能指概念下赋予其不同时代所需要的不同政治内涵,既对申纪兰的贡献予以承认和宣传,又试图以“申纪兰”这一符号的延续性润磨时代的结构性变迁导致的分歧与隔膜。符号化“申纪兰”的同时也抽空了申纪兰诞生的那个时代的具体历史特征。民间话语中的这两种叙述范式,同样是借着“申纪兰”这一符号,竞争着对于中国妇女解放的过去与未来的阐释。但是,符号化的言说方式,无法真正进入历史,反而封闭了历史,抽空了历史。这既无助于真正理解“申纪兰们”,更无助于我们去整理这段历史。那么,我们能否借助申纪兰的生命故事,打开与进入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具体历史过程?不是从先验的理论框架与抽象理念出发,而是努力回到具体的历史语境和真实的实践经验中,在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里呈现历史主体的生成;同时,从主体的情理结构和身心感受出发,反思主体所在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的解放与局限。在主体与结构的来回互动审视中,后世的我们或许能加深对那段历史的理解,也能为我们未来的想象提供更多的思想资源。

二、“男女同工同酬”:西沟妇女的行动契合了国家的需要

申纪兰最出名的故事是她倡导男女同工同酬,并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本文就从这个故事出发。“男女同工同酬”对于新中国意味着什么?申纪兰为什么要去争取“男女同工同酬”?她们是怎么做的?“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化的实现有什么样的外部性支持条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给妇女带来了什么变化?妇女又遇到什么样的现实困难?

(一)1954年《宪法》没有写入“男女同工同酬”的内容

在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上,对申纪兰最重要历史贡献的表述是“在她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男女同工同酬’被正式写入宪法”[4]。2019年共和国勋章的颁奖词,对这一贡献的表述是“倡导并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5]。但是,对于申纪兰这一历史贡献的定位,网络文章甚至严肃的学术论文[6][7][8]与学术著作往往把“倡导”理所当然地想象成“首倡”;将“写入宪法”的“宪法”,望文生义地推论为1954年第一部共和国宪法。如此推演的原因,估计是因为助力申纪兰走向全国的那篇《人民日报》的文章[9]发表于1953年1月25日。1954年,申纪兰成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据笔者查阅,1954年《宪法》根本没有“男女同工同酬”这一条款。1954年《宪法》第96条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相比于1949年的《共同纲领》,增加列举了“家庭”这个领域内的男女平等(第6条)。《共同纲领》更强调“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一条文的微妙变化,反映出国家关注焦点的转移,从用《婚姻法》撬动旧社会秩序转向了社会新秩序的建构,从“破”转向了“立”。性别成为国家建构社会新秩序的一个重要维度,男女平等成为国家重构新社会新秩序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各个领域。这正是后文要进一步讨论的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出笼的最大的社会背景。

“男女同工同酬”正式进入宪法是1978年。1978年《宪法》第53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1982年《宪法》第48条承继了相似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1982年后,《宪法》历经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修正,但都保留了第48条的表述。而在以讹传讹的传播中,1982年《宪法》的第48条被张冠李戴到1954年《宪法》上,而1954年《宪法》第48条是关于国务院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

与“男女同工同酬”写入1978年《宪法》同步的是,“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被写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1978年2月26日)中。正是在这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宪法》。需要注意的是,在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是作为农村社队的分配制度出现的。“所有社队都要认真执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制度,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所以,“同工同酬”是与“评工记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1979年6月18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这个主题下,再次提到了“同工同酬”,是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出发,“各级政府还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妇女和青年的地位,维护和实现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同工同酬的权利”(2)。可见,同工同酬不仅是公民的权利,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都把它放在“公民基本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章中,并且关涉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与具体体现。20世纪50年代早期《人民日报》报道中提到“男女同工同酬”时,笔者发现,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述中,“男女同工同酬”确实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联系在一起的。

不论1978年《宪法》的时代局限,也不论后世如何评述20世纪70年代末这几年过渡时期的过渡性质,纵观从《共同纲领》到共和国颁布过的四部《宪法》及几次“修正案”,从“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泛化表述到“男女同工同酬”入宪,也提示我们,性别作为新社会新秩序的构成维度,男女平等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具有一致性与延续性的。

(二)并非首创,制度变革的推动力

对于申纪兰推动男女同工同酬的另一个说法是申纪兰“首倡”或“第一次提出”,这一说法也缺少历史依据。2012年《中共党史研究》发表过一篇李金铮与刘洁讨论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男女“同工同酬”的文章,可能因为是史学论文,加上刊物与作者的权威性,这篇文章在网络文章或学术论文中多次被引用,用于引证申纪兰是“男女同工同酬”做法的首倡者。实则,引用中很多是对这篇文章的误读或想当然的引申。作为一篇严肃的史学论文,作者对于集体化时期推行的“男女同工同酬”制度与西沟之关系的提法应是斟酌过的:“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个普遍的口号,始于山西省长治专区平顺县西沟村的初级合作社。”[8]同时,作者特意做了一个注释,称“一般谈论‘同工同酬’问题的文章,都将山西西沟村合作社作为中国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发源地。……但对此段历史缺乏论证”[8]。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对“对此段历史缺乏论证”深有同感。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把西沟村合作社推行“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历史作用定位在宣传上,即作为一个“口号”的推行。这种表述颇有深意,笔者也深以为然,认为这一论断是符合历史的。

同时,笔者认为“男女同工同酬”不仅是一个“口号”,更是一种“价值”——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属性的体现;是一种“制度”——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制度,而非只是一项普通“政策”。笔者在翻阅1953年前后的《人民日报》时发现,报道中对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应用有三个角度。一是作为“价值”的男女同工同酬。二是作为“事件”的男女同工同酬。西沟合作社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是当时众多此类故事中最凸显的一个,经过《人民日报》的报道而成为一个“事件”。三是作为“制度”的男女同工同酬。1953年1月25日《人民日报》对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妇女争取同工同酬过程的报道,据说“轰动全国,各省党报几乎无一例外地全文予以转载”[8]。但是,是西沟的事抑或西沟的报道引发与推动了制度安排,还是先有制度的需求,创制者利用这个事件去推动,这是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尽管现在没有明确的史实建立起清晰的因果关系,但笔者通过查阅20世纪50年代早期《人民日报》对“男女同工同酬”的报道以及梳理同时期的合作化的政策文件,笔者更倾向于后者。李金铮和刘洁认为国家正式政策的出台是在这篇报道之后,如果“国家正式政策”是指中央层级的国家政策,那么,这个判断尚能成立。但是,国家也不是一元性存在,而是包括中央与地方,他们没有看到地方层级的政策其实早于1953年的这篇报道,且中央多有把地方政策批转各地参考。所以,他们认为西沟报道之后,“由此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个重要的命题开始凸显出来,并真正开始纳入中共中央的视野”,“中共中央以及领导人就不断提倡‘同工同酬’问题,并正式制定相关政策”(3),这一判断可能不成立。李金铮和刘洁的这一结论可能也影响到后来的引论者确信是申纪兰“首倡”与推动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化,只是他们多凸显申纪兰个人的主体性及其个人贡献,或者直接把西沟的事作为推动制度化的动因。李金铮与刘洁引用这篇报道时还是谨慎地将其视为“西沟村的事迹”,并把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化溯源于这篇报道。笔者赞成这是一个以村庄为单位的集体事件,行动者不仅有申纪兰,有其他妇女,有男性社员和男性党员,还有党支部,以及上级地方领导的敏锐、国家层面的需要。同时,笔者认为,国家对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化的探索要早于1953年1月25日的那篇报道。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蓝邨从妇女角度的报道让国家看到了使同工同酬制度落地的可能性,也迎合了国家希望推动合作化运动的需要,而赋予申纪兰崇高的政治礼遇、劳模的形塑、事迹的宣传使“男女同工同酬”这一原则在全国被广为传播和知晓。

三、“男女同工同酬”:价值、制度、事件

笔者检索了人民数据库中的《人民日报》子库,在正文中出现“男女同工同酬”这个术语的最早报道是1946年8月(4)。截至1956年12月30日,正文中出现“男女同工同酬”的文章共检索到81篇。以1956年作为分界线,这是因为1956年底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总户数已达全国农户总数的96.3%[10](P344),宣告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意味着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形态基本形成。分析这81篇报道,基本是从价值、政策与事件三个角度来使用“男女同工同酬”的,下面笔者将结合同时期合作社文献,分别从“作为价值的男女同工同酬”“作为制度的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事件的男女同工同酬”三方面,来勾勒诞生“申纪兰”的时代背景、必然性与偶然性。

(一)作为价值的男女同工同酬

在人民日报数据库中,越是早期的报道,往往越从社会性质的角度来叙述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是衡量社会性质的一个指针,或者说,男女同工同酬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一般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的男女同工同酬是仍在争取的权利(5);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换言之,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苏联是最主要的样板(6)。这种叙述结构可以在同时期的一本介绍苏联工人生活的译著中得到清晰的印证。

“同工同酬问题,是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不满意的一切问题中最严重的一个问题。虽然很多民族的、国际的社会团体都有过宣言:希望与允许,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未被解决。只有苏联,在三十二年前即把这个问题彻底的解决了。同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新民主主义各国同工同酬问题也得到解决了。”“在苏联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况:同工同酬原则,在这里已从法律上加以肯定了,并完全实现于生活之中。男女工资的区别,在苏联仅限于其熟练的程度、工作能力与创造性。”[11](P60)书中也介绍苏联之所以要实施同工同酬,是因为“各尽所能、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的原则,能够实施同工同酬是因为公有制。

在这种理论原则的支配下,“男女同工同酬”也成了衡量新中国社会性质的一种测量仪[12][13]。1949年4月3日,在为迎接新中国成立而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时任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朱德在闭幕式上发表讲话,他在旧—新社会的对比中,描绘了解放区妇女的成就,并以此来激励妇女想象即将到来的新中国:“在解放区妇女被压迫被奴役的状态已经根本改变了,很多妇女参加了人民政权的工作、土地改革的工作和生产运动。在人民政权下,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婚姻问题上,都正在取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在工厂里,在各种职业岗位上,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14]

与这种叙述方式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在总结新中国的成就时,国营工矿企业中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是一个成就,更是体现新中国社会性质的标志。“新中国妇女,集体合同规定男女同工同酬”[15],“各地工厂实行了男女同工同酬”[16]。“女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也已有显著的改善,各地工厂都实行了男女同工同酬。”[17]1951年“三八”节前夕,全国总工会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在给各级工会的一份指示中,把“共产党政权下,国营工矿首先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8]作为宣传重点之一。在新中国成立三周年时,时任中华全国民主妇联副主席的邓颖超在《人民日报》撰文称,“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在国营企业中普遍实行”[19]。

从这些报道中很容易发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讲述“男女同工同酬”的成就时,所指的是女工,还没有涉及农村的妇女劳动。笔者在翻阅同时期的《光明日报》时,读到一篇介绍福建省人民法院1953年《婚姻法》宣传经验的文章。在面向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对农村地区进行《婚姻法》宣传时,不仅宣传男女平等,还要求把《婚姻法》的宣传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前途教育联系在一起。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前途描述为:“社会主义农村是机器耕田、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更没有压迫妇女、虐待妇女、漠视子女利益等不合理行为”[20],随后指出“要介绍苏联人民的幸福生活”[20]。把男女同工同酬与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想象联系在一起,苏联的存在使人们相信这种向往并不虚幻,有实现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这些文本,透露出在国家的“男女同工同酬制度”正式出台之前,在国家的意识形态层面,“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所规定的外部要求,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宣传,已经通过各个渠道在新中国开始传播。“男女同工同酬”在价值层面上,不仅体现男女平等,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当时的国家话语中,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同样是新中国追求的使命与目标,也与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相连接。比如,1956年,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我们所建立的国家,同一切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人类历史上最民主、最有效率、最巩固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几亿被侮辱被损害的饥寒交迫的奴隶升到了主人翁的地位,使他们的生活和自由得到保障,使劳动得到光荣,使妇女得到平等的地位。”“我们党一贯地关怀和支持妇女解放运动,把妇女的彻底解放看作我们事业的重要目标之一。”值得品味的是,“使劳动得到光荣,使妇女得到平等的地位”这一动宾结构的表述,在1956年前后的时代背景下,实则对党的组织包括基层组织与党员干部树立了规范,提出了要求。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定位与强势的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意识形态背景与政治规范,不仅为20世纪50年代的文化改造——包括在各项事业中推动男女平等——提供了国家支持,也为一系列经济变革提供了新的合法性话语。妇女在西沟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时,新社会这套新的政治理念对村庄党支部、男性党员、共青团员可能还是起到一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从而促使他们对妇女的行动和组织动员提供支持。

(二)作为制度的男女同工同酬

1949年战争结束后,劳动力供给相对增加,一些老区的劳动互助呈现出自流状态,一些地方基层干部认为没有必要再组织劳动互助了。为此,1951年政务院发布指示,要求各地开始着手整顿。在各地的经验总结中,在组织劳动力和计酬问题上,不约而同地把有没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经验总结出来,逐渐把“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在地方性政策中规定下来,并要求贯彻执行。

1952年3月9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互助研究组总结了华东农业生产中劳动互助的情况,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互助组,必须解决一些问题。在“实行等价交换中,必须注意男女同工同酬问题,并解决妇女参加劳动生产时的特殊困难,建立农忙托儿所。负责农忙托儿所的妇女,也应适当记分,或进行必要的奖励,借以发挥广大妇女的生产积极性”[21]。山东作为正面典型,做到了合理使用劳动力,其中男女同工同酬是一个正面经验(7)。这篇文章同天发表在《人民日报》与《解放日报》上。

关于反面经验。1952年6月6日,习仲勋在中共西北局召开的农业互助合作工作会议上列出了组织互助合作时要解决的12个问题。其中,在劳动力问题上,他认为“互助组内,对妇女劳动力,依据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按其实际劳动情况,评工记分。有些地方把妇女一律按半劳动力计工,是不对的”[22]。1952年4月10日,署名“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的一篇《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问题》的文章指出,在合作社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问题,妇女劳动力同工不同酬也作为问题被指出来了:“关于妇女及半劳动力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不能只给其低微的工资。”[23](P99)

1952年7月23日,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7月14日呈送给中央的一份报告《华东局有关互助合作运动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表示同意,批转给华东局、中南局、西北局、西南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同时要求将其发给新区各地党委参考,认可此件可在党刊上登载[23](P83)。在华东局的政策规定里,列举了十条政策。其中第十条规定:“应普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妇女劳动力,应按其劳动的实际效能,民主评定其劳动分数,不能一律作为半劳动力计算。”[23](P84)

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批准东北局《东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以下简称《试行章程》),并批转分发给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参考。在这份《试行章程》中的“生产管理”部分下面,第十八条如何计算劳动日的规定中,要求“逐步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同时把“实行对妇女劳动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写入《试行章程》[23](P120)。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1953年3月2-14日,华北局召开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会议,拟定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在征求华北局所辖的各省委同志的意见后,经中共中央华北局讨论,于4月3日报请中共中央审查,希望得到中央批示后下达各地执行。5月30日,中央批准“认为是好的,是可行的”,并提出“将原件略加修改后,转发各地参考”[23](P140)。在这份华北局的《解决办法》中,一共列了12个问题,其中专章单列“发动妇女问题”。

(一)应充分发挥妇女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注意和照顾妇女因生理关系所发生的困难,分配适合于妇女劳动的工作。(二)男女社员实行同工同酬。即妇女如果和男人做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应得到同等的报酬。妇女从事其他辅助劳动亦应得到合理报酬。男女社员享受同等的民主权利,社内实行民主原则,应特别注意到妇女方面。(三)社员应根据社员自愿,有准备有条件地组织托儿互助,以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四)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注意培养妇女干部[23](PP142-143)。

华北局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合作互助经济中走在前列,申纪兰所在的山西西沟村就是在华北局辖区内。《解决办法》中所提及的关系到妇女的四点问题,几乎是预见性地囊括了妇女大规模参与集体劳动之后遇到的问题。

1953年4月,中央华北局提出了《华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简章》,这份章程也由中共中央审查修正。其第十五条也是关于“劳动日”的计算,要求“应按劳动分工之不同,分别定质、定量,规定各项劳动作业的定额标准,按定额计算劳动日。男女劳动同工同酬”[23](P122),把“男女劳动同工同酬”写入了章程。

综合上述地方性政策文献来看,本节讨论的“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化问题,从各地方的工作会议、经验总结到中央批转各中央分局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尽管还是以地方性政策面貌出现的,实则已经逐步开始了制度化进程。就本文主要商榷的观点而言,认为1953年1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长篇报道之后,“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个重要的命题开始凸显出来,并真正开始纳入中共中央的视野”,“中共中央以及领导人就不断提倡‘同工同酬’问题,并正式制定相关政策”。这一判断明显与史实不符。笔者认为更合理的解释是,国家没有急于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是因为1952年国家对于互助合作经济的推行速度还处于探索与试点阶段,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尽管从大方向来看,国家推动中国农村经济朝着集体化方向发展的目标是肯定的。1951年,实则已经制定过一个全国性政策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51年9月20-30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草案》。1951年12月15日,这份《草案》印发到县与区委一级,要求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组织实行,并对党内外进行解释。处于当时的历史语境下,中央要求这份《草案》只在党内刊物上发表,“因为还是草案”[23](P50)。这份《草案》主要回答的是为什么农民需要互助合作经济,主要解决党内对于农业互助合作两种倾向的思想问题:一种是消极思想,另一种是冒进思想。《草案》介绍了当时农业生产中的三种主要互助合作组织的形式: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互助合作社。《草案》中没有“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根据上节内容的梳理,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早有明确的“男女同工同酬”的理念,那么,为什么没有写入《草案》呢?是互助组织初创期管理制度粗疏,抑或是中共对农民的妥协?笔者认为,这两个理由都没有解释清楚理论上的问题。《草案》中提到这三种互助组织形式基本是在保留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合作。只有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计工取酬、按劳分红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恰是《草案》中缺失的“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提醒我们,“男女同工同酬”实行的基本制度条件是按劳动分配,而不是按财产分配,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如果注意到这个制度环境,西沟村的妇女争取同工同酬的行为就是发生在从“互助组”转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后,按劳力分红在分配中占比增加,妇女的劳动力价值才被凸显出来。过去的研究多是强调合作化运动对于妇女劳动力的需求,这当然是直接的动因,但很少揭示同工同酬制度能够施行的基本制度条件,即越是按劳分配,而非按财产分配,妇女劳动力价值才越重要。

就国家层面的正式政策来讲,1953年2月15日,“草案”两字被去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作为正式决议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是中共向党外正式表明了中央层级希望推动合作化运动的态度。《决议》中有组织妇女的要求:“把妇女及其他半劳动力组织起来,使人尽其力。”[23](P117)放在这个大脉络中,1953年1月25日,蓝邨文章的发表实在是非常配合了这个历史大势。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规定“实行一定的按劳分配”;《决议》中没有出现“男女同工同酬”这一抽象术语,却是尽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男女同工同酬”(8)的操作:“男女劳动力应该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实行同样的报酬(例如:在同一工种中,妇女如果和男人做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她所得的报酬必须是和男人相等的。劳动超过男人的,报酬也照样超过;劳动比不上男人或只达到男人一半的,报酬也照样减少”)。另外,《决议》提到了女性的生理困难:“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和照顾妇女们在生理上所发生的困难。”[23](P 171,P 174)在地方与国家层面的政策上多次提到妇女生理上的困难,实则政策制定者已经意识到在重体力的农业生产中,按“劳”分配对于妇女劳动力的不利与挑战,以及在这种生产力条件下,“男女同工同酬”对于妇女的制度性不利。

1955年9月和12月,毛泽东编辑《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共写了2篇“序”和104篇“按语”,其中3篇“按语”讲到“男女同工同酬”。用词已然不同于1953年《决议》中的劝导性语言风格了,而是强硬的“必须”了。“使全部妇女劳动力,在同工同酬的原则下,一律参加到劳动战线上去,这个要求,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实现。”(9)“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10)第三篇的题目就是《在合作社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毛泽东的“按语”是“这一篇文章不长,容易看,建议各乡各社普遍照办”(11)。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写“按语”的这3篇中,2篇出处是妇联。这也体现了妇联在合作化运动中推动男女同工同酬的作用。相比于农业职能部门更多在工具理性或者说从生产的角度阐释男女同工同酬的作用,妇联更善于从价值与理论的角度来论述男女同工同酬的重要性(12)。

伴随国家推动合作化运动的加速,“男女同工同酬”作为基本原则被广泛传播,并进入国家层级的制度。1955年底,《人民日报》中再次提及“男女同工同酬”时,开始使用“贯彻男女同工同酬”[24][25]。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草案》,对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使用“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23](P330)。1956年1月,《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即“农业40条”)第29条指出,“对于妇女的生产劳动,坚决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总则”第2条规定“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老女老少,同工同酬”[23](P351)。1956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关于分配规定“必须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23](P390)。在这个《指示》中,提出分配问题是巩固合作社的关键之一,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性的体现。“男女同工同酬”成为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分配制度。

(三)作为事件的男女同工同酬

梳理完作为“价值”的男女同工同酬与作为“政策”的男女同工同酬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历史的脉络里定位1953年1月25日蓝邨撰写的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故事[9]的历史方位了。这篇文章之所以在全国产生影响,一是应运而出的时势所需,二是申纪兰及其西沟妇女确实起到了一个独特的功能。

所谓时势所需,是解决妇女同工同酬问题已经成为动员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发展互助合作经济的必须。到1952年底,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除了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与台湾地区,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已经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0%左右,比1950年增加了3倍[10](P134,P100)。在1952年的爱国增产运动中,组织起来的农民在增产中起了带头作用。中共高层对推动合作化的速度已有了不同的预期。1953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的正式公布就是这种新预期的证明。在推动合作化运动中,比较先进的老解放区经过整顿与经验总结,都意识到把推动男女同工同酬作为发展互助经济的重要性,并逐渐制度化。然后,关键在于如何推动与实施。几乎同时,《光明日报》发表了《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中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透露出新华社在各地调查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到“许多地方的互助合作组织中,忽视男女同工同酬,有的影响到妇女的生产情绪;有的使妇女无法忍受致闹单独组织互助组,使她们的生产组织不易与家庭计划相结合,使她们不易学习生产知识和技术。特别是许多互助合作组织中,一律把妇女叫‘半劳力’‘小工子’,不论她们的劳力强与弱,均按男工的半价给予工资。这些不合理的现象,一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同工同酬;另一方面,也应在互助合作组织中开展批评,批判轻视妇女的封建观点;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切实解决妇女应有的权利问题”[26]。这篇文章发表于1953年1月28日,文中标识是“根据新华社26日讯”,与蓝邨文章1月25日的发表日期非常接近。这说明解决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问题是1952年底与1953年初的一个关注焦点。事实上,《光明日报》这篇文章的解决方案似乎跟《人民日报》蓝邨的思路非常接近:“今后在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中,除在妇女中继续进行组织起来、参加生产、提高技术的教育外,并着重在社会上开展男女平等的教育,响亮地提出男女同劳动同享受的问题,并经过妇女自己的斗争,在生产运动中解决妇女的经济和民主权利的问题,以此来推动生产运动。”与蓝邨的稿子不同的是,这篇稿子流于抽象的教条,而蓝邨的稿子却提供了一个个鲜活生动的事例。

同时期的《人民日报》在报道各地成功的农业合作社时,也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之一(13)。也就是说,西沟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故事并不具有唯一性。事实上,在蓝邨这篇稿子面世之前,《人民日报》早已报道过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事迹,作为李顺达(14)合作社取得成绩的重要原因之一,报道中使用了“男女同工同酬”这一术语[27]。这篇报道以李顺达向全国报告生产建设成绩的信的形式,介绍了李顺达合作社1952年的成绩。成绩主要体现在丰产结果和基本建设工作两方面。合作社之所以能在基本建设方面投入很大力量的一个原因是重视“发动妇女参加主要劳动”,能发动妇女的原因在于“切实实行了男女同工同酬”。这篇文章关于妇女解放的叙述结构跟蓝邨的叙述结构是一模一样的,即劳动解放妇女:“妇女参加生产后就改变了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全村已出现了六户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模范家庭。”蓝邨的通讯称:“经过去年一年来的斗争,妇女们无论在社会上或家庭里的地位都大大的改变了。”[9]

相同的事件,相似的关注点,相同的叙述方式,为什么蓝邨的稿子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就文章本身来看,除了报道的重心与文章写作风格的差异外,蓝邨报道与上文提到的报道的差别在于以妇女为中心,从妇女的角度来讲述如何争取男女同工同酬。为贯彻男女同工同酬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样板。笔者认为,与其说这篇稿子在全国引发了巨大影响,把申纪兰推到中国政治舞台的中心,不如说这篇稿子成功地吸引了妇联的注意,引起了一连串的反应。妇联凭借着对意识形态与中心工作的把握,非常敏锐地看到了申纪兰身上承载的西沟妇女的故事与时代需要之间的契合,意识到了申纪兰的象征性与引领性,并积极参与到对“申纪兰”这个象征的塑造或者说“培养”中来。

1953年1月25日蓝邨的报道出来后,如何在地方上引起轰动以及在哪个层级上产生影响,无以考据。但有据可考的是,申纪兰很快收到全国妇联的通知,作为妇女代表参加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53年4月15日,申纪兰第一次进京,走进了中南海怀仁堂。申纪兰在大会上做了发言,内容是她在西沟动员妇女的故事,也包括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事迹。申纪兰自己回忆说,稿子是山西代表团写好的,她背得很熟[28](P99)。据说当时发言效果很好,也成为各团分组讨论的主要话题之一[29](PP130-131)。在这次会议上,她当选为妇女二大的主席团成员,成为47人主席团中的一员,与她并列在名单里的或是从民国走过来的知名人士、文化界名人,或是从革命历程中走出来的著名职业妇女领袖。在这份名单中,笔者能辨识出来的劳动妇女代表,一个是申纪兰,来自山西农村合作社的副社长;一个是高凤琴,来自沈阳的模范职工家属代表;一个是孙孝菊,全国铁路劳动模范,齐齐哈尔铁路分局调度室副调度长[30]。女工、新型女农民、职工家属(家庭妇女)代表了新中国被国家承认的三种劳动妇女类型,也体现出妇联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工作重心以及工作方向。选择申纪兰,也代表着妇联的农村妇女工作的中心转向引导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在这次大会上,申纪兰被选为全国妇联第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1953年6月5-11日,申纪兰作为唯一的农村劳动妇女代表出席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人民日报》对申纪兰的身份介绍是“农业劳动模范,山西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副社长”(15)。在世妇会上,中国代表团团长李德全在讲话中再次将“在国家机关、学校、国营企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中,完全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作为新中国的成就之一。申纪兰的名字也出现在李德全的讲话中:“这次到会的中国代表申纪兰,她在旧社会还是个被压迫被轻视的妇女,现在却是有名的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的副社长。”[31]

1954年9月,申纪兰与李顺达一起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一个合作社出两个全国人大代表是绝无仅有的,也说明申纪兰的性别身份所起的作用。如果说,李顺达代表着新中国的新型农民,那么,申纪兰代表着新中国的新型女农民。李顺达不仅是“劳动发家”的劳动模范,更是走互助合作经济的引领者。申纪兰不仅是领导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妇女先锋,更是动员与组织妇女参加生产的合作社的女社长。在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申纪兰在大会上发言,她的身份是“志愿军的家属,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的副社长”。申纪兰的发言是典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妇女翻身解放的故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妇女工作的简要总结,当然,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是这个解放故事中的重点部分[32]。

清晰流畅的表述、政治词汇的娴熟运用、叙述结构的完整性,似乎不太符合刚刚通过扫盲认识了二千多字(16)的农村妇女的语言习惯。这类发言稿大多是“秀才们”(不知是山西代表团还是妇联)起草与润色,如同“申纪兰口述”中谈到她在妇女二大时的发言稿是由山西代表团起草的,但并不能就此来否认申纪兰的代表资格的匮乏,重要的是申纪兰的代表性。竞争性选举政治的逻辑无法理解共和国承认政治的逻辑。这篇稿子是不是申纪兰写的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申纪兰在当时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中所承载的代表性与引领性。这个代表性也不仅仅是她在国家政权中的阶级代表,李顺达已足以担起国家政权中代表农民阶级的责任,申纪兰体现的是作为新中国新妇女——确切的是新型女农民——的代表性,她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妇女工作成就的具体成果。

就争取男女同工同酬这个“事”而言,在各地互助合作组织中,早已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类似行动与实践。在互助合作运动推进的过程中,国家(中央与地方各级)与媒体都提及过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妇联在蓝邨报道之后的接续反应,从国家层级赋予申纪兰的政治荣誉与政治身份,参加那个时期所能达到的最高规格的一系列政治会议,如妇女代表大会、世界妇女大会、全国人大代表、1958年群英会……通过对这一系列事件的政治传播,申纪兰走向了全国。与此相伴的,是“男女同工同酬”走向全国。这也是为什么笔者把这个过程定义为“事件”,这绝非申纪兰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一个孤立的事,而是众多的历史行动者介入的过程(17)。

本小节主要呈现了新华社女记者蓝邨、妇联作为历史行动者的作用,如果要完整地勾勒这个“事件”的话,山西省长治地委、平顺县委等地方领导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8)。在微观层级,也不是只有申纪兰是历史行动者,还有西沟的妇女们,同样不能忽略的,还有西沟的男性党员、党支部在其中的作用。行文至此,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理由得出结论,并不是申纪兰“首倡”男女同工同酬,而是中国合作化运动对于男女同工同酬的需要,需要申纪兰。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勾勒了“男女同工同酬”存在的宏观制度环境,第三部分将回到微观层面,回到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主体。通过分析申纪兰动员妇女参加劳动、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具体故事,深入探讨“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这件事之间的相互生成的关系。

​宋少鹏 :价值、制度、事件:“男女同工同酬”与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激流网

四、“劳动妇女”主体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故事

(一)新社会、新妇女:申纪兰与“劳动妇女”主体

1. 认知主体的两种范式:基于身份抑或基于权利

申纪兰是各种力量塑造的新中国新型女农民的代表,但就此把申纪兰理解成完全因国家需要被动制造的一个符号,无疑是对申纪兰主体性的抹杀,也是对历史进程中的“申纪兰们”——中国劳动妇女主体性的抹杀。上文之所以花如此大的篇幅还原历史进程,是希望把申纪兰还给历史,把主体重新放置回历史情境中,放回到结构里去,而不是以忽视结构、抽空主体的方式,抽象地谈论主体与主体性,把主体性视为内在于人的本质属性。主体,是生成的,不是天生的。

近代以来,对独立自主的主体的呼唤是与对父权制儒家秩序的声讨联系在一起的,并逐渐形成了两种主体认知方式。一种是对个体化独立人格的应然化认知(19),另一种是潜伏在日常生活中仍在经验着的主体认知方式,即脱胎于儒家秩序且不断注入时代内容的基于身份的主体认知。基于身份的认知深嵌在中国关系伦理的精神结构与日常惯习中。用符合身份(20)的言行举止体现自己的主体性,中国人称之为“得体”。言行举止得体,不仅是教养,更关系到“你是谁”的问题。通过确知自己在某个集体/共同体中的位置与角色,在具体情境中(中国人经常讲“注意场合”)、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规定着我是谁、我该做什么、该说什么。类似于“身份操演”(21),只是本文更想强调身份操演与主体建构之间密不可分、无法剥离的关系。习得与身份相符的行为举止,就是主体化的过程。逐渐适应与熟悉各种政治场合,熟谙各种政治词汇,这些政治术语逐渐渗透进并构成她自身的语言表述系统,所谓申纪兰“不会说错话”[28](PP255-256),实则就是申纪兰的某个政治主体逐渐生成的过程及其主体性呈现的成果。

基于身份的主体认知,与主体联结的那个群体/集体就非常重要,集体不是在主体之外,而是在之内。集体可以是家庭,可以是村庄,也可以是党/团、国家,甚至全球社群的联结。中国妇女解放最被盛赞与认可的成果莫过于“妇女走出家庭”这个意象了。但这个意象,往往闭锁在“妇女走出(传统父权)家庭”的物理空间这一外化形象,或是妇女从父权制社会制度中解放出来的宏观制度想象中,中国共产党是这种妇女解放意象的主要生产者,这套话语深刻影响着今天的论述。既有的研究却鲜少进入历史进程、进入妇女的精神层面去探讨“妇女走出家庭”走进社会(22),是如何参与到对于妇女主体的建构的,或者说,妇女主体的内涵产生了哪些变化,看似变化的内里与所谓传统的文化基因是什么关系,有哪些变与不变。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何为好女人”的标准一直在发生变化,不同的社会力量都在角力对妇女主体性的建构。

基于个人权利意识出发建构的主体认知,即个体为自身权利和利益而斗争的意识与行动,在当代作为典型(甚至唯一)的主体性体现被书写与承认。申纪兰“首倡男女同工同酬并推动入宪”的叙述方式,正是基于权利的个体主义主体认知范式下的建构。而申纪兰所表现来的是基于对自己身份的主体认知,比如她对自己党员身份的认知,以及这种身份认知所要求的对党的忠诚。这种主体认知方式无法从个体权利主体的认知框架中获得承认,反之,会否定其主体性,认为其是被动与受宰制的。

2. 性别与劳动:新社会的两种组织方式

在申纪兰91年的生命历程中,在多样的主体身份中,可能最需要认真讨论的是她的“妇女”与“劳动(者)”这两个主体身份。这也直接关系到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男女——基于性别分类的社会主体;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成为社会基本的分配制度。所以,“男女同工同酬”的价值、制度之所以出现的社会前提,是因为社会新的组织方式的出现。“性别”与“劳动”成为新社会的两种组织方式,据此,催生了新的社会主体:妇女,确切地说,劳动妇女。

妇女,在成为现代社会主体之前,更基础的前提是性别,如同阶级一样,成为理解社会、想象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性别与阶级,都是近代中国社会的新知识。正因为两者都是理解与想象社会的基本类属,也造成在理论与实践上两者关系的纠缠不清。伴随现代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出现,逐渐脱离各种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中国主要是指向父权制家庭与封建宗法制度——的个体构成了新社会,性别才逐渐成为组织社会的基本方式。所以,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的近代化也是性别化的过程。女性与妇女这些主体身份的塑造,本身就是性别化的过程之一。从而,如何对待与安排男女之间的关系[33]成为社会的基本制度。男女同工同酬,就是在这种性别化的社会里产生的基本诉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男女同工同酬是在权利的范畴内被争取的。

社会主义社会把男女同工同酬视为社会基本性质的体现,是因为“劳动”成为组织社会的基本方式。新中国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按生产单位组织社区,是由一个个蜂窝状的生产单位构成的社会。传统乡村社会秩序也被重新组织。对于乡村社会的改造,土地改革的研究是重点,研究者多看到土改对于乡村阶级关系的改变。常利兵对西沟土改进行研究后认为,土改不仅是阶级权力的变更,包括经济权力——租佃关系变更,和政治权力的变化——贫雇农组成的农会成为村庄新的统治机构,同时还有其他维度的社会关系的变更。就西沟而言,历史中的土—客关系被翻转,甚至居住空间也发生了重构,一直客居在穷山沟的外乡人搬到了土著村落中生活,像李顺达这样的外乡人成为村庄新的掌权者和领路人[34](PP158-178)。笔者想补充的是,如果说土改是对旧秩序的破坏,那么,劳动则成为乡村社会新秩序重构的基本方式,生产组织与组织生产成为乡村社会的中心,不仅重构了乡村秩序,也塑造了劳动主体。劳动,本身并不自然地生产出劳动主体,在劳力者治于人的时代,为“活着”而挣扎的劳动者是受苦人。劳动,是受苦。

所以,劳动者主体的诞生,依赖于以“劳动”开始作为新社会的组织方式;劳动的价值被以各种方式承认,包括国家意识形态上的承认;劳动者主体地位在政治上得以确立。正是在劳动成为村庄新秩序的基本组织方式时,劳动模范李顺达才能真正成为村庄的权力核心。劳动模范的模范性不仅在于个体劳动的勤劳与成效,也包括组织劳动,即劳动的组织方式。

申纪兰,作为嫁过来的媳妇,同样是村庄的外来者。在传统的社会秩序中,妇女被婆家与婆家村真正接纳,一般只能在其生育之后,尤其是男孩出生之后,才开始在子宫家庭中争取到地位,才有可能真正融入男系制村庄的社会秩序中。但在以劳动重新组织村庄秩序时,女性可以凭借“劳动”而不是丈夫家庭,被快速组织进村庄的生产组织,被纳入村庄秩序,尽管传统的外婚制仍被保留着。申纪兰这个年轻的外来媳妇作为“劳动妇女”,很快被吸纳到村庄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中,“劳动”——家外的生产劳动,开始逐渐成为“妇女”主体身份的主要构成部分。当然,“(劳动)妇女”主体的建构与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之间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自然形成的过程,而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而且需要中介去组织与推动。申纪兰,不仅在参与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劳动妇女的主体,也参与到动员和组织其他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中,建构其劳动妇女的主体性,这些行动事实上改变着村庄的秩序,影响着国家的某些进程。正是基于这种发生在日常劳动层面上的微观事件嵌入村庄秩序的变化,与更广阔历史进程的勾联,申纪兰与西沟妇女们成为历史主体(23)。

要理解“劳动妇女”的主体性,一定要区分“劳动妇女”与“妇女”“女性”这两个主体的异同。“劳动妇女”是用“劳动”修饰与限定了“妇女”的内涵。“妇女”“女性”[35]都是诞生于近代的性别身份,都是性属(sex)作为分类系统的现代(西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知识进入中国之后的结果。如果说,“女性”身份凸显性的类分和个体化的特征,使得生理性的性成为女性主体的构成部分,那么,“妇女”彰显的女性在家内家外的角色、位置与作用构成了妇女的主体性。妇女,作为一种集体身份,是伴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实践——文化生产、组织实体、集体行动等——不断制造与生成的过程。个体女性正是参与到——不管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卷入——这个历史进程中,才逐渐形成了“妇女”的集体身份归属。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以来参与“妇女”[36](PP132-160)主体建构的主要政治力量之一,更重要的是对“劳动妇女”主体(24)的塑造。把参加“生产劳动”作为识别劳动妇女的关键特征,以区别于城市里、机关里的职业妇女。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现代消费主义文化上升时期,也是“生产劳动”去掉荣光的时代,当“女性”重新成为主体身份认同的主流时,年轻一代拒绝“妇女”这一身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曾经强势注入“妇女”主体认同中,构成了“妇女”的历史基因[37]。

3. “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走出家庭参加劳动的申纪兰

申纪兰的生命经历,是嵌入在近代中国整个大的女权运动/妇女解放运动提供的时代背景中的。出生于1929年的她,童年时赶上了阎锡山的“放足令”,没有缠足,她的一双天足,为其日后参加劳动成为劳动模范留下了身体的基础,也是解放的象征。十多年后,这双大足助力她成为互助合作社的副社长。李顺达为合作社考虑培养女社长时,申纪兰的天足是加分项,据说与她竞争的培养对象是“半解放脚”[28](P5)。由于家里缺少劳动力,少年时期的申纪兰就要走出家门参加家外劳动挣工分。贺萧对于陕西妇女史的研究同样发现,解放前缺乏劳动力的贫困家庭,妇女被迫要参加家外劳动,这也说明基于儒家理想规范构想的“幽闭妇女”的传统妇女的生活想象,对于这些劳动阶级的妇女是不成立的。尽管“解放是妇女走出家庭”的故事没有说完整,但也并非全然不对。儒家的性别规范仍在起作用。在文化层面上,家里的妇女需要到家外从事生产劳动并不是一件体面的事[38],最起码说明家道中落,家中无(男)人。共产党的到来并不是让“不事生产”的妇女——与“幽闭妇女”一样,是中国近代化起始时制造的话语[39]——参加生产,而是翻转了劳动的意义,让劳动变得光荣。劳动解放妇女的新的意识形态的塑造,使妇女走出家庭,不仅光荣,而且必须。

申纪兰在未出嫁时,不到14岁的她离家跟随男子们一起参加灭蝗大军,给家里挣了工分。这不仅是因为家里缺少(男性)劳动力的客观需要,抗战时期妇女组织动员与组织妇女走出家门从事后援工作,以及相应的妇女解放的宣传,多少已经松动了传统儒家性别规范对于女子的要求。申纪兰,作为“妇女”被召唤,也是她妇女主体逐渐生成的过程。因为申纪兰敢离家劳动、肯吃苦,娘家村(山南底村)成立妇救会时,妇救会主席就找到她,培养她。年龄最小的她,每次开会都去。“可是愿意参加妇救会,觉得那些婚姻自由、妇女解放的道理有意思。”[28](P80)因支前需要,妇女组织发动妇女纺花,山南底村成立纺花组时,申纪兰与妇救会的人一起报名参加;在学习纺花的过程里,申纪兰不仅“能受苦”,还善于学习,很快她纺花又快又好,成了第一名,在县上的评比中成为模范。在“三八”节大会上,申纪兰站在主席台上,戴上了红花,受到了表彰。在县的表彰会上,申纪兰遇到了李顺达的母亲郭玉芝——另一位纺织模范、西沟村妇救会的会长。后来,当申纪兰嫁到西沟的时候,就是郭玉芝找到申纪兰,让她参加西沟村的妇救会。申纪兰认为李顺达娘找她,一方面是因为她能劳动。申纪兰的丈夫是军人,一走七年,婆家同样缺少劳动力,所以很早就参加了李顺达的互助组。申纪兰到婆家后就到地里劳动。另一方面,她认为是妇救会的组织网络起的作用。“我在山南底不就是妇救会的?在县纺织模范大会上也见过李顺达娘,可能我村妇救会主任龙月秀也跟她提我来。”[28](P 82)妇女组织与妇女网络的出现,使参加家外劳动的申纪兰在家庭外存在另一种社会联结。这个妇女网络对申纪兰融入婆家村也提供了帮助。这已然不同于传统生活秩序中的妇女。上文已经论证了传统乡村秩序得以改变的前提是劳动成为组织新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此处,申纪兰的故事在微观层次上提示我们,作为个体妇女与社区秩序建立联结的中介环节——妇女组织的重要性。从村妇救会到后来申纪兰成为村庄妇女领导,到动员妇女与组织妇女劳动,妇女组织——使用“妇女队”这种劳动组织方式,在争取同工同酬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妇女组织作为家庭外性别化的社会团体,既是建构与形成妇女主体身份的重要载体,也帮助将妇女的个体主体提升为组织主体,借助组织的集体力量与行动力改变社区,西沟妇女争取同工同酬就是典型的故事。

但是,妇女新主体的诞生,并不意味着与传统社会秩序与生活伦理的彻底断裂。申纪兰没有生育,抱养了三个孩子,作为新社会的新妇女,她似乎不能完全摆脱传统秩序的要求,但作为要从事家外劳动生产的妇女,这三个孩子主要是由婆婆照顾长大。各类访谈在淡化申纪兰的妻子与母亲角色时,申纪兰与她婆婆的关系被各种传记与访谈屡屡彰显。但是,细品申纪兰的婆媳关系,孝顺这一传统美德的内里,却因申纪兰参加生产劳动已被深刻改造过了。

我有个好婆婆,就在家里看家,给我管家,过的黑来,来家看看孩子,我就走了。那会儿我当了农业社副社长,公公就说,女人家在村里当甚官?还是婆婆理解我,说:“纪兰现在赶上了好时候,当副社长也是咱家的光荣。”那会儿同工同酬,回到家四肢散架,婆婆总是把饭菜端到眼前,黑来开会晚了,婆婆就把饭菜给我悄悄留下。孩子小时候,我天天在村里忙,就管不了他都,婆婆都替我担了,一把屎一把尿,替我把孩子拉扯大了[28](P191)。

当申纪兰作为一个“劳动妇女”走出家庭时,与婆婆之间不仅是家庭内部年轻妇女与年老妇女之间生产与再生产职责的分工(25),还产生了“妇女”的连带,婆婆一句“赶上了好时候”,意味深长。

一直以家庭外角色示人的申纪兰是孝顺的好媳妇,包括申纪兰作为新法接生员——传统女性领域加上新技术的赋权,似乎完成了申纪兰作为新妇女主体的完整性——家庭内外角色的完整性。这也让我们意识到,新妇女的主体并未完全脱离传统的定义,特别是保留了婚姻以及妇女家内角色的要求。如同“妇女”——由(出嫁后的)妇+(未嫁时的)女所寓义的,“新劳动妇女”的主体仍由家内与家外两个角色共同完成。但是,新社会用生产/劳动重构传统秩序时,重构了家内与家外的主次顺序,以家外的劳动贡献来衡量新妇女的社会价值。舍小家顾大家,得到赞扬与支持。但同时,妇女的家内责任以及角色要求并未完全消失,这也体现为妇女参加劳动之后的双重负担,或是像申纪兰与婆婆之间的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上。

意识形态构成强势官方文化;女劳模典范事迹的引领——在女劳模的事迹报告中,一般都有克服恋爱、婚姻、家庭这三道关;基层生产组织往往围绕着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展开安排,劳模在生产过程中的中心位置,不仅是对其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劳动态度的承认,也是经济民主的体现,是荣誉也是赋权;最后,国家在政治上的承认,这种承认政治而非参与政治让劳模获得了政治上的赋权。换言之,在新秩序中,走出家庭的妇女能够在家外获得更多的身份、与更多的集体建立起身份联带,当然最重要的集体是各类组织(比如,党团组织、单位、合作社等)与国家。妇女可以在家庭外部获得更多的意义感与价值感,当问申纪兰为什么不随丈夫去长治城里生活,申纪兰答:“当个家属,我是个好家属,可就当不成人大代表了。”[28](P96)

当国家在塑造新秩序与新道德时,又反向塑造了家庭与家内角色的负面性。所以,当新秩序、新道德建立起来之后,新妇女主体——确切地说“劳动妇女的主体”——诞生之后,当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劳动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之后,回归家庭则被视为与“社会”的脱节,“与社会脱节”这句话的话外音就是妇女的人生意义与价值感的丧失,即主体的丧失。这就能解释当时的妇女为什么在不断抱怨家外劳动的辛劳与重负时,并没有把回家视为一个好的方案。反之,当国家与社会撤回对劳动光荣的意识形态支撑时,当妇女家内角色重新成为建构“好女人”主体的首要维度时,当劳动的意义消解时,“劳动妇女”的主体也消解了。但同时,家外劳动与妇女主体强势勾连的历史记忆已内化为一种文化基因或新传统,“与社会脱节”的忧虑弥漫式地阻击“妇女回家”之论与新兴起的主妇文化,如同驱之不去的幽灵,会久久飘荡。

(二)申纪兰发动妇女参加生产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

1. 以情入心的动员:用尊严与承认召唤“妇女”

申纪兰成为初级社女社长之后,主要工作是发动妇女“下地劳动”(26)。劳动妇女主体没有生成之前,传统性别规范与生活秩序仍规范与约束着妇女的行为。西沟妇女走出家庭参加生产到妇女们争取同工同酬的过程,就是劳动妇女的主体生成的真实过程。申纪兰动员妇女出来劳动就是对劳动妇女主体的召唤,艰难的动员过程就是主体辛苦孕育的过程。主体不会理所当然地存在在那里,而是一个生成的过程。

申纪兰第一次动员妇女出来劳动时,全社有26户人家,25位妇女劳动力(27)出来劳动的只有5人,除了申纪兰和吕桂兰(李顺达的妻子)(28),一共动员了3人。马俊昭是被动员出来的3人中的一位。20世纪90年代末,有人访问当时已经70多岁的马俊昭,老人还清晰地记的40多年前第一次出门劳动时的为难与纠结:“头天晚上答应了纪兰,我一夜都没肯睡安稳。第二天早早地吃了饭,就提着镢头站在墙角,只敢探出个头,单怕让人看见了。远远地看见纪兰在坡底下招手,就溜着坡根根高一脚低一脚地往过跑,连头都不敢回过,就跟做贼差不多!”[29](P96)

“跟做贼一样”非常形象生动地描述了个人与主流秩序背离时内心的压力,行为无法做到坦荡与磊落,恰好说明了新主体的生成必须在新规则成为主流、新秩序真正形成之后。

5位妇女第一次下地,以失败告终。原因就是妇女不懂农活。那天的活是刨地头,妇女不会使镢头,不会用劲,被男人围观与奚落,“男人吸袋烟,顶女人动半天”[40](P71)。妇女们脸上挂不住,那3个妇女都跑掉了。

当时李顺达不在西沟,去苏联参观学习了,申纪兰去找支委宋金山。宋金山让申纪兰与吕桂兰先去县里参加技术培训班,学回来再教其他妇女。后面的故事确实也一再说明技术赋权的重要性。从扔下镢头逃跑到女社员与男社员通过技术比赛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掌握农田技术是妇女赢得完全劳动者资格的条件。

申纪兰与吕桂兰从县里培训班回来,正赶上上地锄冬麦,申纪兰提出来让沙地栈的妇女来锄麦。申纪兰再次召开妇女动员会的时候,有人提出若是能说动李二妞出门劳动,大家都下地劳动。李二妞是村里出了名的落后分子,也一直被夫家看不起。申纪兰如此评价:“李二妞是个出了名的不出门,手脚慢,村里甚事也不参加。”[28](P88)

如果说申纪兰动员马俊昭时,利用了她跟马俊昭之间的同乡情义,马俊昭与申纪兰娘家是同一地的,又都嫁到了沙底栈[29](P96),申纪兰对李二妞的动员中却使用了另一种情:妇女对“尊重”与“承认”的需求。

当申纪兰用妇女解放的“理”去动员李二妞,还被其揶揄:“你进步,你去下地,我活了半辈子,死了就是一辈子,解放不解放的。”申纪兰用“利”去劝导也碰了壁:“参加了劳动,能多挣劳动日,能多分些红,也能缝件新衣裳穿,不用一直穿破旧衣裳。”李二妞还是不动弹。因为初级社的时候,土地和生产资料还参与分配,按“劳”分配只占一部分。妇女不熟农活,在土地上下的劳力挣的那点钱可能都不如男的抽袋烟的工夫所干的活。论挣钱,妇女一直是家庭副业的主要承担者,并非完全没有收入。申纪兰急了,用李二妞被夫家轻视的事激将李二妞:“他爹瞧不起你,你能怨谁?你要劳动了,就能挣上工分,多劳动多挣工分,想换件新衣服就换,不用靠他爹。你看全村妇女都下地了,就你在家,瞧他都(其他人)笑话你。”

申纪兰又去做李二妞丈夫秦克林的工作。他回复说:“那是个活死人,还能下了地?”当秦克林否定李二妞的能动性时,申纪兰却以对妇女的信任要求给李二妞机会。申纪兰说:“那可说不定,你要不支持,你也不能不叫她下地,是不是那块料,还得试试。”不知什么原因说动了秦克林。第二天,李二妞真扛着锄头下地来了,李二妞对申纪兰说:“他爹跟我说,你要吃饭,就去锄麦子;不吃,就拉倒。纪兰你说说,这说的是个人话?我还能不吃饭?”[28](PP88-89)在传统乡村秩序下,动员妇女出来劳动,争取家庭成员特别是丈夫的支持,而非采取斗争的方式,这是延安的纺织运动与大生产运动中逐渐形成的动员策略。

利用晚上收工的时间,申纪兰在地头抓典型评模范,李二妞就是当天评出的两个模范中的一个。当天晚上,申纪兰就叫村里的播音员广播李二妞当模范的事,表扬李二妞。从此,二妞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争当日模范、月典型、年先进。村里妇女看到李二妞都下地了,也都跟着下地了。

2. 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劳动过程中生成的劳动者主体

妇女们锄了三天麦子,还是“老五分”。当时合作社规定男人下地劳动一天,一个劳动日,记10个工分。妇女劳动一天,则记5个工分。妇女们有意见了。有的妇女就提出“纳一对鞋底还能挣三升米”[28](P91),有人就不愿意下地了。申纪兰反复给妇女们做工作:“‘就是纳鞋底挣上来了,你看起你了?还是劳动光荣,都是个人,妇女怎么不行啊!’可是政治一顿,经济一顿,工作可难做了。”[28](P91)相比申纪兰动员李二妞时入心的“情”,在面对男女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对待时,申纪兰用习得的“劳动光荣”“妇女也是个人”的这些“理”,对妇女们没起到作用。申纪兰可能没有意识到干一样的活没挣到一样的工分,恰是对妇女劳动的否定,使妇女感到不光荣,所以用“劳动光荣”的大道理根本无法赋予妇女光荣感,而必须在微观层面上让妇女的劳动获得同样的光荣。所以,情理必须兼融。

申纪兰把妇女要求“干一样活,就应记一样的工分”、拿男人一样的工票的要求提到了社务委员会与党支部那里。支委宋金山说:“党是重视这个问题的。你们要再做出成绩来,社员们这种思想就能扭转。”[9]申纪兰只好领着剩下的妇女“硬着头皮干,下决心做个样子,教他都看看”[28](P91)。感到不公平退出劳动的妇女,和坚持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争取同工同酬的妇女,实则都是劳动者主体生成的具体表现。真正的主体必须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形成,参加劳动的妇女认识到自己的劳动者地位,要求与男子同工同酬的公道,真正的劳动妇女主体破土而出。

蓝邨报道中提到5件事。张雪花耙地时蹬耙,赢得了与男子一样的工分。从那以后,妇女只要能干技术活,就能挣一样工分,妇女下地的积极性就提高了。春播时男女分开担粪匀粪,男人休息了,妇女不休息。结果不到上午,妇女的粪都匀完了,有的男人还没匀完。社务委员会从此取消了妇女“老五分”的决议,按照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重新评定了妇女的底分。申纪兰、张雪花、吕桂兰评为十分,李二妞评为七分。间苗讲技术,妇女们先拜师学艺,结果妇女间苗又快又好。有三个妇女超过了男人,她们比男人们多得了一分工。以后只要妇女比男的干得好,就比男的挣工分多。锄二遍谷时,二遍要锄得深,很累人,但妇女们还是赶上了男社员。男社员提出使“王登高耘锄”(一种改良农具),他们以为妇女不会使这种新式农具,以为便能赛过妇女。妇女经过几个月的锻炼,已经对自己有了自信,对技术不再胆怵,很快掌握了使用方法。男人不服气,社务委员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发动了一次技术比赛。比赛结果妇女并没有落后,个人的技术高低也分清楚了。男社员没意见了,也同意妇女去丰产地里劳动,以前男社员不让妇女去丰产地劳动,怕不懂技术的妇女坏事。合作社买回来一百多只羊。羊工一般都是男性,草场在后山,又有狼。也可能是男社员对女副社长还不太服,有点故意为难申纪兰,提出让申纪兰放几天羊。申纪兰与张雪花没有怯场,安全顺利地放了几天羊,社委会派出了两个男羊工去替换,妇女们体面地交出了放羊的鞭杆[9]。

西沟村妇女争取同工同酬是个过程,是不断赢得男人认可的过程。突破口就是妇女掌握农田劳动技术,会使用农具,熟悉农业生产,证明与男性拥有同等的劳动能力,做出与男性相同的劳动绩效,从而赢得男人的尊重与承认,拥有完整的劳动者资格,最终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从来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拥有能力之后的谈判力。

一直在劳动一线的申纪兰对于“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有着非常精确的理解:“咱后来就公道,挣到了就给你记十分,挣不到的,就是你体力不行,技术不行,或者你不按时上工。就男的也一样。这就是叫做平等了,还合理分配了。后来还不是说男人干甚妇女就干甚,你要说拨苗吧,妇女就干得好,就比男人分还高,她那手也巧,那男人又吸烟,圪蹴下他又不方便。要像抬石头了,那主是男的比较好,这就叫公道,合理使用劳力。社会主义就这个优越,(以前)不但对妇女不公道,对男人也不公道,男人有人好有人不好,都能挣十分?这也不公道瞎。为公道而斗争,解放(思想)可不容易呀。”[40](P83)

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过程,充分展示出西沟妇女的主体性和妇女的智慧,比如通过男女分组比赛来展示妇女的能力与劳动的效能。西沟男女分组进行劳动竞赛的智慧,解答了长期困扰笔者的一个疑问:为什么在崇尚“男人能干的,女人也能干”的集体化时期,会存在大量的妇女专业组。在妇女的劳动能力与资格还没有得到完全承认的时期,通过性别区隔建立妇女劳动组织,有助于妇女的能力与成绩被看见、被承认。同时,妇女生产组织的单独存在,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妇女”主体的形成与“妇女”身份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说明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有可能加剧性别的分化,客观上推动着社会的性别化,推动性别成为社会的组织方式。比如,西沟妇女在追求男女同工同酬的过程中,妇女在逐渐进入传统男性垄断的农田生产时,农业的性别化分工却在逐渐形成。当妇女会耙地时,社里就把耙地的活儿交给妇女干,留下男人去修整土地、改良土壤。当妇女间苗的工作做得好时,社里又把间苗的活儿交给妇女了,男人去锄玉茭。笔者不想简单化地去否定生产劳动的性别化分工。分工是现代社会特点,也是组织大生产的需要。集体化时期,妇女大量进入农业劳动与工业劳动,那么,劳动的性别化分工,包括行业、职业、工种的性别化分工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是怎么发生的?给生产体制、给妇女与性别关系带来了什么样的持久影响?这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申纪兰动员妇女参加生产,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过程,是妇女大规模进入工农业生产领域的起点,笔者只是想在这个起点处指出,性别不仅正在逐渐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也正在成为生产劳动的组织方式。集体化时期“去性化”的另一面是社会性别化的过程。而这个“去性化”实则就是“按劳分配”之“劳”与“男女同工同酬”之“工”的“无性化”对女性劳动力提出的要求,女性劳动者有性的身体在面对要求她成为“无性化”劳动力时,面临的困境并不是集体化时期所独有的,而是妇女被整合进现代大生产时的现代性困境。

3. 组织的在场:男女同工同酬的支持力量

男女同工同酬能够在西沟得以推进,除了申纪兰与西沟妇女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外,不能不提各种组织在场发挥的作用,特别是西沟党支部作为基层权力核心发挥的支持性作用。

申纪兰与吕桂兰去县里学习之前,宋金山也提出以支部名义开个扩大会,给那些不愿意家属出来劳动的男人做做工作。作为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开创性事件,张雪花蹬耙后去领工票,记分员问怎么记,申纪兰说“这工就该记成一样”。支委宋金山说:“记成一样呗,那还怎记?”[28](P91)关键时刻党支部及其成员的作用非常重要。当申纪兰把妇女对“老五分”的不满意提交到社务委员会和西沟村党支部时,参加了当年的社委会与支部会的张俊虎回忆道:“她在会上提出后,支部和社委会都很重视,老李也觉得是该一样,不然就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啊。后来决定了记一样的工分。”[34](PP212-213)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老人的回忆中提到的“不然就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可以看到“男女平等”作为规范对于李顺达以及西沟支部委员的影响。申纪兰谈到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时,微观层面上,她认为与李顺达与党支部的支持密不可分。“西沟妇女解放,要没呐西沟党支部支持,李顺达不支持,我也同酬不了。”宏观层面上,她把同工同酬归为“党的培育、党的领导”[28](P97)。放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的语境中,笔者不认为这是申纪兰应景的政治话语。

申纪兰回忆道:“同工同酬开始的时候李顺达不在西沟,他去苏联了,我们县里头派干部住在这里,包队,全国妇联也派人住在这,省妇联也有人在这,还有记者也在这,帮助发动妇女,同工同酬要没有共产党也酬不了。”[40](P85)

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于作为“价值”“制度”与“事件”的男女同工同酬的分析与梳理,当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时,既有宏观层面大的国家制度环境与意识形态环境的支持,又有微观社区层面的特殊性。基于李顺达与李顺达互助组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独特地位与引领作用,笔者也相信,相比于普通村庄,“男女平等”这类政治规范对于李顺达与西沟党支部的约束力会更大。换言之,如果地方干部缺乏对于新规范的认同,很可能会阻碍同工同酬制度在当地的推行。

所以,申纪兰发动妇女参加劳动与西沟妇女们成功争取到同工同酬,或者可以用“情理兼融”来描述这一历史进程。情,实则就是劳动妇女主体生成的过程。当妇女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就会像申纪兰与西沟妇女们一样采取各种集体行动(包括退出的行动)推动社区的改变。理,就是男女平等、劳动光荣这类规范在推动同工同酬的过程中对于各级地方组织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约束力。地方权力核心对于妇女行动的支持才让改变不仅发生而且产生结果。

申纪兰发动妇女参加劳动以及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故事,之所以被发现,当然与李顺达互助组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特殊地位密不可分,但若没有申纪兰与西沟妇女的主体性,一切都不会发生。正如张俊虎老人所言,男女同工同酬这话“虽然这不是申纪兰本人直接提出来的,但是确实在她的工作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如果妇女不参加劳动的话,就没有工分不工分这一说了。”[34](PP212-213)在宏观制度与微观环境的配合下,具有主体性的申纪兰与西沟妇女成为历史的主体,在共和国的合作化史与共和国妇女解放运动史上留下了她们的故事。

五、结论

2007年,《西沟:一个晋东南典型乡村的革命、生产及历史记忆(1943-1983)》的作者常利兵教授去西沟调研时,当时仍健在的马俊昭老人向他回忆起集体化时期的劳动时仍面带兴奋:“参加劳动了,能挣到工分了,有了工分了,就能吃上了嘛。男人们挣多少工分,我们妇女也挣多少工分。这就也能给家里挣下吃的了。还有就是从家里到地里了,也能红火起来,不然每天在家了闷得慌,没意思。到了地里吧,人多了,有说有笑,不觉得累,比家里热闹。”[34](P211)

高级社之后,完全实行按劳分配了,妇女的劳动力对于家庭收入就变得更为重要,妇女也更大规模地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去。妇女参加劳动已经成为新社会的主流,“人家都劳动了,你还能在家不劳动了?”[34](P212)马俊昭老人下地劳动时,不会再“跟贼一样”溜着墙根走了。反之,当妇女劳动成为日常,相比于在家“闷得慌”,地里的劳动是“红火”与“热闹”的。老年之后,每天都面对东山、坐在自家房前石头上很少说话的马俊昭老人,回忆起那段历史仍面带兴奋[34](P212)。

集体化时期的妇女口述史基本都记录了妇女们对于那段历史“劳累并快乐”的记忆。对西沟进行过多年口述访谈的刘晓丽教授团队对老年女性村民的回忆留下了相似的田野笔记:“经历过同工同酬的老年女性村民,对那一段历史的回忆则主要集中在艰苦的劳动和生活上,也有人保留着那个年代愉快的回忆。”[40](P66)

留给后世研究者的是,如何解释妇女们的“精神的愉快”与“身体的劳累”。有学者认为很多妇女对于集体劳作的“火红”记忆的眷恋,呈现出“心灵的集体化”[41]。笔者认为心灵的集体化正是因为“劳动妇女”的主体性与家庭外的集体生产劳动之间内在的构成关系。换言之,集体劳动在劳动妇女的主体建构中具有内在的核心意义,而非只是形式化的“集体欢腾”。如果只是形式化的欢腾,那当然只能是“妇女解放的幻象”。如同,若只是把发动妇女参与劳动、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安排,工具化地理解成对于妇女劳动力的需要,那就无法解释当劳动成为社会组织原则时,对于申纪兰、李二妞这些村庄外来媳妇的解放作用、她们参与劳动的主体性以及与妇女组织的连结关系。尽管这种主体性并不是天生存在的,而是在劳动过程中逐渐生成的。

李二妞的故事启发我们,妇女参加劳动所建构的主体中最核心的部分,可能并不是谋生之“利”,而是妇女对尊重与承认的需求。在以家庭为中心的体系中,妇女追求的是家庭成员对她的承认;在更大的集体生活中,妇女追求的是集体对她的承认。在不能彻底改造传统父权制家庭时,妇女在家庭外的生产中获得了某种尊重与承认。当然“劳动解放妇女”叙述结构中的另一面,认为妇女家外劳动的收入赋予妇女独立性,能“自然地”提升妇女在家庭内的地位并改造家庭关系。“劳动解放妇女”的乐观叙述,却因为现实中同工同酬实现条件的限制而被不断挑战,甚至影响到后来对劳动解放妇女的这套叙述的质疑与解构。女性为追求与男性同样的“酬”,必须去从事同样的“劳”。在以重体力为主的生产条件下,国家在意识形态层面上推崇“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得到”,以及不断推出的各种“铁姑娘”典型,也激励着妇女不断挑战着身体的极限。比如西沟为造滩地打坝堵水时,申纪兰也带头跳下去,除了干部的带头作用,还有个原因就是“男女同工同酬”产生的要求。“得到了男女同工同酬,我们不能不去呀,也去那河里头了。我就发现了,人家男同志就顶住这个水了。我出来了,我这个腿就冰得不行了。我也不知道咱这个女同志有这个生理现象,我站到那儿晕。……就不敢说这个话,也不能说这个话,要一说,都不去了,都不干了,吃苦在前呀,真是,这样才解决了吃饭问题,增加了500亩好沟坝地。”[40](PP75-76)

生理性别的限制与社会性别的要求——家内责任仍是“劳动妇女主体”构成部分,使绝大部分妇女做不到像男子一样的“劳”,从而也得不到男子一样的“酬”,那么,按照经济收入决定家庭地位的主流话语,又限制了低收入妻子去挑战高收入丈夫的权威。这是追求男女平等的“同工同酬”实施后的悖论。

当宏观的意识形态宣传与主体微观日常生活层面的身心感受出现脱节,主体的困惑、质疑就会不断地发生……我们需要从这种困惑出发,以主体的身—心感受出发去打开主体与结构的复杂的互嵌关系,在主体与结构的来回往复中审视体验主体、反省结构。主体的身—心呈现的张力——身体的苦累与精神的愉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妇女参加劳动、“男女同工同酬”制度下的解放与限制。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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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少鹏 :价值、制度、事件:“男女同工同酬”与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激流网(作者:宋少鹏。来源:妇女研究论丛。责任编辑: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