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违法井喷的时代!据湖南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在12月2日举办的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透露的消息,自今年6月底启动“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以来,全省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910万起。
五个月的时间,查处各类交通违法910万起,不能不说是一个天文数字般的成绩。据了解,全省公安民警6万余人,即便交警的数量五占其一,也不过1.2万人左右;而数量庞大的辅警,是没有执法权的。这就意味着,在这五个月中,全省交警平均每人查处交通违法758起,日均查处交通违法数达到5起。
事实上,交警部门的内部分工十分细致,除了内部行政事务外,还有事故处理、车辆管理、路面执勤等,真正用于行政执法的警力,不会超过一半。这就是说,担负行政处罚任务的交警人均每天的办案数超过10起。
查处交通违法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而交通行政处罚则有一般(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如果10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中有1起按照一般程序处理,那么,一天能够办结一起就是高效率了。如果有1%的案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平均一天办结1起案件都将非常勉强。
即便所有交通违法案件都按照简易程序办理,那么,流水作业般的行政处罚,其办案质量绝对是差强人意的。也许有人会说,交通行政处罚大多引进了“电子警察”等科技手段,可以大幅度提高处罚效率。但科技作为辅助手段,并不能代替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运行。其缺陷表现在:
一是教育作用的淡化。进入电子警察视野的所谓交通违法,都无一例外地只能接受处罚,既没有教育的内容,也没有申诉的余地,更没有处罚幅度的区分。如此执法模式,完全使交警部门异化成了一台冷冰冰的处罚机器。
二是处罚对象的模糊性。人所共知的一车三证的处罚模式,就是漠视违法主体,让行政处罚乱点鸳鸯谱。实际操作当中,交警对接受处罚的对象是来者不拒,鲜有对违法主体进行举证,从而使多数交通处罚处于违法的境地。
三是证据的转换存在重大缺陷。“电子交警”充其量解决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问题,在处罚程序中处于“发现事实”阶段。从技术层面分析,“电子交警”获得的影像受周边环境、拍摄距离、角度、光线等影响,在反映违法车辆原貌、重现交通违法现场本来就存在先天不足,在用于处罚证据前,还须通过计算机加以编辑、过滤、增删、取舍,并最终固定在纸质媒介上成为案件证据。
在证据转换的过程中,如何防止指鹿为马或“放(关系)人一马”,在法律和实践上尚无良方;是否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在编警察予以转换,公众也无从监督。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71条第4项看,视听资料作为单一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力是比较低的;而“电子交警”记录经交警部门单边“制作、转换”后,明显丧失了“视听资料”的原始属性,属于“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在处罚程序中,交警部门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电子交警”照片的真实有效性,包括图像是否真实可靠、图像是否由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等等,而这个问题在法律和实践上远未被人们所认识。
四是处罚陷阱若隐若现。常见的有,与“电子交警”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有的道路交通标志安装在不明显的位置;有的将车行道分道实线划得过长;有的路标显示与地面标线混杂不清、眼花缭乱,看不见灯、看不清道等情况的普遍存在;有些路口、路段的红灯自动拍摄仪,将由绿灯转换为黄灯、红灯的时间调得过短,让司机措手不及,使驾驶人自投罗网、难以避免违法。
五是罚款数量十分惊人。在交通行政处罚中,罚款处于优先选择的处罚种类。按照每起违法案件平均罚款50元计算,910万起案件的罚款总量将达到4.55亿元;如果平均按100元计算,则罚款总量将达到9.1亿元。车主及其驾驶人在车辆依法缴纳购置税、燃油税后,对国家的贡献真是连绵不绝的。
看来,交警部门确实不是吃素的,他们工作不息、罚款不止、孜孜不倦、乐此不疲,交通违法查处数节节攀升,几乎成了一台罚款机器。但是,交通违法数的火箭般上升,交警的腰包一天天鼓起来,还能称之为“执法”吗?
文章来源:发科白话
在初级阶段,全民守法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是造成违法剧增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