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侯若石教授,点名批评了吴敬琏、厉以宁、张维迎等三名对我国经济改革理论有较大影响的经济学家的某些理论观点,认为他们的改革理论是“嫌贫爱富”,是从西方搬来的并且已经落伍的、正在走向没落的理论。
侯文同时尖锐地指出,三名经济学家鼓吹的英美式“现代企业制度”绝对不适合我国国企改革的模式。正是由于张维迎、厉以宁等所谓主流经济学家这些年来不断吹捧富人,污蔑穷人,鼓吹贫富不平等的合理性,把劳动者排斥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才使得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在中国改革中转化成了主要为企业经理利益服务的理论。因此,说他们的理论是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谬论,并不为过。
一石激起千层浪。侯文的发表,立即在经济学界和有关方面的引起广泛注意和高度重视。据我们所知,这篇文章除在网上不断大量被人转贴外,《中国改革》、《前线》、《社会科学报》等有较大影响的刊物和报纸也纷纷转载或邀其另行撰写了内容相近的文章发表。为使广大网友了解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和内容,现将侯文摘要发表,供读者参考。
一、在“制度创新”大旗下的历史倒退
近年来,中国经济学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某些主张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学家不断发表维护高收入者利益和歧视低收入者的观点。
比如,张维迎认为,目前出现的一些企业家不依法纳税的现象不是犯法,而是犯错误。有的学者认为,贫富差距不平等是必然的。如厉以宁认为,结果平等是不应该的,机会均等是不可能的,我们应该弘扬一种来自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国式公平观念。好比一个大家庭,家长指定老二上大学,老大去打工做苦力供养老二,但由于他们对大家庭有“群体认同感”,就不会认为这有什么不公平。这些学者坚持认为,不能笼统地用基尼系数来说明中国的问题。中国的问题不是靠“杀富济贫”就能解决的,市场经济中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是必然的、正常的现象。
目前,中国城市最贫穷的人与最富有的人财富差距不断拉大,在一些国有企业集中的地方,这个现象更为突出。这一切都是在“制度创新”的旗号下进行的,其理论基础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解释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总是围绕“产权”而展开,并且过分强调企业经理的作用,甚至把企业经理的地位置于所有者之上。
所以,现代企业制度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方式是专制性的,是集权制度。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认为,通过民主化程序来解决企业决策分歧非常没有效率,因此,企业只能由经理人搞**.厉以宁等人嫌贫爱富的观点与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有密切关系。这种理论在国企改革中的主要作法是企业产权变更和对经理人的股权赠予。所以,厉以宁、吴敬琏、张维迎等在中国改革中最有影响的几位经济学家,都主张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向经理赠送企业股权。然而,事实说明把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予说成制度创新是荒谬的。
首先,根据吴敬琏、厉以宁、张维迎这些著名学者提出的股份制理论推行的所谓“制度创新”根本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古老的企业制度。例如,在一些地方,经理人收购成为产权变更的主要方式。且不说经理人借此侵占国有企业资产是否合理和合法,从生产组织方式变化的历史看,这就是历史的倒退。有些国有企业变为总经理一个人所有,企业实际上成为家族企业;有些国有企业为几个经理人所有,企业成为合伙企业。在企业发展历史上,这两种企业制度都是最原始的企业制度。
其次,根据吴、厉、张三人提出的公司治理理论,所采取的“制度创新”方法是“张冠李戴”。在西方,不同的公司治理体系采用不同的治理方式。例如,股权赠予被广泛应用在英美公司体系,而在不实行这个体系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它就不是激励经理人的主要方式,在企业经理人从公司获得的财富中它的比重就不大,甚至为零。
把股权赠予搬到中国来,作为激励经理人的方法是极不合适的。因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应该是国有资产所有者成为大股东,这与以大股东为主的德日公司体系更相近。在这个体系中,由于大股东有能力直接监督经理人,股权赠予的必要性因而大大减弱。今天,即使在英美体系中,减少和控制股权赠予也正在成为公司治理革新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反而放大它的作用,这是历史的倒退。
二、“现代企业制度”是落伍的、正走向没落的企业制度
1、现代企业制度忽略生产能力的发展,片面强调交易成本和激励机制是完全错误的
正当国内的所谓主流经济学家极力鼓吹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时,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在研究这个制度走向没落的趋势。在发达国家,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企业管理者都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生存了近百年,正面临被改造的命运。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企业实践看,一个产品的生产经营已不再局限于一个企业之内,那种一个企业包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垂直一体化的企业界限开始被打破。因此,尽管不能否认现代企业制度曾经并且仍然是当今世界占主导性的生产组织方式,但它的局限性已经暴露于世。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交易成本假说”(所谓交易成本,被定义为发现价格的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决定一种经济体制结构的制度基础,因此,它强调交易成本,忽略企业的生产形态。它主张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自己的经营代替了企业之外的市场交易所起的生产协调职能,在企业内部完全由企业家指挥生产,企业家的行政指令高于一切,代替了市场交易。
正是在这种理论的引导下,经理人在企业内拥有了专制权,于是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士利用这种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到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最大的100家大公司的“高管”的工资收入由1970年是普通劳动者的39倍,扩大到了1000倍。近年来,西方国家接连出现大公司财务丑闻,暴露了现代企业制度专制性的弊病。高级经理们利用手中获得的公司股票和股票期权,从事非法交易,为自己谋取暴利;通过做账,把大笔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对劳动者和社会大众造成严重危害。
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高管”获得股权,成为企业大股东,造成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混淆不清,出现了所有者缺位现象。使得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遭遇挑战。
人类的生产组织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发达国家,能够克服现代企业制度的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已经崭露头角。
有的西方经济学家提出,包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垂直一体化的企业的界限被打破。因此,某种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将代替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主导性的生产组织方式。近年来,国外经济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发达国家的企业也在积极推广新的生产组织方式。
但我国经济学界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一些著名经济学家无视生产组织方式的新变化,仍把现代企业制度当作生产组织方式唯一的选择,认为交易成本是决定制度结构的主要因素,认为它能彻底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所以,至今活跃在理论前沿的著名经济学家仍把新自由主义的新制度经济学视为解释企业制度的唯一正确理论。他们主张的改革理论主要有以下内容:
(1)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生产组织的惟一方式;(2)新制度经济学是解释企业制度的唯一理论;(3)主张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方式;(4)过分强调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作用。
众所周知,决定企业存在的核心因素是生产力,而不是交易。现代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存在,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且,企业本来就是生产单位,生产能力必然是决定企业的核心因素。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把企业重点放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而忽略对生产能力的发展。这种观点是极为片面的。马克思主义有关企业的论断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
西方的一些尊重客观事实的经济学家,尽管他们不会遵照马克思的基本理论看问题,但他们从企业的生产实践中仍然得出了生产力是企业存在的决定性因素的看法。同时,企业实践表明,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变化,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必然会相应变化,而这是交易成本不能解释的。面对生产力决定论的合理性,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也不得不修正了自己片面的观点,承认交易成本不是决定制度结构的主要因素。
我们不应否认交易成本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不应否认交易成本理论有其合理性。但是,必须看到,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现代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存在,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所以,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相比较,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重要的是生产成本。但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却片面强调交易成本,忽略生产能力的发展,把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上,过度强调激励机制的建立,是极为错误的。
2、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并不是公司治理的唯一模式
吴敬琏、厉以宁、张维迎等人至今仍坚持交易成本理论,为的是说明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或治理结构是最有效的。
治理指的是处理不同利益者关系的方式。在西方企业理论中,现代企业的治理被称为公司治理,即处理参与企业的不同利益者关系的方式。在中国,则被翻译为法人治理。在英语中,“公司”和“法人”是同一个词。
但是,由于公司有自己的法人代表,如果把公司治理说成是法人治理,就很容易把公司治理理解为只能由公司的法人代表进行。因此,国内有些学者把公司治理说成法人治理的用意在于,把股东和经理人之外的其他企业参与者完全排除掉,进而将股东主导作为公司治理的唯一模式。
企业到底应该对谁负责?或者说,应该由谁指挥、约束经理?张维迎主张:以股东为主导,经理对股东负责,股东对经理进行控制。由于监督经理是需要成本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股权送给经理人。又由于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的利润”,只要企业利润大于这个满意利润,经理就可以随意地支配超额利润。所以他认为,企业应该由经理人在企业搞**.他还认为,“通过民主化程序解决企业内的分歧非常没有效率,这种决策,是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官僚化体制。”吴敬琏则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这些说法是十分武断的,因为公司治理体系和模式具有多样性。当今世界公司治理模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东主导模式,其治理方向是股东监督和激励经理人,控制经理行为。这种模式治理的一大特点是股东与经理人之外的其他企业参与者的利益与公司治理无关。因此,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只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劳动者和其他企业参与者都被排斥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这种模式主要是英美公司的治理体系。
另一类是利益相关者模式。这种模式即是:劳动者、消费者、贷款者、供应商和企业所在地区的居民都要参与公司治理。在这种模式中,治理的方向是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小股东利益被剥夺。因此,为了更有力地监督大股东,劳动者和贷款银行等也是公司董事会的必要成员。近年来在西方,突破股东治理结构的局限性,已经提到各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日程上,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方式。
张维迎为了反对利益相关者模式,居然说通过民主程序解决分歧,是官僚化体制。这种把民主化与官僚体制划上等号的观点,不仅是一个逻辑错误,而且是无视劳动者作用的立场错误。
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和体系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张维迎、厉以宁、吴敬琏等人仍主张实行股东主导模式和英美公司治理体系,不但再次显示他们的观点是片面的,而且表明他们是主张将劳动者排斥在公司治理之外的结果。
3、三位学者主张的公司治理方向导致了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
张维迎认为,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是误导,而应将经理视为“实际的所有者”。这就表明,他内心认为,企业权力应完全由经理掌握,只有激励经理才能提高企业绩效。这个观点不但成为国内经理们利用手中经营管理权索取股票期权的理由,而且成为主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经济学家们强烈要求向经理赠送企业股权的理论依据。本来,在发达国家,约束和激励公司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方式是多样的,例如,企业并购、大股东控制、投资者代理人参与、董事会组成的调整、企业利益相关者参与等等,向经理人赠送股权只是其中一种方式。
而且,对这种方式的有效性,早就有人提出质疑。国外的大量统计资料表明,增加经理人的股权,与企业的业绩并不相关,而且,这种作法对企业健康发展还有负面作用。比如,经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股权收益,对投资项目采取保守态度,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2003年,美国一家公司调查的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人认为,公司经理人的收入过高,赠送股权并没有改善公司业绩,应当大力改革公司治理方式,减少经理人的收入。这些事实证明,张维迎等人提出的对经理人赠送股权进行激励的办法是片面的。
张维迎曾说:“从社会观点来看,资本雇佣劳动是合意的,因为只有这样一种机制可以保证经营工作由称职的人来承担。”为了论证他的谬论,甚至污蔑广大穷人具有说谎的积极性。他说:“越是富有的人越没有积极性谎报自己的能力(或者说,越是贫穷的人越有积极性谎报自己的能力),因此,让资本所有者拥有当企业家的优先权是保证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占据企业家岗位的重要机制。”正是由于张维迎、厉以宁等所谓主流经济学家这些年来不断吹捧富人,污蔑穷人,鼓吹贫富不平等的合理性,把劳动者排斥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才使得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在中国改革中转化成了主要为企业经理利益服务的理论。因此,说他们的理论是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谬论,并不为过。
三、公司治理应当着眼于提高企业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针对企业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开始反思现代企业制度。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除了放大了企业经理的专制性,造成经理滥用权力,损害了劳动者和其他企业参与者的利益外,还造成企业以短期赢利为目标,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由此,引起了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以革新公司治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改革。改革的要义是企业制度应利于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首先,从正确处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出发,重新界定公司治理的目标,做到公司与社会保持一致。把它从公司内部扩展到外部。在任何国家,公司治理机制都有两个不可缺少而又不可分离的目标:一是扩大企业的业绩;二是确保公司与社会保持一致。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出现了外包生产的新趋势,一些加工制造业务或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了其他企业。原来由一个企业完成生产经营的所有功能,现在由多个企业来完成,一个产品的生产经营已不再局限在一个企业之内。
实现共同生产产品的目标需要长期稳定的市场,企业之间保持连续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变得极为重要,这样,就必须突破现代企业制度的功利性、经营目标的短期性、治理结构的对立性。这就是说,公司治理不但要监督管理者的行为,限制经理人和其他企业内部人滥用权力和侵吞企业资产,而且要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确保公司能够保护投资者和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只保护公司内部人的私利。
其次,重新定义企业的作用和地位。在任何国家,企业都是行使社会责任和经济发展职能的主要机构。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兴起了一场要求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运动。它强调,公司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当考虑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而这其中,劳动者的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中最主要的内容。
所以,公司治理机制应与政府共同引导及确保公司采取对全社会有益的行为,应将公司治理机制中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扩展到公司之外,使社会与公司之间也成为委托――代理关系,即确保公司在行使自己盈利行为的同时,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在今天的西方国家,如果一个企业能主动担负社会责任,它的可信度就高。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企业的最终或根本目标更应该是为劳动群众谋福利,为全社会服务。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本应具有这种社会性。所以,我们应当让企业向有利于劳动者和社会的方向发展。反之,如果按照张维迎、吴敬琏、厉以宁等人的那种只为富人服务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主张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把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予视为制度创新,那就只能是国有企业的全面私有化,只能是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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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若石。来源:凯迪社区。责任编辑:邱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