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也就是111年前的今天,清廷颁布了著名的《钦定宪法大纲》。
这份《大纲》,向外界具体展示了爱新觉罗皇室心目中的“立宪”是个什么样子。
《大纲》全文不长,原文照录于下: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一、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一、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一、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一、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一、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一、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一、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一、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一、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一、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一、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一、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一、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一、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一、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一、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整个《大纲》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此部分通篇是“议院不得干预”、“ 不付议院议决”、“ 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皇权比立宪之前更加强大。
第二部分是臣民的权利义务。该部分规定民众有出任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不受法外之权侵害等权利。但其前缀“于法律范围以内”相当微妙,因为在《大纲》颁布之前,清廷已出台了《大清报律》和《集会结社律》,前者确立了一种“内容事先检查制度”,后者设有一条口袋罪——“凡宗旨不正、违反规则、滋生事端、妨害风俗者,均在取缔之列”。
这份《大纲》,所参照的范本,乃是日式立宪。“日式立宪”亦即明治维新的核心是“废藩置县”,即把权力从地方(诸藩)收归中央,重建中央集权。
但清廷的情况与日本大不相同。明治维新前的天皇只是摆设,清廷则是古老的君主集权体制。就客观需求而言,明治时代要塑造稳定的权力架构,首要之务是增强天皇的权力;清末则相反,首要之务是解决君权在“法理”上的严重过剩与地方督抚在“法理”上的严重不足——晚清地方督抚崛起,建树颇为可观,但就“法理”而言,这些督抚所获得的财权、人事权、兵权并无合法依据,紫禁城的一道谕旨,即可使其功败垂成、幕僚星散,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与袁世凯均有过此类经历。《大纲》一味强调“君上大权”,将皇权推至不受任何约束的巅峰——不但事事“议院不得干预”,连立法权及司法权也被置于君权之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地方督抚权力的变相剥夺。
这种做法,是清廷皇室的既定策略。1906年,载泽在呈递慈禧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曾明言“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为何最不利于官?载泽解释:
“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
为何内外官员的权、利皆不如往日?载泽解释:
“以日本宪法考之,证以伊藤侯爵之所指陈,穗积博士之所讲说,君主统治大权,凡十七条:一曰,裁可法律、公布法律、执行法律由君主。一曰,召集议会、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议会由君主。一曰,以紧急敕令代法律由君主。一曰,发布命令由君主。一曰,任官免官由君主。一曰,统帅海陆军由君主。一曰,编制海陆军常备兵额由君主。一曰,宣战、讲和、缔约由君主。一曰,宣告戒严由君主。一曰,授予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由君主。一曰,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由君主。一曰,战时及国家事变非常施行由君主。一曰,贵族院组织由君主。一曰,议会延期由君主。一曰,议会临时召集由君主。一曰,财政上必要紧急处分由君主。一曰,宪法改正发议由君主。以此言之,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矣。……立宪之利如此,及时行之,何嫌何疑?”
简言之,所谓“最不利于官”,就是可以通过立宪,将地方督抚手中的财权、人事权和兵权统统收归中央朝廷。
受载泽密折鼓舞,慈禧于1906年9月1日宣布“预备立宪”,9月2日宣布改革官制,计划以“立宪”之名自地方督抚们手中“合法”夺权,史称“丙午官制改革”。载泽、端方在奏请改革官制的折子里说得很明白:“循此不变,则唐之藩镇,日本之藩阀,将复见于今日”——如果不把地方督抚手中的权力夺回来,我们恐怕会重蹈唐朝藩镇之乱的覆辙。
1906年“丙午地方官制改革”,因地方督抚们的集体抵制而流产。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也遭到了地方督抚们的集体反对。比如,按地方督抚的想法,地方谘议局应该成为一个能够赋予地方督抚权力合法性的“立法机构”,但皇室对此高度警惕,一再下达谕旨,申明谘议局“仅为一省言论之汇归”,既非监督机关,更非权力机关,而只是一个“牢骚机关”。于是,在地方督抚们的支持下,各省咨议局在1909年前后,掀起了四次号称有数百万人签名的“请开国会”运动,让爱新觉罗皇室焦头烂额。
《钦定宪法大纲》里的这种爱新觉罗皇室与地方督抚之间的权力斗争,在清廷的统治集团内部造成了难以弥合的分裂。辛亥年地方督抚在各省谘议局的串联下纷纷宣布脱离清廷“独立”,与这种分裂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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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慕谭。来源:短史记。责任编辑:黄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