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生产理论
“两种生产理论”是恩格斯在《起源》中系统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它作为整本书的理论指导,统领了对全书唯物主义的探讨。不理解这个唯物主义的理论前提,就不能对人类史前史的发展有基本正确的认识。
恩格斯说:“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种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社会的财富就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马恩选集》1972年版 第四卷第2页)
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的进化所做的经典表述即“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它表现在:1.劳动改变人的身体构造、意识和社会关系,从猿到人;2.种的繁衍创造劳动者,进行劳动创造;3.劳动创造生活资料,满足人的生存所需;4.创造更多的劳动者,消耗物质资料,生产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推动生产的发展。恩格斯提出的“两种生产理论”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即“种的繁衍”也列为生产的一种形式,开阔了我们看待社会的视角,补充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增强了在解释社会发展时的理论张力。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而“物质资料的生产,即生活资料和劳动工具的生产”与“种的繁衍”、“劳动的发展阶段”和“家庭的发展阶段”先后在历史上对社会的变革起了决定的影响。
1.生产力的发展。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较低阶段上,人类的劳动工具较为原始,劳动技能十分匮乏,社会的组织程度低下,即使是相对健康的人,寿命也仅在十几岁到二十岁有余。此时,“物质资料的生产”尚未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相反,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人口的增加——作为决定性因素影响着社会的变革。通过“种的繁衍”创造的更多的人口,成为增加生产力的主要矛盾。
2.社会制度的变革。与之相应,“劳动的发展阶段”在原始社会呈现出两大特征:①劳动的发展阶段处在原始的水平,生产力甚低,社会难有结余;②劳动发展阶段的进化十分缓慢,即使经过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时间,劳动的发展阶段或许都难有较为明显的进展或质变。这时,“劳动的发展阶段”尚不足以成为制约社会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力量,而“家庭的发展阶段”、“血族关系”的作用在这时自然而然地作为社会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对人类的原始社会产生直接影响。它既成为当时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又作为“种的繁衍”的主要环境和推力,支配人类社会。
因此,研究人类史前史的社会状况,必须以“两种生产理论”为前提,细致考察“血缘关系”和“劳动的发展”先后在人类社会的变化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这两者是如何在人类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悄然换位”。
二、时代分野
在时代的划分上,恩格斯采用了摩尔根在其著作《古代社会》中的方法,将原始社会分为“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且各有“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最后步入文明时代。(当然,这个文明是应当打引号的“文明”,是压迫阶级的文明,是被压迫阶级的灾难)三个时代依次更替,人类逐渐脱离原始社会的蒙昧状态,剪掉了连接在人类身上的大自然的脐带,进入阶级社会。
1.蒙昧时代。该时代的特征是——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人类的制造品仅作为采集的辅助工具。①在低级阶段上,人类“至少部分的居住在森林中”。依此叙述,可以推断时间大约在360万年——180万年之间,或许更晚,人类已经进化为早期猿人到晚期猿人。人属物种刚刚脱离在树上的生活,进入地面,劳动的发展不断的改造它的身体结构、产生意识,形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此时人类以植物果实等为食,产生分节语言。但这个阶段的分层的疑问颇多,比如“至少部分的居住在森林之中”是如何居住?何时才能进入平原?此时的物种究竟是否算作“完成的人类”?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发现,在恩格斯或摩尔根的分期中的第一个阶段,其长度十分之久,达百万余年,人类的社会水平十分的原始,四处可见人类进化过程的影子,这个阶段由于年代太过久远、跨度极长,模糊是其必然的特征。②在该时代的中级阶段,人类至少居住于平原,食用鱼虾等,可以使用火,推断时间在180-150万年以后,可以使用广泛的石器,不迟于35万年之后,人类此时出现了丧葬仪式,有了零星的文明迹象。③在高级阶段,人类发明弓箭,劳动方式出现一定程度的质变,打猎成为重要的劳动部门,使用磨制(新石器时代)的石器,有村落的萌芽。推断时间在距今2万年以内,就在这时,人类逐渐从群婚制之下脱离出来,产生对偶婚制,血缘家族关系产生了飞跃(下文详述)。
2.野蛮时代。该时代的特征是——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依靠人类的活动增加天然产物的生产。①在该时代的低级阶段上,人类拥有制陶术;进行动物的驯养——繁殖;植物种植。时间难以直接衡量,比照中国的文明历史,应大约在神话传说所记载的女娲氏族时代或燧人氏氏族时代。②在中级阶段,东方大陆的标志是驯养家畜(据闻蚩尤坐骑为熊猫),西方大陆的标志位为通过灌溉栽培植物;使用干砖和石头于建筑之上;懂得除铁以外的金属加工等。时间比照中国,应大约在公元前4000——3000年前或许更早开始(炎黄的时代及其后)中国此时出现并不断应用青铜器,且青铜器在夏商两代发展至顶峰时期(最早的青铜器出现在公元前6000年的两河流域)。然而此时的中国社会已经逐步进入父系氏族,可见,东西方的社会发展之间各有特殊性,发展的阶段各依不同地区的特殊规律。历史自然而然地给我们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要求:要求我们用辩证的方法来分析“社会的发展”及其“不同之处”。③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上,一切阶级社会的文明因素都在原始社会里充分的涌动起来了。它的特征是——铁矿冶炼;文字发明。“其生产的进步,要比过去一切阶段的总和还要来的丰富。”(恩格斯语)出现人类聚居的城市,大规模的田间耕作,“从而食物在当时条件下实际上无限制的增加,便都有了可能”(恩格斯语);奴隶制度已经产生,母系向父系的过渡、父系逐渐演变为父权制、共产制家庭经济的解体和私有制的萌芽都出现了。比照中国的时间,就铁器出现而言应当在西周中晚期——春秋之前;就人口的调度能力而言至少在商代(据了解商代人口上限或许至多是500万人,下限也至少多于150万人);就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农业的进步来说至少在夏代。我们发现,在看待中国社会分期的问题上,生硬套用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的“标志和公式”是违背辩证法要求的。铁器的出现在现实意义上标志着生产力的大规模进步,农业的发展和粮食的剩余。而在铁器未出现前,中国社会在事实上已经进入了父权制社会,中国的特殊地理历史环境使农业发展相对较为迅速,出现人类聚居的大型聚集点、公有制家庭解体和私有制萌芽早已完成上千年。因此中国社会进入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时间至少在夏代,而不能机械地去划定。
3.文明时代。该时代的特征是——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由于文字的发明和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比照中国的时间,依照文字标准,应在商代晚期出现甲骨文的时候,时间大约在公元前13-12世纪,且结绳记录的方法也产生久远。但是奴隶制在夏代至少已经出现并发展成熟,中国是否经过奴隶社会以及夏商代的社会历史状况仍然需要等待考古学的进一步发掘才有希望得出结论)。奴隶制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此后经历封建制,达到文明时代的最后一个制度——资本主义制度。
三、家庭形式
1.杂乱的性交关系
在人类刚刚脱离从猿到人进化的状态成为“完全的人类”时的第一个婚姻形式,即“没有婚姻形式”,因为那是一种杂乱的性交关系。在我们研究人类最初的婚姻状态的时候,是绝不能带着一种“妓院的眼镜”来看待这个问题的。那个时候,人类刚从动物状态脱胎而来,向人类状态过渡并逐渐适应,完成了人体结构从猿到人的改变;学会了制造工具;意识逐渐产生。因此,与其说那时的婚姻状态是一种杂乱的性交关系,不如说在那个时候,今天我们社会里所形成的一切“道德禁例”在那个时候都还不存在。人们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没有血缘或辈分等等一切的障碍,一切男性一出生就是同一群体里一切女性的丈夫,女性也同样如此。人们的性交关系大概主要以“生殖”为目的而不以“性”为目的,此时健康的人的年龄不过十多岁,婴儿死亡率极高,长寿的至多到二十余岁——生命在极短暂的时间内就终结了。此时,人类还没有形成家庭,没有社会制度,连远古的氏族都还没有产生,人们仅仅生存在同一个族群里。然而,历史是不断地运动的,发展的。在人类的绵延和劳动的不断进步的时候,性交状态的“自然选择”的作用逐渐表现出来并开始被社会所认识:越是隔绝血缘关系进行性交生殖,所创造出来的人就越是健全和智慧,族群也就越是强大。因此,在人类进化的漫长岁月里,社会禁例也就慢慢产生,逐渐成为人们的风俗习惯,杂乱的性交关系也就越来越受到限制,最后产生了婚姻的形式。
2.群婚制——血缘家族
血缘家族是人类进入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它的特征是:婚姻集团按照辈分划分。同一个家族内,每一代同辈的兄弟姐妹均互为夫妻,这时,还没有区分出表(堂)兄弟姐妹等等的血缘关系。同代的兄弟姊妹之间所生出的孩子,把这一代的所有姊妹均称呼为母亲,所有她们的兄弟都称呼为父亲。而不同代不同辈分之间则禁止相互通婚。由是,才第一次产生了祖母、母、子女、孙子女等辈分的道德观念。可以说,自然选择的作用在人类社会所产生的第一个结果即:排除了不同辈之间的婚姻关系,形成了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婚姻禁例。这时候,人类的婚姻仍然处于“内婚制”的状态下,在同一个大家庭或者说大家族之内进行通婚,婚姻关系不与或较少与本家族之外的其他家族产生联系,当然这也与当时人类的生产力水平极低,人口数量较少,不同族群之间难以产生相互联系直接相关。
3.群婚制——普那路亚家族
“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恩格斯语)如果说血缘家族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那么“普那路亚”家族则是群婚制度的高级形式。然而这一步,由于同辈份之间兄弟姊妹的年龄十分接近,就显得既十分重要又十分困难。
“普那路亚”家族制度是摩尔根在研究原始社会时于夏威夷群岛的原住民中所发现的婚姻制度。“普那路亚”一词为当地语的直译,本意为“亲密的伙伴”。在该家族之中,每一个男性与每一个女性依然结成“共夫”“共妻”的关系,但排除了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形成了表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在“自然选择”继续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血缘关系相近的群体之间的禁例越来越多,逐渐又排除了表兄弟姊妹等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以致最终使一个家族内部的、相互具有或多或少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竟都无法相互结成婚姻,从而形成了使一个集团内的同胞姊妹、旁系姊妹乃至血缘关系较远的姊妹不得不去与另一个集团内的少有或没有血缘关系的男性结成“群婚”,而本集团的男性与其他集团的女性也同样如此。最后,同母所生的姊妹构成这个集团的核心,而她们的丈夫们则来源于各个其他集团。在形成了事实上性交关系的共同的妻子们的共同的丈夫之间,则相互称之为“伙伴”(即“普那路亚”),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伙婚制”。这时,家族内部便逐渐产生了“外甥、外甥女、内侄、内侄女、表兄弟姊妹”等等的“称谓”,用以区别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
“普那路亚”家族形式并非是世界的唯一,而只是人类所经历的群婚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是后来在澳大利亚所发现的“级别婚制”,亦或是其他各个地区古老民族所形成的各式各样的群婚形式——他们的因“自然选择”所形成的婚姻形式或先进或落后于夏威夷所发现的“普那路亚”婚姻家族形式——都体现了人们在逐步认识到“自然选择”的作用后,逐渐形成的越来越多的各种各样的婚姻禁例,使家族的婚姻形式不断改变的历程。
“自然选择”形成如此多的婚姻禁例在这里产生了什么样的“质”的影响呢?恩格斯说“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步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当做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随着婚姻中的禁例就变得越来越多,从而人们不得不去与家族之外的其他集团的人缔结婚姻关系,这时,不仅“生产”的人越来越健全和智慧,而且“内婚制”逐渐演变为“外婚制”。外婚制一旦形成,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氏族制度”就诞生了。1.因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禁止通婚,为了满足“种的繁衍”的需求,一个家庭公社必然要求同其他符合婚姻禁例的家庭公社的成员缔结婚姻关系,使得原有的家庭公社或者家族必然分裂。2.在群婚制度下,“一个孩子的父亲是谁”照例是难以确定的,然而他的母亲却是很容易找到,尽管同一个孩子将所有家族内的上一代女性都称呼为母亲,他的母亲却可以将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他子女区分开来。所以从群婚制发展出来的人类必然首先以母系来确定世系。3.现在,一个家庭公社内的成员包括:本家庭公社内的一个老祖母,她所生的子女,她们的不再是她们的兄弟而是来自其他集团的男性的丈夫们和她们所生的子女。且子女一出生就属于本母系家庭公社。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的这些家庭公社或集团就组成了一个彼此之间不能结婚的、确定的母系血缘亲属集团——氏族,“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了。”(恩格斯语)
4.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度是人类从群婚制向专偶制过渡的婚姻形式,它既保留着群婚制的痕迹,又逐渐产生了只有“一对夫妇”的“单偶制”形式。
由于通婚禁例越来越错综复杂,人们之间为了避开禁例而结成婚姻的难度越来越大,群婚制就越来越成为不可能。因此,在依然普遍实行的群婚制之间,人们产生了多个丈夫中间的“主夫”和多个妻子之间的“主妻”观念,逐渐在群婚制度中明确了一个“确定的配偶”的观念。社会上虽然仍然保留群婚制的现象,但依然在不断排除血缘关系,以致最后只剩下姻亲关系。这构成了早期的对偶婚制。
在对偶婚制度发展的后期,群婚制度已经几乎从社会之中被排除了出去,“主夫”变成了“唯一”的丈夫,“主妻”也变成了“唯一”的妻子,这时已经形成了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过着固定的配偶生活。然而夫妻双方的关系是极不稳定的——只要任意一方觉得彼此不合适或其他原因,均可随时解除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甚至不需要经过什么仪式或手续。恩格斯说“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夫一妻制——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马恩选集》1972年版 第四卷 第48页)整个社会依然处于母系氏族的时代,一个家族的人生活在同一个共产制的家庭中,全体或者多数妇女属于同一个氏族,其中的男子则属于不同的氏族,共产制的家庭经济成为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也因此很难形成个体家庭。顺带一提的是,由于禁例越来越多,可以成为配偶的女性就越来越少,缔结婚姻就变得越来越困难,逐渐出现了抢劫和购买女子的现象,甚至形成抢婚的风俗和买卖人口(主要是女性)。
5.对偶制——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
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间,而且大多处于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时,人类的婚姻制度就已经普遍进入到“对偶婚”制度下。“自然选择”在达到“对偶婚制”时,已经做到了极限,无法再进一步变革。而人类在经历整个野蛮时代之时,新的因素接替了“自然选择”的力量,不断推动婚姻制度的变迁。在“一夫一妻制度”产生的前夜,“对偶制度”下的社会终究酝酿出新的因素,使社会逐步向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过渡。
首先,由于“对偶婚制”的逐渐发展,一对夫妇的婚姻形式逐渐固定,所出生的孩子可以有“确定”的生身母亲和父亲,这动摇了社会以母系确定世系的基础;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逐渐学会了驯养动物和牲畜,种植植物以增加口粮,“以前一切获取食物的方法,现在都要退居次要地位了”,财产剩余在逐步增加,虽然剩余仍然主要归氏族所有,然而私有制在逐步萌芽;再次,虽然在过去“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余额”,然而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在生产力由几何级速度增长时,劳动力的大规模需求刺激了“奴隶制度”的产生;复次,由于传统的家庭分工,丈夫负责获取食物,因此保有劳动工具和家畜、奴隶、种子等生产资料,而妻子由于主要负责生育和家族或家庭公社内的家务劳动,因此只保有自己的家庭用具,“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最后,由于当时社会施行的母系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后,其财产需留在本氏族内部,即一男子死后,他所拥有的财产必须带回他所出生的那个氏族之中,留给他的同胞姐妹的子女来继承,而该男子的子女则依规定和习惯应当留在他妻子所在的氏族内,因此他的财产就不能由他自己的子女来继承。这在继承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矛盾。
所以,母系制度必然被废除,而在事实上它果然也被废除了,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事实上只需要几步就完成了。第一,规定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带回该男子所在的氏族中去;第二,规定该男性氏族内的女性成员(即该男性的同胞姐妹)的子女应带离本氏族,去他父亲所在的氏族里。这一变革就这么完成了。它所造成的结果即:在一个母系家庭公社中,“从妻居”的婚姻形式逐渐变为“从夫居”,家庭公社由“母系制”过渡到“双系制”(即同时按照母系和父系来计算世系),又从“双系制”过渡到“父系制”;甚至有的也会直接从“母系制”过渡到“父系制”中。终于,“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代替了“母系家长制家庭公社”出现了,世系和财产均由父系来确定。“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它的意义在于:这标志着“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乃是一个由群婚制所产生、以母系为基础的家庭向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
虽然这时,血缘关系仍为其天然的组织基础;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有的还保留着原始民主制,即仍然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组织模式”;但是,整个公社已经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男子的独裁逐渐变得越来越不能遏制,例如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为了确保女性所生出的孩子出自一定的父亲,妻子在家庭公社之中逐渐落到了男子的绝对权威之下。可以说,当“父系”诞生的那一刻,“父权制”也在逐渐的生长。
这般的“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共由多个“个体家庭”构成,成员包括:一个父亲、他的子孙、他们的妻子、许多非自由人(即奴隶,但他们也包括在这个家庭之内。正如“Famulus”一词本指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本来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因此,恩格斯说“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而他的完美典型就是罗马的家庭“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6.一夫多妻制
而就“一夫多妻制”来说,它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而且“必然是”也“只能是”社会上少数权贵彰显财富和特权的体现之一。它既“从来没有”也“从不可能”在社会上广泛流行而成为社会通行的婚姻制度。因为整个社会的男女数量在大体上来说总是相当的(甚至女性的人数还总是微量的少于男性),多妻制的存在必然使一部分男子由此被排除出求偶的选择空间,使他不能真正缔结婚姻。因此,“多妻制”的实施从来都是不可能的。只有压迫阶级中的显贵因在社会中占有特殊地位才能够真正办到,而人民大众则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
7.专偶制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目前的婚姻制度。然而这个制度从它的叫法上来说就充满着争论。笔者认为,准确来讲,“一夫一妻制度”应称为“专偶制”。首先“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只能体现出该制度的一个方面,而不能体现出该制度的全部(下文叙述)和该制度的本质。其次,这个叫法好像体现出“一男一女、男女对偶、男女平等”的印象,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因此这个叫法实在是不妥当,然而这个叫法延绵至今又深入人心,不免是父权社会的影响。
“自然选择”的作用在婚姻制度达到了“对偶制度”之时已经走到了尽头,所以“专偶制度”的产生并非来自于自然选择,而是经济考量。马克思说“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产的增加和想把财产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生产力的进步所导致的私有制的萌芽和财产的增加与继承制度的改变,是推动专偶制出现的理由,这在前文“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出现时已经叙述过了。而财产的增加和继承制度的变化的最终结果即:催生出了“专偶制”这一家庭形式。人类此前所经历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中,均没有形成今天所见到的“个体家庭”——那时的人们生活在一个大家族中或一个大的家庭公社之中,直到今天从所谓的“四世同堂”等大型的家庭形式中依然可以窥见曾经的家族形式的影子。然而当人类逐渐向“个体婚制”过渡时,共产制的家庭经济逐渐解体,今日所谓的“家庭”才有了产生的根基(因此前文在写到“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时一直使用了“家族”或“家庭公社”,而不使用“家庭”这一表述)。“专偶制度”相较于同样是个体婚制形式的“对偶制度”至少有四个不同。第一,“对偶婚制”下,双方的婚姻关系松散,夫妻均有“离婚”的权利,而“专偶制度”下婚姻关系变得牢固得多,双方不能任意解除婚姻,但是丈夫拥有绝对权力。第二,“对偶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原始的公有制,而“专偶制”的经济基础已经过渡到了私有制家庭经济。第三,“对偶制”下世系依照母系计算,“专偶制”下不仅过渡到了父系,还产生了父权制度。第四,“对偶制”下的家庭组织方式依然是共产制的大家族或家庭公社,而“专偶制度”以个体家庭为社会的细胞,在家庭内部产生了最初的阶级压迫。
“专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到高级阶段交替之时从“对偶家族”中产生,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包括了“个体婚制”和它的两个补充:“杂婚制”与“通奸”。这三个部分共同构成了“专偶制”的全部内容。
首先,在一个寻常的“个体婚制”家庭中,家庭成员包括:丈夫,妻子,子女,如果有女奴隶的话还有可能包括纳女奴隶为妾。其中,丈夫的地位最高,居于一家之长的地位,他实行着“个体婚制”下的“单偶制”(如果是权贵的话还可享受“多偶制”也即“多妻制”),同时还可以寻花问柳,流连于风月场所,这在古代对于男性来说,即便不是一种荣耀也至多不过是道德上的小污点。而妇女的地位仅仅是:1.婚生嗣子的母亲;2.主要的管家婆;3.女奴隶(即婢女)的总管。妇女只能实行确定的严格的“单偶制”,目的在于生育出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以继承父亲的财产。如果妇女“通奸”,那么她将面临极其严重的苛责,而且这般苛责在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偶制的地方都一样的严厉。对妇女还实行相当的的限制,包括:1.只能学习缝纫等技能,较少学习读写(如中国古代俗语:女子无才便是德;女子不入私塾等);2.幽居生活,只能同女子来往,男子一般难以接触到;3.没有女奴隶(婢女)作伴不能离家外出;4.使用阉人等手段监视妇女。乃至“所以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
其次,“杂婚制”(该制度的极端形式即“卖淫”)作为“个体婚制”的第一个补充,是“专偶制”(也即“一夫一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专偶制度”下,丈夫同妻子常常缺乏任何感情,且在丈夫眼中妻子是仅作为“生育工具”和“女奴隶总管”。因此,供男性寻花问柳、纵情声乐的“卖淫行业”应运而生且“延绵至今”。至于对它的详细描述,恩格斯的原话已经足够详细和经典,笔者直接摘引在这里:“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自相矛盾的一样: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另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杂婚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杂婚制,在口头上是受到非难的。但是实际上,这种非难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排除出去,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1972年版《马恩选集》第四卷 第62页)在这里可以看到,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仅仅是对女子来说的,而男子则突破了“一夫一妻制”,同“杂婚制”并行——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度”从来没有影响到丈夫方面的“多偶制”。
最后,作为“个体婚制”的第二个补充,也即“专偶制”的第三个部分——“通奸”,必然产生。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越是对女子有严厉的监视和压迫,越是激起妇女对压迫的反抗;越是剥夺妇女的情感而将之置于用于生育的地位上,越是激起妇女不停地追求情感的激情尝试。尽管有严格的监视和幽禁,妇女依然能够找到各种机会与情投意合的男子幽会。虽然父权社会经常加以禁止和严厉的惩处,但“从来没有”也“绝不可能”根除的“通奸”,成为了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这两大制度并行不悖的“第三种制度”了。可笑的是,为了绝对地确保一定的子女出自确定父亲的“专偶制”,现在却“至多只能依据道德的信念了。”(恩格斯语)
所以“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这一切都是因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且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1972年版《马恩选集》第四卷 第60页)
讲完了古代的专偶制,现在来谈一点“资本主义的专偶制”。虽然资本主义的法律严格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完全出自双方个人的意愿缔结的婚姻契约。但法律却照旧是不管“意愿”是如何产生的。总结来说,资本主义的“专偶制”——这所谓的“出自个人意愿的婚姻契约”大致由两种方式缔结而成:一是父母包办,更多盛行于“家境殷实”的资产阶级。父母为子女进行选择并照旧的包办,其结果是“专偶制”下夫妻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丈夫的寻花问柳同妻子的情郎幽会一样是那么的不可开交,出轨或许才是生活常态也说不定。二是一定程度的自由恋爱,我们也可以称之为“近似的自由恋爱”或者“类自由恋爱”,这个“自由”有两个限制:①本阶级范围内的自由;②或多或少的有限制的自由(几乎不可能是“完全的”),这样的结果使“自由恋爱”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缔结婚姻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出轨照例会少些。“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恩格斯语,1972年版《马恩选集》第四卷 第67页)如同傅立叶所言“正如在语义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构成一种美德。”
(以上乃至以下的对资本主义专偶制的评价中,笔者不得不大段大段的引用我们的导师恩格斯的原话来叙述,因为那实在是太精彩了)
那么,有三个疑问不得不解决:1.为何人类社会从“对偶制”进入到“专偶制”家庭中会必然产生男子对女子的压迫呢?2.“专偶制”或者说“一夫一妻制”是不是如传闻那般是个人自由恋爱或自由性爱的最高结果呢?3.妇女解放的出路在哪里呢?
第一个问题:为何人类社会从“对偶制”进入到“专偶制”家庭中会必然产生男子对女子的必然的压迫呢?首先,在过去的原始共产制家族经济中,在包括了许多的夫妇和他们的子女之中,妇女料理整个家庭里的家务,同男子在外创造各种生活资料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认可的、同社会所接触的“社会劳动”。这样的劳动不带任何的私人属性。生产资料也因而是共有的,从不属于任何哪一个个人所有。接着,在“家长制家庭公社”的产生到“专偶制”产生时,劳动的性质在不断地改变。家务料理的劳动从一种社会的、公共的劳动改变为一种“私人的劳动”,妻子的角色从参与社会公共劳动的社会的一个成员,变为隔绝于社会的家庭内部的家庭女仆。她的劳动不再被认可为一种价值和重要属性。直到今天,现代的家庭都是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丈夫掌握生产资料,获取收入赡养家庭,妇女什么也没有。“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者。”
第二个问题,“专偶制”绝非如资产阶级学者所说的是“个人性爱的最高结果”,相反,它是男女之间矛盾的必然体现。“可见,个体婚制(即专偶制)在历史上绝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1972年版《马恩选集》第四卷 第61页)
第三个问题,妇女解放的出路何在?在资本主义时代下,在私有制仍然存在的条件下,妇女作为一个群体,永远也无法获得同男子相对等的地位——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经济最发达的国家里。在资产阶级家庭中,女性想要获得平等的地位的首要前提是——这个资产阶级的女性获得与她同一阶级的男性相差不多的财产,然而这对女性来说,从来都是少数的。但在无产阶级家庭中,男女双方均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所以在大工业时代、在无产阶级之中的妇女间,历史才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参加和男人一样的“社会生产劳动”。如果女子继续从事家务劳动,那她就将很少或不再参与社会劳动,她就没有收入;如果她要参与社会公共劳动而获取收入,她就要减少乃至消除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在一切劳动部门,无论是被视为低端的流水线生产还是被视为高等行业的医生律师,均是如此。这样,“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就受到了挑战。只要妇女走出家庭进入社会,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并参加社会劳动,她的地位就一下子跃升了起来。“妻子事实上收回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由此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条件就摆在眼前。“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四、评价
纵观整个人类历史,我们发现,共有这三种婚姻形式先后出现“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以上全部顺序的特征也就显而易见了——“妇女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
但是,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和社会制度的改变,未来人类的婚姻形式会如何改变呢?我们认为,同那些带着“妓院的眼镜”观察人类社会婚姻制度演变的庸俗的“观察家们”相反,“单偶制”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它将十足的实现!随着男子统治女子的物质基础的消失,“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劳动部门。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因此,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了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 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这会不会成为更自由的性交和随之而来的社会舆论对于处女荣誉及女性耻辱的更加宽容的态度逐渐产生的原因呢?最后,难道我们没有看见,在现代世界上一夫一妻制和卖淫虽然是对立物,却是不可分离的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吗?能叫卖淫消失而不叫一夫一妻制与它同归于尽吗?”(1972年版《马恩选集》第四卷 第72页)
最后,在关于人类婚姻形式的改变和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的导师恩格斯用极为精湛的语言做了深刻的总结,作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第二篇《家庭》的结语,笔者将之摘录于下,也作为本文的结尾:
“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一旦消失,那末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但是,一夫一妻制却会非常肯定地失掉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离异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夺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知道他们应该怎样行动,他们自已将造成他们的与此相适应的关于各人行为的社会舆论一如此而已。”(1972年版《马恩选集》第四卷 第79页)
(文章补充:关于“母系社会”和“父权社会”的名词的辨析有必要单独挑出来做一次叙述。
1.“母系社会”而非“母权社会”。母系社会的两大特征:1.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2.人类社会的世系依母系计算。在母系社会之中,一个氏族内的年长的女性(通常是本氏族的祖母)作为氏族的最高代表,她由民主选举或其他民主形式产生,负责管理氏族的相关事务,召开各种会议,但并没有任何特权,她必须充分听取各位氏族成员的意见,对氏族内的争端居中调节。男子同女子一样需要外出获取各种生活资料;一般酋长是由男性担任,协同女性保障氏族安全,“酋长”这一职务本身也是没有任何特权的,它的权力仅仅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或者称不上是一种“权力”,但却是真正的“公仆”。所谓“母权社会”或者“妇女的统治”仅仅是在同“父权社会”相对应而展开描述的意义上会被使用。在人类还处在母系之时,社会的经济基础还是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私有制和阶级分化尚未产生,“权力”和“权利”的观念甚至还没有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还不存在,更不存在“母权”一词,又何来“母权社会”呢?而“妇女的统治”更是只有口头意义而缺乏实际意义:“母系”和“原始共产制经济”从不会给氏族内的妇女带来任何特权,相反,妇女还要承担氏族内的更多事物。妇女既没有压迫男性,也没有从中获取特殊利益,双方低位趋于平等。“谁统治谁”的概念既没有产生,在事实上也从未存在。
2.“父权社会”我们又称之为“男权社会”,这确实具有真正实际意义的名词。父权社会依照父系计算世系,以刚刚萌芽产生的私有制为基础,产生家庭内部的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并在阶级斗争的过程中酝酿社会制度的改变——炸毁了氏族制度、产生了国家制度。这时,“权力”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男性压迫女性并获取特殊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丈夫掌握绝对的权力,妻子则毫无权利可言,男尊女卑的地位不断巩固。父权社会完全推到了母系社会的一切,所以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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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当山。校对: 发际线向列宁看齐。本文为激流网首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责任编辑:黄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