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见水印
进入7月份以来,天气一天比一天热,最近几天还连续出现了37℃以上高温天气。今天开始入伏了,高温津贴你有吗?即使你不具备领高温津贴的条件,但防暑降温费,却应人人都有份。下面小编就为你解读一下,什么温度算是高温,你该不该享有高温津贴呢?
35℃就是高温
国家法定这些人必须发津贴
我国的高温津贴制度于2012年6月出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明确了2016年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河北、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省。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那么,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不管你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个体经济组织,员工统统可享受高温津贴。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人社部门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高温补贴究竟能发多少钱?
山东的高温补贴标准是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40元,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从6月开始连发四个月。
全国各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工作中暑致死算工伤
按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
来源:见水印
高温津贴不是你想有就能有
但防暑降温费人人都能有
高温津贴是对特殊工种而言的,比如冶炼行业职工、环卫工人等;而且不是只有室外高温作业的人才有高温津贴,只要工作场所的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室内工作者照样能领取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劳动者还可以打1233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除了高温津贴,夏天还有一种福利叫防暑降温费。这个福利,一般只要公司愿意,每个人都能领到。因为防暑降温费是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而且,防暑降温费既可以采用现金发放的形式,比如计入工资发放,也可以采用发放物品的形式,比如发送凉茶、饮料等。
所以,如果你虽然不是高温作业,不符合高温津贴的领取政策,夏季仍领到了降温费或降温实物,那就说明你们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较好,公司提供了防暑降温费这项福利。
附: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
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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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上广饶。责编:毕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