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来,“代孕”要不要合法化惹出颇多争议。然而,本文的作者却告诉我们,现有的争论是围绕“法”来进行的,但问题的实质却不在于“法”。在根源上,“代孕”乃是资本+男权的产物。“当代孕的供求市场和利益链形成之时,生儿育女的天赋人权也将成为资本的嫁衣。在经济关系的驱动之下,你(高龄夫妇)求子我(贫困年轻女)代孕他(代孕机构)赚钱,一切仿佛成了你情我愿的自由选择。人与人的关系变成物与物的关系,变成了直白‘对等’的利益交换,如此种种,又岂是法律规范、道德绑架那一纸文书可以左右得了的?”

【激流评论】代孕:合法还是不合法,这不是个问题-激流网

      不久前,人民日报推出《生不出二孩真烦恼》一文,将二孩政策颁布后我国生育率提升不力的原因归结为高龄夫妻“有心无力”,随之抛出“代孕”的药方。一时间在网上掀起了热议波澜。

有人说人民日报找错了原因:生育率之所以没有积极响应二孩政策,主要不是因为高龄夫妇的生理障碍,而是因为适龄人口面临着生养孩子的巨大经济压力;有人说就算找对了部分原因,药方也治标不治本:“代孕”治得了患有子宫相关疾病妇女的不孕问题,却也无法解决高龄夫妻精子卵子活性下降,胚胎质量大打折扣,胎儿畸形风险上升的困难;还有人说以“代孕”提振生育率无异于饮鸩止渴、祸国殃民:“代孕”合法化维护了少数有经济实力、生养欲望却无法或不愿经历怀胎十月的家庭的“生育权利”,却将广大出生贫困的年轻女子推入物化的深渊,变成交易的筹码,高价彩礼卖做人妻尤嫌不够,还要将子宫变为商品,多次出售孕育功能,彼时我国的女权人权将危如累卵。

这些观点都可谓入木三分,小女子莫不颔首称是。提“代孕合法化”,一个三观稍正的普通人第一反应一定是有违道德、直悖人伦,然而马克思曾说“它(资产阶级)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共产党宣言》1848)。”我们可以检索一下,在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旧明令指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后,“代孕”现象是否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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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遗憾的发现,各类“代孕”机构滚滚当道,“代孕”黑市大肆捞钱。法律红线抵挡不住利益的驱动,道德谴责也阻止不了商业化的步伐。反而,在法律触不可及的死角,各种地下交易暗箱操作恣意极尽吸血卖肉之能事。当“代孕”的供求市场和利益链形成之时,生儿育女的天赋人权也将成为资本的嫁衣。在经济关系的驱动之下,你(高龄夫妇)求子我(贫困年轻女)代孕他(代孕机构)赚钱,一切仿佛成了你情我愿的自由选择。人与人的关系变成物与物的关系,变成了直白“对等”的利益交换,如此种种,又岂是法律规范、道德绑架那一纸文书可以左右得了的?

前几天,激流网刊发了《幸好代孕没有合法化》一文。文章指出,“在当代中国,在阶层分化严峻并逐渐固化、重男轻女思想在许多家庭依旧存在的情况下,代孕合法化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加剧底层女性被资本和父权家庭的压榨。”然而,笔者认为,在随着资本化程度进一步深入、阶层分化严峻并逐渐固化、重男轻女思想未艾又兴、妇女权益开始倒退、女权声音亟待扶强的当代中国,无论“代孕”合法化还是不合法化,都阻止不了底层妇女被资本和父权剥削:不被“合法化”的“代孕”剥削,也会被“非法化”的“代孕”剥削;不被“合法化”的“代孕”剥削,也会被“合法化”的诸如性别歧视、求职门槛等其他途径剥削。因而,代孕问题并不在于“合法化”还是“不合法化”二者选一。我国在1949 年大陆解放后不久就“消灭”了妓女,大多被“老鸨”剥削的凄苦女性从良后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卖淫”、“性交易”在我国一直是明令禁止的,然而改革开放后各类饰以洗脚城按摩店之名的娱乐场所私底下都在从事着心照不宣的性服务,“性工作者”换了个名称又回来了。“卖淫”和“代孕”,都是同类性质的物化女性、出卖身体与器官的“不耻勾当”。然而它们并不能被法律禁止,被道德抹平;相反,它们只服从于市场需求和经济关系。一旦有了可以让肉身挣钱的经济土壤和剥削关系存在,它们便急不可耐的死灰复燃、屡禁不止、越禁越多。

恩格斯曾说: “当她们因没有工作而被抛到街头的时候...这些不幸的妇女常常有这种遭遇...她们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卖淫、乞讨。或者进比监狱还不如的习艺所。” (《英国妇女状况》1877)世界著名性都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每天有万千女性在橱窗里招徕生意,而荷兰也成为第一个宣布性交易合法的国家,其理由就是将性交易置于法规的控制之下,更有利于保障性工作者的权益:妓院合法颁照才可经营避免了黑市的胡为;性工作者登记在册例行体检以减少疾病的传播;合法的工作身份更有利于劳动权益的保障和免遭暴力。由此可见,“非法”的出卖肉身不一定要好过乃至更恶劣于“合法”的出卖肉身。“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束缚。在英国这里...妓女还是经常遭到警察的卑鄙敲诈...决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她们不致遭受贫困。” (恩格斯《致倍倍尔的信》1892)笔者此论并不是为了以“‘代孕合法化’后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代孕’产业可弱化对女性的剥削程度”为由来支持“代孕合法化”,而是想说明,“合法”还是“不合法”,都阻止不了资本对女性的剥削。问题的实质本不在此。

可是如何从根源上消除“卖淫”“代孕”,这类以出卖女性肉身为赚钱代价的现象呢?

故若蓝曰:

资本当道,肌腑可餐;

合法与否,无益女权;

惟今之计,社会革变;

土壤消弭,经济新颜;

男女老幼,永乐同欢。

(作者:楚若蓝。本文为激流网首发,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