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为什么要关心这个案件?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依法决定再审的信息。
三起案件中,第一起是原北京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
第二起是更为知名的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由于香港学者郎咸平的介入,郎顾之争全国轰动,事件的结局以顾雏军入狱为终结。
而第三起则显得不是那么知名,它是扬州的江苏牧羊集团的股权争夺战。其主要内容是原审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李美兰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再审后,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三案,张文中案已审结,张文中在某种意义上得到平反,但是民间和学界对其质疑并未停止,顾雏军案再审陷于停顿,至今未见结果。而牧羊集团的股权争夺战却仍在火热进行中,案件经过两次开庭,还未最后判决,将与12月6日再次在南京开庭。
此时,距离最高院公布此三件重审案件几近周年,社会舆论瞩目,而作为今年收官之审的江苏牧羊集团股权争夺案,则更是舆论所重点关注。
近几年来,像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全国知名的案件由最高院指定再审后,都得以翻案,所以社会关注这三起案件的很大原因在于,是否最高院指定重审的案件就一定要翻案。本来物美张文中案的审结,让公众认为凡是高层指定重审的一定会要翻案,而顾雏军案的踌躇,则让人们看到了一丝变数。
这才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张文中案已经尘埃落定,短时期内不会有什么变数,而顾雏军案也陷于停顿,只有牧羊集团的案件仍在紧锣密鼓的进行。
牧羊集团内斗史
牧羊集团看名字就知道不好管的。为什么?因为羊全是好斗的。别喜羊羊与灰太狼看多了,就觉得羊很温顺可爱,实际上,所有的羊都有一颗好斗的心,牧羊人都知道,两只羊要是打起来,不打个半死绝不对停角,除非牧羊人干预。
牧羊集团的历史,就像人类驯化羊的历史一样,一群羊对顶角,互相顶得乱七八糟,各自大伤元气,所以,牧羊集团这个案子确实挺好玩,也挺好看。
因为这里面牵涉到的几位当事人的事情很有意思,一位当事人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反悔,称自己是受胁迫而要求撤销协议,另外被他举报的当事人却一路高升,而他在找到给自己提供帮助的高官却因为自己这事落马。
这些情节错综复杂,不但充满了商战的硝烟,还有着官员腐败的流言掺杂其中。
16年前的2002年,牧羊集团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大股东——徐有辉、徐斌、许荣华、李敏悦、范天铭组成。
就像羊群一样,牧羊集团的股东们没有和气生财,斗争开始,股东徐斌自己开公司涉嫌侵犯牧羊集团的商业秘密,公司举报,引发司法机关介入调查。2004年,在董事许荣华的提议下,牧羊集团五大股东在扬州市上岛咖啡馆达成协议,这个被他们成为“上岛协议”。协议规定,股东个人可以创办自己的公司。作为牧羊的下属企业,牧羊集团还可以向其借款作为创业资金,但不得与牧羊集团形成同业竞争。如果使用牧羊的商标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支付对价。
随后,徐有辉、许荣华也相继创立了自己的公司,李敏悦、范天铭认为他们的公司与牧羊集团形成了同业竞争关系,且未经牧羊集团董事会批准就使用牧羊集团的商标,严重损害了牧羊集团的利益。2008年2月20日,董事会达成协议,如果股东违反对牧羊集团忠实、竞业禁止的义务,就必须以最初出资额将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
2008年5月21日,李敏悦、范天铭代表牧羊集团致函邗江区工商局,投诉许荣华创立的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喜公司”)、徐斌创立的迈安德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同时在其企业网页、企业宣传资料上以“牧羊”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严重侵犯了牧羊商标的专用权。邗江工商局于5月28日立案,后认为该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2008年8月19日,许荣华向邗江法院提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诉讼,请求牧羊集团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立即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就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以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等问题作出决议。
8月29日,牧羊集团就许荣华投资设立的福尔喜公司存在侵害牧羊商标专用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纠纷诉讼。9月3日,牧羊集团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诉请许荣华按2008年2月20日股东会决议以原始出资额转让所持牧羊集团股权。
2008年9月11日凌晨两点,根据邗江区工商局移送的线索,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以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其刑事拘留,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据了解,扬州市委早在本世纪初,就将牧羊集团确定为市检察院“挂钩服务”单位,市检察院和邗江区检察院曾多次到牧羊集团调研。因此,2008年,当邗江区委区政府召开查处协调牧羊集团股东矛盾会议时,也要求区检察院做好牧羊股东之间的矛盾调解工作。而时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与许荣华、徐斌熟识多年,私人情谊较好,于公于私,都比较适合协调牧羊股东矛盾。在许荣华被刑拘前,王亚民已实际介入调解。
许荣华被刑事拘留后,邗江公安分局报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许荣华,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拟不批捕许荣华。王亚民向区委领导汇报这一情况时,区委领导表示尊重检察院意见,但也请王亚民代表检察院协调好牧羊股东之间的矛盾。
许荣华被刑拘第二天,即写信要求市检察院和区检察院协调股权转让事宜,2008年10月15日,王亚民与另一名检察员庄巨明进入看守所,协调许荣华转让股权。许荣华表示同意。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的股权以230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陈实际是为牧羊集团工会代持)。10月17日,许荣华被取保候审。
10月24日,陈家荣向许荣华银行账户存入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将存折交给许荣华。许荣华向陈家荣出具收条,在收款之后,许荣华使用了该款项。
收款四天后,许荣华就其诉牧羊集团股东会召集权纠纷一案,牧羊集团就其诉福尔喜机械公司、福尔喜成套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以及诉许荣华股权转让纠纷三案,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邗江法院同意三案撤诉。
2009年2月17日,许荣华协助陈家荣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前后,陈家荣分三次将1600万元转给许荣华,并为其代交股权转让税。
2009年6月16日,邗江公安分局解除对许荣华的取保候审,同时撤案。
本来大家都以为此事就此风平浪静,大家也会各自安心去做自己的工作了。谁晓得,一纸诉状,惊醒了牧羊集团的众人,十年诉讼就此拉开大幕。
在股权转让一年多后,2009年9月18日,李美兰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丈夫许荣华和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理由是: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许荣华把股权转让给陈家荣,事先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
2009年9月23日,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其与陈家荣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当初的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双方如对转让存在争议,只能申请仲裁,未规定可向法院起诉。许荣华如果想让股权转让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必须先走仲裁程序。
直到2016年5月,在调解未果后,扬州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许荣华的仲裁请求。而在当年9月12日,江苏高院发出《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电传,通知凡是涉及牧羊集团的案件,分别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9月22日,许荣华转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裁定,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销的理由是仲裁“历时6年零8个月,远远超出扬州仲裁规则规定的四个月时间”。
许荣华没有参与这场撤销仲裁的庭审和宣判,因为开庭前几天的2016年11月20日,许荣华因涉嫌假冒商标罪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经该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2月2日,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许荣华及其福尔喜机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牧羊”注册商标所有人牧羊集团的许可,在其所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牧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于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期间对外进行销售,所销售的输送机、提升机等设备属于“牧羊”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其销售金额达296.35万元。据此,认定许荣华的行为已涉嫌假冒商标罪。
洪江市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市公安局认定许荣华涉嫌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7年7月20日,决定对许荣华不起诉。
此前的2016年6月16日,陈家荣与范天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家荣将其所持的牧羊集团17.02%的股权转让给范天铭,并于同年7月15日办理了工商资料变更登记。所以仲裁被撤销后,许荣华将范天铭列为第三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年签订转让协议系“胁迫”为由,请求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2008年在看守所签订的牧羊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此案案情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鼓楼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故报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中院于12月12日受理此案。2017年5月23日,2018年1月19日、2月9日,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中院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判决许荣华胜诉,撤销当年的股权转让协议。
一审胜诉后,许荣华对二审的前景很乐观,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感谢中央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而牧羊集团同样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的政策,但坚持认为,许荣华当初转让股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南京中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中央政策的原意,是保护至今仍然坚守在牧羊集团的职工和高管,而不是保护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
传言江苏高院前领导曾因此案落马
2018年11月21日,江苏高院召开的庭前会议持续了近9个小时,合议庭通知将于12月6日二审公开审理该案。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担任主审法官。这种阵仗显示出江苏高院对此案的重视程度相当之高。
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7月,时任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辞去江苏高院院长职务。而在其辞职前几月,相关实名举报信快速传播。写信人自称是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孙旭清,信中反映,许前飞介入了牧羊集团股权纠纷。
2017年7月,中纪委对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中纪委通报称,经查,许前飞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决定给予许前飞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
但这一通报并没有阐明许前飞到底干预和插手的案件具体是什么,是否与牧羊案相关。牧羊集团陈家荣方面在庭前会议上,要求法院依法调取中纪委对于许前飞的审查报告,以查明许是否插手干预了牧羊股权案。许荣华方面则回应称,“许前飞干预”说是对许前飞的恶意诽谤。
而合议庭明确表示许前飞没有插手本案,并认为这与本案关联性不够,对陈家荣、范天铭方面的申请未予以支持。
担任审判长的李玉生是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是一位学者型的法官。李玉生曾长期在南京师范大学任教,教授民商法学。
李玉生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制现代化及民商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审判实务工作。1987年、1990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分别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在南京师范大学工作,先后担任法律系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学院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1995-1998年任中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1998年至今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1999年至今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先后主持、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7项。
担任主审法官的夏正芳是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她先后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亦为民商法学。
夏正芳1988年开始在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任书记员,一直做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其研究方向亦与公司治理相关,曾在《法律适用》期刊发表文章《公司设立、治理及终止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研究》。夏正芳还是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兼职硕士生导师。
从这个豪华配置的审判阵容来看,江苏省高院是下了血本的,既要挽回之前因此案损失的名声,又要让这个案件的审判经得起历史考验。怎么经得起考验呢?当然是领导冲在第一线!正如煤矿如何保证生产安全一样,要党委书记和矿长带头下井和工人一起劳动!
牧羊案四大法律争议待解
就在此案在法院辩论正酣之际,《民主与法制》杂志刊文指出此案有四大法律争议,有待司法界来讨论解决。
争议一:电传指定异地集中管辖,是否合适?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江苏省法院发出了一份“电传”,名为《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凡是涉及牧羊集团的案件,“按照级别管辖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有关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界人士均表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而且,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只限于个案指定,不能采取概括式、一揽子指定的方式,类似江苏高院的该份“电传”文件来指定管辖、且一次指定一摞案件,在司法史上极为罕见。
争议二:“仲裁时间过长”,是否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由于牧羊系列案的管辖均移到了南京,2016年9月22日,许荣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扬州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该裁决没有支持许荣华,且认为当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胁迫,合法有效。
许荣华起诉后,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裁定,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历时6年零8个月,远远超出扬州仲裁规则规定的四个月时间”,“严重背离了扬州仲裁规则关于裁决期限的规定”。
“仲裁时间过长”是不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这一问题同样引发法学界的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仲裁只有六种法定理由,规定在仲裁法的第五十八条,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陈家荣的一审代理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钱玉林向记者表示,上述六种情形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本案,因为江苏高院的一纸“电传”,“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已被改变”,“事实上南京中院对于撤销仲裁是没有管辖权的”。
而扬州市仲裁委接受媒体采访的说法是,仲裁有一部分事实超出仲裁审理范围,调解占用大量时间,这期间仲裁委不断找双方调解,双方都没有放弃调解,所以延续多年。
争议三:认定“胁迫”,是司法突破还是认知误区?
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于认定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南京中院判决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具体表现在几个“特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签订的过程特殊、股权转让的价格偏低。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是法院评判的最重要的理由。南京中院认为,该股权转让是在看守所里,是在许荣华已经被刑事拘留达35天的时候,再过两天就可能达到37天的刑拘最后期限而必须由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许荣华的恐惧来源于其认为范天铭、李敏悦欲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
就此,钱玉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在看守所进行,由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协调完成,都不能必然推断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过程存在胁迫。司法实践中,看守所签订的协议被法院判决裁定为有效的很多,并非只要发生在看守所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就不是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许荣华签订协议时是否感到恐惧,是他个人的主观感受,外人无从知晓,他本人也难以证明。
争议四:如果存在“胁迫”,实施“胁迫”的主体是谁?
许荣华诉陈家荣案一审判决后,由于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股权转让过程存在“胁迫”,“胁迫的主体是谁”也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在谈到实施胁迫的主体时其表述是:“虽然该胁迫行为并非合同相对方陈家荣亲自直接实施??”“陈家荣对范天铭等胁迫行为明显知情,且积极予以配合,其受指使出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胁迫目的达成服务的。”
钱玉林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样的表述比较模糊,除认定范天铭是实施胁迫的人之一、陈家荣积极配合胁迫外,未指明其他实施胁迫的主体。“既然是王亚民进入看守所协调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如果南京中院认为存在胁迫,王亚民是否胁迫了许荣华,就是判决书应该首先表述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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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造二代。责任编辑:邱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