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为什么要限制它?
列宁领导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刚刚胜利,便立即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紧接着,颁布了“关于废除不动产私有制的法令”。然后,接管了国家银行、实行了对外贸易垄断制,并且没收了原先属于资本家的大型企业,使之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一句话,实行了对“剥夺者”的剥夺,初步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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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主张,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要义。但是,列宁认为: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
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简单来说,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制,消费资料的分配方面,废除了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老规矩,实行了“按劳分配”,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里,地主、资本家不劳动,仅仅凭着手中占有的生产资料,就获取全社会一多半财富,这种情况消灭了。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大进步。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按劳分配”就是全社会每个人用等量的劳动换取等量的报酬。用共产主义的价值标准来衡量这种措施,它还不是共产主义。为什么呢?因为“用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从某种意义来说,还是在实行“等价交换”,用以换取报酬的“劳动力”和用劳动换来的“报酬”——消费资料,还有可能演变为私有财产。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力”就是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从而换取工资的。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远远小于工人付出的实际劳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工人、贫苦农民成为社会的主人,劳动者从事劳动,然后领取劳动报酬,与资本主义社会中“出卖劳动力”已经有了本质的不同,因为扣除工人工资、扣除再生产资金之后,剩余的价值不再装进资本家的腰包,而是归社会所有、造福于人民。
然而,在刚刚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人们的私有观念还没来得及彻底改造,如果继续实行“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这种“等价交换”,则不利于消灭人们头脑中的私有制观念。另外,“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的做法,还会造成劳动能力不同、贡献大小不同的人之间,在领取报酬时产生等级差别。而这种等级差别,就具体表现为“三大差别”——脑体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而“三大差别”的存在,则有可能在社会管理人员当中产生官僚主义、在知识分子队伍中产生学阀倾向,使社会管理人员和知识分子队伍脱离人民,特别是会使各级干部脱离人民。
脑体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是几千年的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共产主义的目标,就是要消灭这三大差别,实现人人平等。而资产阶级法权如果长期存在下去,三大差别就不容易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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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建立公有制,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第一步。但是,这只是第一步。列宁指出: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
在这个过渡时期里,逐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就是一项重要任务。它关系到在这个“彼此斗争的时期”里,共产主义能否战胜资本主义,关系到没有人剥削人、没有人压迫人的理想社会能否最终实现。
因此,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十分重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二、列宁采取了哪些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措施?
1.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后,尽量拉平贫富差距,同时消灭社会等级
为了拉平贫富差距,第一项措施,1918年4月,列宁提出废除财产继承权,同时规定死者的亲属中无劳动能力者,经过批准,可继承不超过一万卢布的遗产。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在私有制社会里,子女继承父母的私有财产(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天经地义”的事。十月革命后,废除财产继承权,则不仅有利于拉平贫富差距,还有利于促进人们消除私有制观念。
拉平贫富差距的另一项措施,是用各种办法压缩工资差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相差20倍。这个工资差距涉及工人、知识分子、职员、官员等一切拿工资的人。到了十月革命后的1919年,这个差距已经降到5倍。列宁这时指出:“为了把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拉平,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今后还要继续做下去。”
在工人队伍内部,当时的全俄工会代表大会做出决议,主张可以实行“八级工资制”或“十二级工资制”,但工资差别不宜过大。“八级工资制”最低与最高的工资比例是1:2,“十二级工资制”最低与最高工资比例是1:3。
为了消灭沙俄时代留下的社会等级制度,列宁也做出了一些努力。
1917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由列宁和斯维尔德洛夫签署的《关于废除身份制度和公民等级的法令》,宣布废除一切公民之间的身份区别和身份特权,取消公民等级制度,取消文官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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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2月,列宁又签署了《关于全体军人权利平等的指令》,宣布军队中一律取消官衔的称呼,废除由官衔产生的一切特权和各种差别,取消各种勋章及其他奖章。这项措施,在尔后的苏联,未能很好地坚持下来。
2.绝对不允许对国家公职人员实行高薪制
十月革命后,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列宁采取过很多灵活的政策。例如,对那些在旧社会成长、现在转过来为新社会服务的老一代科学家、工程师、技术专家,为了更好地争取这些人服务于苏维埃政权、服务于新社会,列宁坚定地对他们实行高薪制。
然而,列宁与此同时却制定了极其具体、严格的措施,把党政人员的工资保持在工人工资的水平,最高额不超过工人的最高工资。1917年11月,人民委员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人民委员的薪金最高不超过500卢布。当时,俄国工人中的最高工资大约为450至500卢布。1919年10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负责政治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的决议》,规定政治工作的负责人除工资外,不得以奖金、加班费的形式获取任何额外报酬。1920年9月又做出规定,党员身份的行政领导人,不得领取工资以外的津贴、奖金及其他额外报酬。
十月革命刚刚胜利的时候,地主、富农为了抵抗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故意囤积居奇、造成粮食恐慌。在各大城市极度缺粮的情况下,当时的苏维埃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粮食定额,一律不得超过普通工人的定额。
列宁强调“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和一切金钱特权,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并认为这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并规定这一措施不仅涉及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而且涉及国营经济部门的技术人员、监工、会计以及所有管理人员。
3.对学校制度、科研制度进行改革,促进知识分子思想改造
十月革命后,列宁十分重视国民教育领域,认为它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特别是教育、争取年轻一代的重要阵地,是巩固苏维埃政权、建设新社会、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重要阵地,因此,列宁主张“学校应当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同时,列宁清楚地认识到:“教育界的资产阶级偏见特别顽固”,因此应该特别重视教育领域里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特别重视教育领域里争夺接班人的斗争。
1918年8月,苏维埃最高人民委员会做出《关于苏俄高等院校的招生问题的决议》,规定高等院校不容许资产阶级享有任何特权,相反,应该无条件地优先招收工人和贫苦农民子弟,免收学费,并开始实行助学金制度。
1918年10月,苏联人民委员会下令废除沙俄时期所建立的学位学衔制度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和特权,所有教员只按一种职务标准领取薪金;并规定,教员的兼职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50%,工资在830卢布以下的教员,才可以领取加班费,等等。这些措施,有力地限制了知识分子队伍中的等级分化,有利于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
遗憾的是,1934年1月,苏联人民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建立了新的学衔制度,1918年的相关措施没能坚持下来。
1919年6月,苏维埃政府宣布,废除沙俄时代关于科技发明的法规,宣布科技发明属于国家财产,对于发明者只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并发给证书,肯定其发明权。这项措施,就是废除了“知识产权”的私有制,它不仅有利于保证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成果归全社会公有,也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的思想改造。
我们知道,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所谓“专利”制度,科技发明所带来的利益,被少数人所垄断。这种垄断,一方面不利于科学技术的成果由全社会共享,而是让少数资本家利用科技新发明来大赚一笔;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人们的私有观念,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知识、技能以及劳动成果,作为向社会捞取好处的一种“资本”。因此,废除“知识产权”的私有制,对于建立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缺少的一项措施。
4.在劳动人民当中,倡导“星期六义务劳动”
倡导“星期六义务劳动”,用列宁的话说,就是“要克服那种认为劳动只是一种负担,凡是劳动都应当付给一定报酬的习惯”。列宁指出:“做事就是为了拿钱——这是资本主义世界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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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6月,苏维埃俄国正处在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国内白匪军的武装叛乱双重夹击之中,后方的工人发起并实行“星期六义务劳动”、支援前线。列宁撰写了《伟大的创举》一文,给予了热情的赞颂和高度的评价。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指出,“星期六义务劳动”的伟大意义,在于工人阶级自愿、自觉地发动起来,表现了无产阶级的自觉、勇敢、团结、坚定,凭借这些品格,就可以把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各阶层群众团结到一起,建立一种新的社会联系、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社会秩序。
三、能否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也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
尔后的历史证明,斯大林逝世后的苏联,虽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继续坚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战线都是国营企业、农村都是集体农庄,但是由于忽视对资产阶级法权的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等级制、高薪制,知识分子队伍内部也拉大了工资等级、拉大了社会地位差距,在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的苏联,形成了一个严重脱离人民的资产阶级特权阶层。
形成这样一个特权阶层,不仅造成了脱离人民的党政干部队伍、知识分子队伍,使工人阶级政党和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异己的力量,而且也激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不满,造成了干部与群众、知识分子与工农之间的矛盾和鸿沟。这一状况,为后来苏共亡党、苏联解体埋下了祸根。苏联解体之后,叶利钦上台,对生产资料实行“激进私有化”,就成为轻而易举的事了。
在中国,毛主席晚年非常重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认为如果不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搞资本主义很容易”。但毛主席逝世后,走资派上台,否定了毛主席的主张。他们打着“特色社会主义”旗号,推行了一系列渐进的“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首先不是对生产资料进行明显的私有化,而是明里暗里扩大各种资产阶级法权。例如在国营企业里扩大厂长的权力、削弱工人当家作主的权利,拉大工人内部和干部、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这样,国营企业的私有化“改制”,就很容易了。再例如,不断扩大“脑体差别”,拉大知识分子与工农的收入差距,在知识分子内部也突出所谓“专家”的地位,并给他们极高的物质待遇,又引进了西方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所有这一切,使得当代中国的大多数知识分子“集体堕落”,变得不关心社会、不关心人民,只关心自己的钱包。1990年代开始,高等院校实行高学费制度,这不仅造成了底层青年上大学困难,而且强化了青年当中的等级观念和“精英”思想。
由此可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也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
回顾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系列实践,我们清楚地看到,列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是为人民谋利益,是与广大人民血肉相连的。
毛主席曾经指出:
“历史上发生过各种的革命。但是,过去的任何一次革命,都不能够同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相比拟。建立一个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曾经是世界上的劳动人民和进步人类千百年来的梦想。十月革命破天荒第一次在世界六分之一的土地上,把这个梦想变成了现实。”
可是,现在有各种各样的人,从各种角度、用各种方式诋毁十月革命。别的不说,就说社会上流行的一句据说是普京说的话:“不为苏联解体而惋惜,就是没有良心;如果想要回到苏联时期,就是没有头脑”。
十月革命无疑曾经给俄罗斯人民、给苏联各个加盟共和国的人民带来过幸福生活,为他们谋取了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因此,俄罗斯人民、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人民,都怀念十月革命。想到苏联解体之后十月革命被否定,人们当然惋惜。奇怪的是,为什么不能回到苏联时期呢?为什么想要回到苏联时期,就是不正确呢?如果说“苏联时期”指代的是十月革命的方向,指代的是十月革命给人民谋取的利益、带来的幸福,回到苏联时期,不是很好吗?如果说“苏联时期”指代的是斯大林逝世后苏联修正主义执政时期,这个时期在苏联确实不得人心,确实没有人愿意回到那个资产阶级法权盛行、资产阶级特权阶层统治的时期。如果苏联在后来一直坚持列宁指引的方向,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坚持不断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也不至于严重脱离群众,更不至于在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内部产生一个特权阶层,使得国家走上资本主义复辟的道路。
现在有些人把苏共亡党、苏联解体的原因,归结为十月革命的道路“不灵了”。其实,苏共之所以亡党、苏联之所以解体,并不是十月革命“不灵了”,而恰恰是违背十月革命原则的苏联修正主义“不灵了”,才最后分崩离析,也才在分崩离析之时,苏联人民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为变修的苏共说话。
回过头来再分析普京那两句话。诚然,人们对苏联解体感到惋惜,是怀念苏维埃制度、怀念十月革命,但是在普京看来,人民怨恨苏联后期的修正主义特权阶层,就是对十月革命不满。按照普京的主张,就是一方面搞资本主义私有化(不回到苏联时期的十月革命原则),另一方面要挽回或者补偿人们因自身利益受损而产生的惋惜心理,因此再把这个资本主义改良一点,搞一点点社会福利、抓一小撮金融寡头、反一小部分腐败现象。似乎这样,人们就不“惋惜”了,也不必回到苏联时期了。
可见,普京的看法是何等肤浅!这是一种带有欺骗性的资产阶级说教。
去年,普京还曾在公开场合发言,把苏联解体的责任,归咎于列宁制订的“各加盟共和国可以自愿加入苏联,也可以自由退出”的原则。似乎,当初规定不允许自由退出,苏联就不会解体了。岂不知,1991年大多数苏联人民在相关“公投”中投票主张保留苏联,是苏联各级官僚和“精英”分子强行将其解体的。由此看来,苏联解体,是这个资产阶级特权阶层的罪孽。而这个特权阶层之所以肆虐一时,难道还不是因为长时期不注意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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