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山西省委与中共中央华北局之间产生了一场关于老区农村向何处去的争论。文章通过对当时农村调查报告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再解读,并结合历史当事人的观念感觉和实践举措,认为山西省委试图“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做法凸显了自上而下的政策规制和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互为关联的总体性历史实践。中共中央华北局对山西省委做法的批评尽管来自于对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政策精神的贯彻和把握,但双方争论的持续发酵和扩大则表明在“问题与主义”的认知和处理上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这种差异性不仅为他们在试办合作社问题上的歧见、争论提供了历史场域,而且也折射出了新中国政治经济状况变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农村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影响。

从山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看毛主席和刘少奇的争论-激流网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山西省委和中共中央华北局(以下简称“华北局”)之间产生了一场关于老区农村向何处去的争论。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呈交了《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请示报告,随后华北局在5月4日作了批评性的批复意见。由此,一般认为这标志着双方在如何认识和解决土改后老区农村互助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时产生歧见和争论的正式开始。有关这一争论的来龙去脉,重要亲历者原长治地委书记王谦早在1988年为《长治市典型村农业社史》一书所作的序言(“为什么要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即有概要性的忆述;1991年,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以“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争论”为题对争论经过及意义进行了叙述,并以4月17日报告文本为争论产生的标志;陶鲁笳在《一个省委书记回忆毛主席》的书中对此争论事件的记述在某些历史细节上具有一些参考价值;王谦的《劫后余稿:试办初级社文存》(以下简称《劫后余稿》)一书则主要收录了当时老区农村调查报告及试办合作社的具体办法和方案等资料文献,为本文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提供了重要的史料基础。

可以说,对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试办合作社的历史实践进行讨论已不存在史料缺乏问题,除上述重要当事人著述之外,其他相关档案资料也多有出版。所以,如何将这一问题研究推向深入,在掌握丰富史料的同时更需要在史观上作出调整和创新。现有研究大多是以薄一波回忆录中的记述内容为线索架构,在讨论观点上陈陈相因,鲜有新见解。近年来,辛逸和高洁运用文献和口述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认为这一历史实践体现了山西省委主观设计和实行“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的观点。何浩则通过文本细读的方法,以鲜明的问题意识和思想关怀揭示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农业合作化实践的内在逻辑和复杂化表现,对本文写作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

基于上述文献史料和现有研究成果的综合性判断与思考,本文希冀通过对当时调查报告资料的再解读,直接进入复杂多变的历史实践之中,从其内部层层剖析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对老区农村互助合作问题持有的多重规定性,进而展示他们处理历史问题的具体办法及时代性意涵。其次,将针对华北局对山西省委做法的批评和修正并由此引发的双方在互助问题上的歧见和争论,进行更为贴近历史的解释和讨论。或者说,就山西试办合作社而言,作为历史当事人究竟在何种程度上重构着老区农村的社会世界,以及对新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转型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些都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发现问题:长治老区的农村调查报告

1950年7月初,山西省农业厅厅长武光汤带领考察组到长治老区武乡县进行了一个半月的农村调查,撰写了《晋东南武乡县农村考察报告》。随后山西省委又以此报告于8月25日向华北局进行了书面材料汇报。鉴于此调查报告反映了土改后老区农村产生诸多新问题的重要性,10月9日《人民日报》以“山西武乡农村考察报告”为题公开发表,并在“编者按”中指出:“这一报告所用以研究问题的方法,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一般都是好的。华北所有老解放区所经历的路程与武乡大体相似,可能都有同样问题发生。各省委如果仿照山西省委的办法,组织一些强有力的考察组到农村去考察一番,一定都会发现许多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改进对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华北农民进一步的富裕而奋斗,这是很必要的”。接下来,文章就武乡农村调查报告进行再解读,以经验事实呈现新中国成立之初长治老区农村面临的问题有哪些,以及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怎样的历史处理。

首先,武乡考察组选择了六个典型村作为调查对象,即先进村(窑上沟、监漳)、一般村(韩壁)和落后村(东沟、坡底及东村);然后,通过深入调查各村土改前后发生的种种变化,再与当地县区负责人进行分析研究后作进一步观察。此调查报告共有四部分,前三部分以讨论武乡农村土改后出现的新问题为主,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据六个典型村调查结果显示,土改后农村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具体表现:“中农户数已占总户数百分之八十六,人口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七,土地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七,牲畜占百分之八十四点六,羊群占百分之八十二点五,产粮占百分之八十六”。可见,所调查的六个村里“中农化”占了绝大多数。而且,劳动力、畜力、农具及其他生产条件也有相当的恢复,农业生产已接近或恢复到战前水平;农民生活也有很大改善,拥有存粮和够吃够用的农户占到总户数一半以上,部分农户对房屋进行了修复、重建,仅有极少数困难户(如孤寡、军干烈属、不善经营者及二流子等)不够吃用。

武乡考察组调查发现,因农业生产恢复到战前水平,农村呈现“中农化”趋势,导致农村阶级关系产生新的分化,主要表现为农村重新出现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的现象,这显然与土改运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相违背。所以,在武光汤等人看来,老区农村阶级关系的再分化是需要警惕和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不过,土地买卖问题却是复杂的。如:在1948年和1949年中,六个典型村“共出卖土地四一○亩,占总亩数的百分之二点二八”,多是因为“坏地换好地、远地换近地、卖地买牲口、转业迁移”等;另有农户“因疾病、死亡、灾难等原因,造成生产生活上的困难”而被迫出卖部分土地或全部土地;还有极少数农户“因劳力少,土地多,不愿雇人,出卖少数土地”,但没有影响其正常家庭生活。因此,土改后老区农村的土地买卖在六个典型村不仅为数极少,而且很少有富农户产生,尚未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可是,面对农村阶级关系分化问题时,武乡考察组认为“凡是组织起来、生产运动开展的村庄,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者就比较少,或者没有。……这就说明农村生产迫切需要组织起来”。相反,还有“许多农村干部对于这个问题是较麻痹的,并未认真分析研究阶级分化的情况,对农村生产方向缺乏明确认识。部分干部还存在生产不用领导、生产没政策的思想。他们不了解党对农民的领导作用,以及领导农民组织起来的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处理历史问题的方式和判断,武光汤考察组认为,1950年初武乡农业生产互助组向着两个不同方向发展。即,有的互助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窑上沟村的史富生互助组,由于“抓住了组织起来、提高技术、发展生产、发家致富”的新方向和增产发家计划,组员生产劲头大,没有出现消沉解体现象;而其他大部分互助组因为没有给予农民以积极指导和提出新的生产内容和方向,导致“相当普遍地呈现着消沉解体倾向”,“组员思想涣散,劲头不大,甚至各干各的,这种情形相当普遍”。所以,土改后农民虽分得土地,但如果对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的落后性不能高度重视,便容易放松对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生产领导。就老区农村的新问题,考察组最后又从“思想发动与政策教育”、“组织领导与工作作风”和“创造典型与推动一般”三方面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办法。这些举措与太行革命根据地社会经济建设的历史实践如出一辙,早已成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治理和改造农村社会的重要革命经验。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之初武乡考察组发现长治老区农村产生的问题主要是“中农化”和农村阶级关系的新分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土地买卖和互助组涣散、消沉的现象。如果土改后农村生产恢复和发展中出现“中农化”和阶级关系再分化是难免的,那么对农民组织起来的不力、涣散未能及时进行领导和充实提高,引向更进一步发展,反而任其自流、放任不管、自由单干,便成为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予以高度重视和讨论解决的关键问题。

1950年,长治地委书记王谦先后两次派人到老区农村进行调查研究。他在《劫后余稿》一书中记述说,之所以在一年内两次组织人员调查研究农村的社会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党员和农民的思想情况,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省委副书记赖若愚给他交代的任务和嘱托。即在土改后的几年时间,长治老解放区的“群众在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问题,应该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采取什么方针和措施,才能把老解放区的工作提高一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王谦强调,第二次任地委书记期间主要做的工作是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土改后,老区农村生产恢复发展后,应该在互助组基础上领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方针。而且“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有过几次口头的和文字的向省委的报告,最后,经过省委批准了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则和政策措施,批准了试办1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开展工作,调查小组还拟定了涵盖老区农村的经济生产、各阶层的经济地位、党组织领导以及农民婚姻家庭、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调查提纲。正如王谦指出的,“这种调查的目的是比较广泛地去了解当时各方面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前进中存在的矛盾,并力图从实际情况下寻求解决矛盾的方针政策和方法”。

所以,王谦组织的长治老区农村调查研究反映了在其看来新中国成立之初老区农村产生了哪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试图采取怎样的解决办法。刊载于1950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的《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一文是调查组的第一篇调查报告。就内容而言,土改后由于农民是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己劳动,所以长治老区的农民生活已开始富裕起来。据资料显示,“已有个别新富农产生,约占总户数百分之四的农民上升为富裕中农,有百分之八十五点四的农户上升为中农了”。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与发展,农民生活日渐富裕,新的阶级分化的开始,在农民群众中,农村党员、农村的基层干部中……产生了愿意自由地发展生产,产生了不愿意或者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了的‘单干’思想”。因此,“这是老区互助组今年呈现涣散、萎缩以至部分陷于解体的基本原因”。显而易见,长治老区农村的新问题主要是农业生产中的“单干”现象,原因则是农村出现了“中农化”趋势。长治地委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在于担心自由单干的趋势会使得“少数农民上升为新富农,而使其他农民没落破产”。为此,调查报告中又强调:“忽视了这一点,在农村干部思想中,必然产生对农业生产的领导放任自流的现象,这将会使我们在农村工作中犯极大的错误”。

出于对农村自由单干现象的高度敏感和警惕,以避免在农村工作中“犯极大的错误”,长治地委认为必须要加强党对农业生产的领导,贯彻“互助合作运动与新的技术相结合的方针”,从而使老区农业生产提高一步。这也是调查报告中所着重强调的。针对单干造成互助组涣散问题和农民作为小私有生产者的特性,及时加强党对农民的生产领导显得十分重要。那么,既要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又面临一些新问题,就需注意两方面倾向:“一方面必须反对各种各样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和以贫为荣不事生产的思想作斗争,也要反对企图在一个早上就把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体化的急性病。同时另一方面也必须反对放弃农业生产领导,任其自由发展的自流主义”。长治地委采取的则是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民组织起来、互助合作的做法,并指出,为了贯彻“逐步走向集体化的方向”,山西省党代会上提出的“把互助合作与新的技术日益密切地结合起来,是互助合作运动的新的发展方向”的方针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一提法将会使老区互助合作运动走向新阶段,为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增加新的力量,进而以绝对优势超越“单干”的生产水平。必须注意的是,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山西省党代会及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新方向这一问题。据文献记载,此次党代会是山西省委和省政府成立四个月后召开的首次党代表会议,并通过了一些重要政策决议。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王谦和武光汤两个调查小组对老区农村进行的调查研究及其提出的对策性意见和办法,而我们对调查报告本身的解读和讨论,也须基于这样的规定性才具有针对性和解释力。

1950年1月15日至25日,山西省委在太原召开了第一次全省党代会。大会通过了《关于贯彻1950年工作方针与任务的决议》,并提出了在由战争时期进入到建设时期的历史转折关头,“必须努力学习我们不懂的东西,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的要求。此次党代会还提出:“把互助合作与新的技术日益密切结合起来,是互助合作运动新的发展方向”。而且,要求各地“组织起来与技术相结合,与供销合作相结合,与副业相结合”,充实互助组的经济活动内容,以适应农村新形势和农民发展生产的要求。省党代会一结束,省委又于1月27日召开全省第一次专员、县长会议,讨论1950年省政府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及政府领导等问题。可以说,1950年1月山西省党代会是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它所制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议直接影响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省内各地区工农业,尤其是农业生产的发展走向。但现有研究者在讨论山西试办合作社问题时,却都没有关注到这一次党代会在其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和影响,更遑论从此次党代会的具体决议中去考察分析长治老区农村出现的新问题为何会是以那样的处理方式来安排和进行。

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赖若愚在1950年1月1日的《山西日报》上发表了《迎接1950年》的文章。其中指出:“在1950年,我们就完全有条件开始进入建设时期,着手我们各方面的建设工作,特别是有可能开展一个空前规模的贯串全年的大生产运动……我们的目标是工业化,但从目前情况来说,为了逐步走向工业化,必须以最大的力量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为了达到这一要求,还必须继续提倡深耕细作,应用进步技术,与一切灾害斗争;提倡互助合作,并发动更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改造一切懒汉和不事劳动的寄生分子,使他们成为生产的力量”。为此,“我们山西省委对1950年的努力方针提出如下意见:继续提高全体党员和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继续改进工作作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厉行节约,战胜困难,以期两年之内,达到国民经济的完全恢复”。可见,1950年工作方针与任务的核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水平的高度重视;二是两年内完全恢复山西国民经济。而这些政策制定又是建立在省委领导对当时山西历史状况和现实需求的把握和判断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工业化方向是明确的,但“以最大的力量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又是最迫切的。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在于党员干部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作风的改进。1月25日,赖若愚在省党代会上的总结报告中对此有透彻说明。他指出,之所以要将“提高党内政治思想水平,改进工作作风”作为1950年工作方针并放在前面,是因为“估计到目前党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作风,与新的历史时期的形势与任务不相适应。由乡村转向城市,由战争转向建设,一系列新问题均未解决。不提高全党政治思想水平与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是做不好的,它是完成任务的决定环节与前提条件。……必须实际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使我们工作前进。所以必须把它列入全年的方针,而且放在前面”。那么,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赖若愚对1950年工作方针的反复强调到底有怎样的问题意识和考虑,以及期待下一步工作规划会在哪些历史实践中加以展开。

搞清楚这些,我们才可以深入理解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对于土改后农村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处理方式的规定性。前文指出,针对老区农村的“中农化”“阶级新分化”、自由单干、互助组涣散等问题,党员干部不能置之不理和放任自流,而是要以全新的政治觉悟和工作作风加强领导和积极扶持,以凸显党在农业生产中的领导地位。就像赖若愚指出的:“关于生产合作社,我们的方针是扶助发展。由于我们的生产不够发达,要求各种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济都发展。新民主主义社会并不排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所以对于现有的生产合作社,不管其性质如何,实际上都是需要的。生产合作社,即使吸收一些资金股、分点红,也不应认为不对。因为不吸收,资本即成游资,货弃于地,或者流入私人资本家那里。而劳动者今天的困难,却正是缺乏资金。”显然,山西省委一方面对于生产合作社方要扶助发展,另一方面也允许私人经济生产存在。但对于农村“游资”却不能不管不顾,而处理“游资”问题已涉及如何将农村互助合作提高一步了。因此,即便各种性质的经济都被允许发展,但优先考虑的则是对生产合作社经济的扶持和领导。赖若愚明确地强调:“从现有的不同类型的社的性质说,大体可分四类:第一类,生产工具属公有,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按劳力分红,没有剥削关系,其性质应该说是半社会主义的。第二类,有点资金股,但以劳力分红为主,其性质基本上亦应该说是半社会主义的。允许分一点红,似乎不应因此就说它变了质。第三类,劳力、资金居于平等地位,或资金比重大,其性质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的。但也有某种社会主义的因素,因为劳动者占有一定比重。第四类,没有劳力分红,是合股买卖,其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不论哪一种,我们今天都是需要的。当然,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应特别加以扶助。这里讲的是否正确呢?还不敢确定,希望我们大家都继续加以研究。”可以说,赖若愚在省党代会上对1950年工作方针与任务的反复强调与说明,对于我们分析长治地委农村调查报告具有直接的参照作用。

通过对山西省党代会及赖若愚有关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如何发展的政策走向及宏观规制问题的叙述讨论,目的在于说明长治老区农村调查及对相应问题的解决方式与办法是其来有自的,或者说,是嵌入在当时省委党代会各项决议所生成的制度性结构中的。参加完省党代会后,王谦于2月22日至3月2日召开长治地委第二次党代表会议,在《如何贯彻执行省委1950年工作方针与任务的报告》中指出:“生产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着这一中心任务去进行”;“生产总的目标是发展工业,但五〇年必须用最大力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合作事业”;要“重视组织起来,提高技术,发挥党员、团员、积极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王谦在长治老区的做法即体现了赖若愚在省党代会上的决议内容。据《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调查显示,随着农民财富增加,产生了一定的农村“游资”,如果不加以及时的正确引导,使其向着“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与扩大农业投资”再生产的根本方向发展,那“这种资本将自流地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采取的办法就是以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副业相结合的“合作社”形式促进农业生产向前发展。很显然,长治地委对农村“游资”问题的解决反映了山西省委方针政策的地方效应。

但是,在“关于富农问题”上,长治地委还没有明确的应对办法,难免显得笼统、模糊。如,一方面肯定新民主主义阶段新富农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对农业生产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准许富农经济存在是否准许富农参加劳动互助与合作社呢?准许富农的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但是否准许在半社会主义性的互助组织中进行这种剥削呢?如果准许富农参加劳动互助,又准许这种资本主义剥削呢,那末劳动互助组内部等价交换的生产关系是否会引起改变?”尽管这些问题在老区互助合作运动中还没有普遍出现,但“在劳动互助中采取了出工资米的形式,以剥削农民组织起来劳动的更大的剩余价值的事实是存在的”。如果允许新富农参加劳动互助组织且准许其进行剥削,那必将引起互助组织内部生产关系上的不等价关系出现,结果对富农有利,而对劳动农民不利。于是,长治地委提出了把“富农从劳动互助组中逐渐分化出去”或“以土地收获物质多少,采用劳动积累的方法”两种可能性,试图以此避免富农对农民的剥削。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理解长治地委在富农问题上的困惑或不确定性呢?其实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民主主义阶段允许富农经济存在与农村富农不可避免地对农民进行剥削两者之间矛盾关系的一种在地化凸显。或者说,1950年长治地委针对老区农村新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且其有限性的背后则是土改后农村生产恢复与发展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规定等因素叠加所造成的一种综合性复杂状态。本文对这些调查报告的解读和讨论必须在此有限性及复杂性的历史过程中才会有更加贴近的把握。

以上即是通过对1950年长治老区农村调查报告文本的细读和讨论,呈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老区农村生产恢复与发展所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及其时代特征。接下来,文章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是如何把握和解决这些问题的。

二、解决办法: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提交了《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指出山西老区农村因经济恢复和发展,农民自发力量增长,导致互助组发生涣散解体及向富农方向发展,而不是向着现代化与集体化方向发展的问题。省委主张以“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进步因素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私有基础,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引导老区互助组向前迈进。而华北局、刘少奇先后对山西省委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和否定。现有研究中多以此为切入点讨论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试办合作社产生的争论问题,这一路径是根据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的记述为线索展开的。如果只是局限于此,难免会将历史实践的复杂性作简单化处理。在我而言,首先应该进入历史对象内部,从“事件本身的发展逻辑”展开考察分析,由此,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呈请的报告应当被视为一个历史性过程的阶段性体现来看待。因此,有必要探讨其中的重要节点,这样才能深入理解山西省委的做法及其来龙去脉背后的时代性意涵。

1950年12月30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转发了省农业厅关于1950年生产互助运动的总结报告。这是一份以长治老区农村调查资料为主的综合性报告,对本年度农业生产互助运动及存在的问题作了汇报。这一总结报告主要展示了一年来的生产互助成绩,为山西省委加强、推进互助合作化实践提供了具体经验和可能。通过对此报告文本的分析讨论,可以看出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在面对老区农村问题时试图考虑和提出的解决办法。

该报告首先对1950年生产互助情况进行了交代。前文指出,第一次省党代会提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的新方向,作为互助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基本方针,这样的主张直接针对老区农村“组织起来”的生产状况曾出现的涣散、消沉现象。于是,“各地根据这一新的情况,通过总结互助历史道路,并采取培养骨干、树立典型、稳步前进的方式,加强了对互助的领导,改善了领导作风。发动互助与单干竞赛,用互助比单干优越的事实教育农民,涣散不前现象开始逐渐克服”。对此,山西省农业厅在总结报告中利用老区农村调查资料作了详细说明:

据统计,老区在春、夏、秋3个农事季节中,组织起来的比例:晋东南平顺、长治、壶关、武乡等县,已有75%的户与70%的劳力组织起来。西北之神池、保德、偏关、五台等县组织起来的农户与劳力都达40%以上。陵川、平顺、襄垣等县一部分村统计,由春季的2033个互助组发展到4638个组。平顺川底、张井、郭和等6村,参加互助的户数今春由去年的86.3%降至83.3%,夏季又发展到85.8%。二区童镇等14个村组织起来的劳力,经过春耕播种,由61.1%增加到72.4%。……另据长治专区6县171个村3465个互助组调查,有3种形式:第一类互助历史长,采取组织起来与技术结合的方法,并积累了公有农具、牲口、羊群等生产资料,组织起来在农民思想上已肯定下来。这类组约占10.5%。第二类互助历史长,提高劳动效率,有的结合副业扩大生产,惟提高技术进展不大,这类组约占31%。第三类互助组初步定型,一般是劳畜力为主,季节性的小型互助,这类组约占58.5%。加强生产计划性和改进技术是这类互助组逐步提高的关键。此外还有大量的小型临时拨工组,其特点是不定型,生产中比单干效率高。其次,在新区虽然组织起来还是新问题,但建立在群众旧习惯基础上的小型互助则较普遍。晋南在夏季农忙季节,小型互助占劳力70%以上。

上述引文充分凸显了1950年山西省党代会制定的“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的新方向对于扭转老区农村互助组消沉涣散问题的进步作用,但在这种总体进步中也存在一些差异性问题。如,长治专区6个县的互助组调查显示,第一类组注重组织起来与改良技术相结合,积累公有生产资料,具有一定的生产先进性,但为数极少,即便与注重农副业相结合的第二类组一起,它们也不及互助组总户数的一半。反而是小型分散的第三类组占有绝对优势,这在新区晋南农村表现突出,“加强其生产的计划性,研究改进技术是这类互助组逐步提高的关键”。可见,新中国成立一年来互助合作生产有明显进步,但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也比较突出。能够在互助生产的历史实践中真正贯彻“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农副业相结合”的成熟稳定的互助组还不普遍,也由此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互助生产的领导提供了历史场域。

省农业厅的总结报告还展现了互助组在“结合技术”“公共积累”和“农副业结合”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而且是在组织起来与单干的二元对立架构中对经验材料加以叙述,突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的新方向在耕种技术和生产收益上相对于单干行为所具有的优越性。并以此作为“引导农民、教育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的物质基础。由于生产发展需要,一些互助组也开始发展“抽取公积金”“创办义仓信贷”等社会公益事业。山西省委认为这种在私有基础上产生的“集体经济”做法同样具有单干户不可相比的优越性和生产前景,因为“它们的发展确实有助于生产的提高,克服了分散的农村小生产者的局限性,进而为农村举办较大的生产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如,在“全省首届劳动模范大会192个互助组中,即有118个互助组有公共积累,占60%以上。属于公有财产的有:集体开荒地2136.5亩,苗圃16.6亩,牲畜79头,羊群1420只,猪106只,旧大农具253件,旧小农具271件,新式农具55件,碾磨31个”。31但是互助组积累的公有财产该如何“保管使用”“积资分红”,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安排,所以只能笼统地指出,针对组内的公共积累问题“不能操之过急,必须在群众需要与自愿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否则会引起群众思想顾虑,反而阻碍生产的发展”。至于将农副业相结合的方针贯彻到组织起来的生产过程中,也是要促进全面发展。所以,在总结组织起来的新经验叙述中,突出了在改良技术、发展生产、公共积累等方面相对于自由单干做法的优越性,用经验事实教育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是正确选择。但农业互助运动的实际发展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不会像政策制定者规制的那么简单、直观。即使1950年的生产互助运动取得了明显成绩,可对于富农参加互助组以及如何进一步解决剩余劳力和农村游资等问题,仍是山西省委需要认真面对的如何加强党对农业生产的领导,如何处理单干与互助集体经济之对立关系的重要问题。

其实,山西省委在转呈农业厅总结报告之前,对1950年的互助生产情况已进行了总结和宣传报道。1950年12月2日,赖若愚在全省工农业劳动模范大会上指出,一年来所取得的经验充分证明了组织起来的优越性,尤其是提高技术和农副业相结合对于农民走向富裕生活的促进作用。但是如何解决老区互助组积累的公共财产问题,仍没有提出具体方案,结果是“怎样妥当,还可继续研究”。与此同时,《山西日报》也以类似的问题把握和叙述口径对此作了专门报道。所以,要理解和把握山西省委的这些做法,只把视线停留在1951年4月17日的请示报告上是不够的,还要尽量返回到这一节点之前的历史脉络中,把其依存的历史性过程揭示出来。

1951年3月5日,赖若愚在山西省第二次党代会上明确强调要加强农民组织起来的政治认识和具体办法,即由首次党代会提出“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的新方向迈出了实质性变化的一步。他指出,在老解放区,伴随土改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不仅是中农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农民的思想也有所改变。“这样,农民的敌情观念模糊了,特别是在前途问题上,农民小生产者自发的趋向,与工人阶级领导他要走的方向,发生了矛盾。农民群众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当前利益上和个人私利上。因此,他们对于政府的某些措施(如贷款、奖励生产、兴修水利)依然是拥护的,而对于负担、扩兵却很抵触。对许多工作都嫌弃麻烦,嫌误工。现在的负担比战争时轻得多,可怨声却比过去多得多”。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令省委不安心的问题呢?赖若愚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党员干部本身有许多缺点和错误,党的基层组织也往往反映出农民小生产者的思想;另一方面则是农民的自发倾向顽强存在,而其思想上的落后性也容易受会道门、反革命活动的侵扰和介入。因此,“这实质上表现了工农之间的矛盾,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矛盾。不解决这一问题,工农联盟就不能很好巩固。这已成为老区农村的一个根本问题。‘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在老区是更为清楚的。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经常注意加强党的政治教育,使其符合于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名称,确实是有严重的决定的意义的”。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规定下,赖若愚认为战争与土改结束后,党员干部中“普遍发生了松懈、麻痹、轻敌的思想”问题,对政治关注不够,导致其具体工作和总的政治任务关联不起来,进而妨碍了“引导农民逐步地向集体化、近代化前进”的根本方针的贯彻和执行。如果“继续下去,党员、干部的蜕化倾向也必将严重起来”,所以全面加强“经济建设任务与政治斗争任务密切结合”是非常需要的。

为此,赖若愚在第二次省党代会上对老区农业生产问题又作了说明。他指出,新中国成立一年来老区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发展,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问题,部分农民也达到富裕中农水平;再加上由战争转向和平环境,很多农民特别是富裕中农倾向于单干,导致了互助组织的消沉、涣散情形。这也是山西省委、长治地委在农村调查报告中一再强调的。而此时的赖若愚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已开始表明要将老区互助组引向更高一步。他之所以要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农村互助组织涣散趋势“并未完全扭转”,“依然是老区农村的一个大问题”;但农村中也有不少互助组“有了公共财产,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产生了‘按劳分配’的一些因素”。在赖若愚看来,这些成绩的取得又是与提高技术,特别是和新式农具的推广相关联的。所以,不仅要“继续改良生产技术,推广新式农具”,同时“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把现有公营农场、新式农具站办好,以影响农民。一方面推广已有的经验,并在长治区各县,每县试办几个农业合作社——采取按土地、按劳力两个分配标准,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至于一般的互助组织,仍强调与提高技术相结合,与副业生产相结合,与供销合作相结合。”可见,从第一次省党代会到第二次省党代会的一年时间里,赖若愚关于老区农村互助合作发展的方针,已由“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转到了“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形式”。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之初这一加强党对农业生产领导的态度转变是大胆而超前的。据前文讨论,当时农村出现了“中农化”“阶级分化”,甚至是“富农问题”,但是直到1950年年底《人民日报》刊登相关调查报告时,如何解决互助组织消沉、涣散和解体的问题,仍没有具体方案和办法,只是希望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所以,赖若愚在第二次省党代会上提出要将老区互助组引向更高级的一些形式的解决办法背后,一定还有需要深挖的历史细节,只有如此,才能理解上述历史实践何以会发展到后来的状态。除省党代会外,3月7日省政府在《山西省人民政府1951年工作任务》中指出,为了完成农业增产,要求各地:第一,必须大力宣传并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奖励农民生产的十大政策与省府“定期召开劳模大会与举行生产展览会的决定”,充分发扬劳模互助组、模范村的带头作用;第二,必须继续贯彻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的方针,发动组织起来与单干竞赛,宣传组织起来的优越性,提倡互助组设置公有农具及一部分公用财产;第三,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农业技术改良运动,加强优良选种、换种,防除病虫害,贯彻精耕细作,推广新式农具等。尽管省政府1951年工作任务书与省委党代会上的政策决议大同小异,但其中提到的“中央关于奖励农民生产的十大政策”和“提倡互助组设置公有农具及一部分公用财产”却值得注意。省政府要求前者作为各地完成增产任务的首要条件进行宣传贯彻,说明地方政府在领导农业生产过程中受到了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规定和安排;而后者对互助组积累公用财产的提倡,也表明与省委以“增加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把互助组提高一步的一致性。

至于中央奖励农民生产的十大政策,是指1951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中相关政策内容。如,第二条规定:对因善于经营、勤劳耕作和改良技术而超过常年产量者,不额外增加公粮负担,其产量显著超过一般生产水平者,人民政府得给以物质的或名誉的奖励。而且,“所有干部领导生产有显著成绩者,亦应给以奖励”。第三条则强调“劳动互助组,应受到人民政府的各种奖励和优待——得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优良品种、农用药械和新式农具等优先权。允许富农经济存在,雇佣劳动自由”。可以说,省政府主张用中央奖励农民生产的十大政策作为山西省1951年工作任务的政策指南是一种积极贯彻中央政策的地方行为,但对“允许富农经济存在,雇佣劳动自由”的强调,显然与省委书记赖若愚的考虑和做法有所差别。在该项决定中还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毛主席所指示的‘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方向的重要性,必须结合提高技术、结合副业生产以充实并提高劳动互助的内容。在华北、东北和山东的某些老解放区,已出现在劳动互助组中的积谷义仓(即公积金),应视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加以提倡”。很显然,山西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本省农业生产规划不仅受到1951年农林生产政策的直接影响,而且试图在中央政策名义下寻找有利于农业增产的新途径。赖若愚在第二次省党代会上已明显表达了这样的政策倾向。

3月7日,赖若愚在山西省第一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就如何促进农业生产丰收问题所表明的态度更加坚定:“提高技术,这是农业生产上很重大的问题……组织起来,新区是发展,仍本着等价、自愿原则;老区则必须提高,不提高就不能巩固。组织起来要与提高技术相结合”。在3月8日全省第二次民政会议上,赖若愚再次表达了对如何解决土改后农村自发势力增长及互助组涣散问题的认识和对策。他强调说,过去一年农村政治空气是很稀薄的,要把新政权建设好,就必须提高农民的觉悟,解决好对农民的教育问题。由于农民自发势力的增长,导致了在经济上不愿意组织起来,自由单干,走向富农道路;在政治上对远大前途认识不够。所有这些问题又是与无产阶级领导方向相违背的。因此,“要在政治上加强前途教育,明白地讲清要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在经济上要提倡组织起来、提高技术、扶助先进的生产方式,如互助、合作社等”,“把经济建设任务与政治斗争任务密切结合起来,最应强调的问题就是加强工农联盟和对农民的教育问题,要农民接受无产阶级的领导”。这又显示出赖若愚对提高老区互助组以领导农业生产进步的政治理念和实践有了新变化,即不仅把教育农民的迫切性凸显出来,而且将其放置在要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和加强工农联盟的无产阶级领导方向的历史关系中加以把握。与此前的政策言论相比,这样的话语表达更加趋于政治化、国家化,不只是笼统地扭转互助组的涣散局面,而是明确将问题解决与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向社会主义转型的大历史进程关联起来了。

如果以上所述是1951年初山西省委为扭转互助组涣散、消沉现象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解决办法的话,那么,山西省委又是在什么样的历史情境下作出如此大的转变呢?除上文论及的中央关于农林生产政策的制度安排和第二次省党代会等因素外,长治地委在老区农村的调查研究则为省委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具体经验基础。这一点也是赖若愚对王谦担任长治地委书记时的期许和嘱托。

1951年2月,王谦等人向华北局刘澜涛提交了一份长治老区互助生产的调查报告,主要把“公共财产与公积金”作为互助组新的发展因素进行了汇报。其中指出,凡是巩固的互助组,基本都有一些“伙买新式农具”和“中小义仓之增设”的公共财产。在公共财产基础上发展出的另一种新形式,即公积金,“而这个问题被地委领导上提出注意,又和解决互助组中的富农问题——即互助组的方向问题有关”。前文指出,长治地委对富农问题已表示了否定态度,但具体解决方案还未确定下来。1950年12月,长治地委开始在互助组中试行公积金办法,其目的在于发展半社会主义成分,限制资本主义成分,并采取三个原则:“(甲)公积金按土地积累,按劳力享受;(乙)出组不退公积金;(丙)用之扩大再生产与互助组公益事业”。这些主张两个月后在山西省委向华北局提出的《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中有了充分体现,但是实施起来并不顺利,农民对其多有抵触。据38个互助组调查,“按土地积累”粮食148石,而“按劳力享受”来使用,这就等于“公积金须完全从农民私囊中拿出”,而且“也和互助组中土地较多而劳力较少之农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另在“出组不退公积金”和“用途方面”也有抵触现象产生。于是长治地委认为这些问题“目前仅系初步提出试行,故尚无肯定经验可资研究”。即便如此,长治地委仍强调,一方面互助组与提高技术、供销结合等方面不仅会巩固和提高,而且将“展示农业合作社的方向”,而“公共财产与公积金的积累及其效用的发挥,或许将便利于互助组通达这个方向”;另一方面,土改后富农问题固不可怕,“但亟应做出样子来让农民看见;只有互助组和合作社的道路,才是唯一使广大农民走向富裕避免贫困的道路。互助组应当摆出这个样子”。

毫无疑问,长治地委的这一报告,对于省委书记赖若愚如何解决山西老区农村互助组涣散和阶级分化等问题起到了“摆事实、讲道理”的效果,而王谦也会受到省党代会相关政策方案的规制和影响。1951年3月底,王谦在长治地委互助组代表会议上从试办合作社的重要性、原则、条件、做法以及国家扶持等方面作了政策性说明,并指出,“我们的农业生产其远大的目标是集体化与近代化”,只有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农民才可能避免重新贫困,才能在共产党领导下走向社会主义,直至彻底获得解放。所以,“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运动,是关系农民群众远大利益的重大问题,组织起来必须不断给以提高”。而提高的具体办法,一方面是继续贯彻组织起来与技术相结合的方针,另一方面是“在现有组织起来的基础上,试办一种比之现在的互助组较高的形式——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这一实行逐渐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按劳分配的比重是十分必要的”。可见,此时长治地委已开始启动试办合作社,并将其作为扭转农民自发势力增长、提高互助组和改造农民小生产者,进而把农业生产引向集体化的选择。

3月29日,王谦在会议总结中除了对公积金、按劳享受、抗属代耕、土地分红、负担、种子、牲口、农具、肥料、副业、记工、劳力、评产、奖励等方面强调外,另对“注意几个问题”的特别说明,颇有意涵。他指出:“我们的互助组、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新民主主义的合作运动,还不是社会主义的。我们将来要走向社会主义,但今天不是空喊社会主义,今天我们是在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想了这么多办法都是为了这一目的。当然这一工作做好了,也就给走向社会主义准备了条件。但现在的条件还不能说已经是社会主义了。所以大家回去不要喊。特别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今天还是试办,在群众里还不宜村村宣传,将来胜利了再说,免得不完善而引起不必要的混乱。”王谦的此番话语所蕴含的时代意义可能连他本人都未必意料得到,这也是他首次在提高互助组和试办合作社实践上对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作出比较系统的一次政策性论说。而且,他把加强领导互助合作的工作实践放置在新民主主义的历史语境中,并一再强调所努力发展的是新民主主义经济,还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这些对于理解长治地委、山西省委与华北局及刘少奇、毛泽东等在此问题争论中的政策指向及时代意涵就显得十分重要。

由此看来,有学者将山西试办合作社看作是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的主观设计和推动下的产物,虽解释了一些问题,但也容易遮蔽进一步讨论历史多样性的可能路径。尽管山西省委在推动老区互助组向更高一级形式的转变表现了一些主观能动性,但是其主动探求新方向的背后实则有着自上而下的中央宏观政策的具体规制和安排,忽视了后者就容易将前者的历史作用扩大化。所以,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结合的历史关系互动中去寻求新中国成立之初这一重要历史实践的生成过程及思想意涵,更有助于打开其承载的历史丰富性和讨论空间。

三、产生争论:什么问题?什么主义?

通过前两部分讨论,呈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就土改后老区农村互助合作问题的思考、规制和实践的历史图景。正是在寻求解决如何进一步组织起来的做法上,首先在山西省委与华北局之间产生了不同意见和分歧。学界研究也多以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提交的《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请示报告和5月4日华北局批复意见作为双方争论的起点展开讨论。但只是局限于此,难免将原本的历史实践何以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歧见和争论的复杂性作简单化处理。所以,本文试图直接进入历史,从其内部重新考察问题的生成过程,以更加贴近历史的方式呈现当事人对争论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及其时代性脉搏。

其实,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在4月17日前即有所表现了。尽管1950年《人民日报》刊发的山西老区农村调查报告还只是反映了土改后农村的中农化、富农倾向、互助组涣散等问题,但是1951年2月王谦等人联名向华北局汇报长治专区互助组问题时,则表明要用“公共财产之积累”和“公积金”办法解决互助组消沉和富农方向问题。随后,3月底长治地委互助组代表会议召开,又突出强调了“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解决土改后农民自发势力和农村阶级新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正值此时,华北局派出的“春耕工作队山西小组”(以下简称“山西小组”)参加了这一会议,并于3月30日给华北局提交了此次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这是一份直接表明华北局与长治地委在互助合作问题上存在歧见和争论的重要史料,而已有的研究却对此易见文献鲜有关注和讨论。

山西小组在给华北局的报告中首先指出在试办合作社问题上与长治地委的做法存在不同意见。山西小组认为,公积金仅“便于个体经济基础上扩大生产和克服农民意外的临时困难”,“对保持互助组内劳力等价和限制富农剥削的作用并不大”,所以要求“出组不带公积金”的办法容易引起农民的思想顾虑和行动上的混乱,是不宜采用的。进而指出,长治地委强调“按劳(按劳动力评分)享受”的原则也是不恰当的,容易在土地较多、劳力较少和土地较少、劳力较多的农民之间造成利益矛盾。此外,在公积金使用上,长治地委规定“公益救济事业不得低于60%,扩大再生产不得高于40%”也是不妥的,反而会影响和限制进一步的投资扩大生产。很显然,山西小组认为“不妥”的问题,实际上是对长治地委的主要解决办法给予了否定。

另值得注意的是,在给华北局的报告材料结尾处还附有王谦的“分歧意见”说明,以示他们在发展互助合作问题上的原则性分歧。主要有:对劳动互助组织的性质认识问题,对劳动互助组织内部生产关系的认识问题,对公积金性质的认识问题,对富农政策及富农在互助组内实行剥削的持何种态度问题。通过比对发现,除了在公积金和富农问题上的歧见外,王谦把互助组织的性质及其内部的生产关系问题作为不同意见作了强调,而山西小组对此则没有关注。那么,王谦所总结的不同意见试图在说明什么,或者说,又该如何来理解他的这些“分歧意见”以及与山西小组在互助合作新发展上的不一致呢?

尽管山西小组不同意长治地委的做法,但王谦也试图说明长治地委的做法有其理由。上文指出,山西小组的不同意见主要是认为积累公积金应该强调其发展生产和避免农民陷入贫困破产的作用,而不应强调其“劳力等价”“按劳享受”“限制富农剥削”的作用。显然,这是就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民主主义境况而言的,不仅鼓励私有基础上的农民经济发展,而且互助组内富农剥削其他劳力的情况,可以用“提高工资或在自愿原则下不和他互助”的办法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劳力等价和按劳享受的办法。这一主张是要继续保留互助合作内部的原有生产关系,而不是急于去改变。而王谦认为,之所以要采取“公积金”和“按劳享受”的原则,是因为长治老区农村的互助合作已有根本性变化。大部分互助组不是向着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朝着单干、富农方向,以致产生了新的阶级分化、土地买卖、互助组涣散解体等现象。也即“劳动互助组织的性质”和“劳动互助组织内部生产关系”发生了“本质性”变化,而解决的办法则是要改变互助组织的内部生产关系,加强党的领导,将其引向“正确的发展道路”。所以,山西省委、长治地委由组织老区农村调查研究得出较为笼统、模糊、尚不确定的问题认识和解决设想,后在相关政策学习和贯彻中又加以调查、分析和讨论,进而形成了一套明确的处理老区互助组织问题的政策方案。3月5日第二次省党代会通过的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即是重要标志。王谦在长治专区互助代表会议上也表明要采取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引领老区农村的新发展。在此历史节点上,山西小组对长治地委召开的互助代表会议及主要做法有所了解,于是便有了上述的“分歧意见”及其历史意涵。

山西小组返回北京后,华北局觉得事态重大,遂决定召开华北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专门讨论山西试办合作社问题。为此,省委于4月17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赖若愚起草的《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据陶鲁笳回忆,山西省委派长治地委书记王谦、兴县地委书记黄志刚、山西省农业厅厅长武光汤和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绣锦四人参加了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并委托王谦将省委的报告亲自交给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会议一开始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华北局政策研究室有的同志说,土改后应当巩固私有基础,逐步动摇私有基础是错误的。没有机械化就不能实行合作化、集体化。与会绝大多数批评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有的同志甚至讥讽王谦同志‘标新立异’”。但是王谦等人坚持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两极分化,克服农民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来“说明山西省委报告的正确性”。因存在争议,“会议开了四五天,意见没有统一”,最后由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哲人“根据少奇同志的原则指示和华北局常委讨论的意见,系统地批判了山西省委的报告”。由于王谦等人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刘澜涛又强调说,“少奇同志不同意省委的报告,你们回去告诉省委,不要再坚持请示报告的错误观点,要读点有关的书,要向华北局表态”。此次会议上针对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问题,再次凸显了事关“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等的宏观话题。后文中还将对山西省委给华北局的“表态”报告作进一步讨论。

省委在4月17日请示报告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老区农村生产有了相当的恢复和发展,但“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从而导致了互助组涣散现象发生。与此相反,老区互助组内部也产生了“公积金”等新的因素,省委认为“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进而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首先是“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并表示不赞同山西小组的意见,更明确提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出组不带”;其次,在分配问题上,应按劳力、土地两个分配标准,而且“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在此基础上,省委最后认为在互助组织中逐步地增强“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进步因素,将会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此报告以更加肯定的政策话语体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致力于走组织起来发展道路的探索和实践。但赖若愚等人为何要积极尝试增强新因素以将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其言行背后有着怎样的历史动机,又牵涉了哪些“问题”和“主义”?这些均是我们在分析讨论这一历史实践及其思想意涵时应特别加以重视和思考的。

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后,山西省委认为有进一步向华北局申述的必要,于是由赖若愚起草了《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的申述报告。它再次表明省委在老区互助组发展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其一,4月17日报告解决的是互助组和合作社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地讨论农村问题或农业生产问题”,“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弄清楚的”。言外之意,山西省委认为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上对其请示报告的批评是偏离其本意的。其二,山西试办合作社,是“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同时存在”,既承认私有基础又肯定社会主义因素,因而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而华北局却只强调私有基础,看不到社会主义因素,并加以扶植。其三,山西全省试办了十个合作社,是带有研究性质的,至于“它的发展前途如何”,“我们从来没有结论”,所以不能认为省委的做法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相混淆了。其四,在互助组和合作社内部采取限制富农政策是由合作社性质规定的,并不妨碍组、社以外富农的存在和发展,因此省委并不是“普遍限制富农”。其五,省委强调合作社的公积金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去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说的合作社里边,没说合作社外边”。并且两个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就相对减弱,这是个“历史过程”,也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合作社也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五种经济之一。可见,省委的申述意见直接针对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上受到批评和否定的具体问题,据理力争,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做法进行辩护。

收到山西省委的申述报告后,华北局于5月4日作出正式批复,对其“积累公积金”“按劳分配”的新办法给予了否定和批评。批文中指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任务只动摇封建私有,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私有;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目前你省有相当数量地区的互助组需要提高和巩固,但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的问题。这一点必须从原则上彻底搞清楚。”此批复意见对于理解双方因“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而出现的歧见和争论具有重要意义。其实质则是如何处理“私有基础”“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三方面的关系问题,而“私有基础”又是这一关系中的重要节点。在华北局而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政策和《共同纲领》是允许私有经济存在并鼓励其发展的,所以山西省委试图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的办法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错误的。另外,华北局还指出试办合作社只能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而且对省农业厅厅长武光汤估计全省参加互助的农户已达55%(不包括临时小型互助)的统计数据提出了“是否过高”的质疑。进而,指示山西省委仍应把进一步组织起来的任务作为首要任务。

在此,有必要对华北局批复意见中提及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略加阐释,有助于理解山西试办合作社争论为何会演变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及9月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是关于新中国一系列政策方针制定和实践的两次重要会议。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从宏观层面规定了党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应采取的基本政策,以及使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任务和主要途径。他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大约百分之十左右的现代性的工业经济”和“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的基本国情,将是相当长时期内一切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一点出发,产生了我党一系列的战略上、策略上和政策上的问题”,“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那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但对于占绝大多数的分散的个体经济不能任其自流,而是要“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而且,“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这三个“不可能”凸显了毛泽东对发展合作社经济的重视程度。在他看来,首先要重视引导占绝大多数的分散的个体经济向着现代化、集体化方向发展,而任其自流的做法是错误的。而要达至现代化、集体化的方向,则必须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毛泽东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形塑和规制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治经济方面的实践展开及历史走向。无论是华北局还是山西省委、长治地委,这些政策规定都直接影响了他们对具体问题的把握和处理方式。

1949年9月,《共同纲领》草案的颁布对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历史实践展开也具有重要影响。其中指出,新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以此为出发点制定一切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针政策。新中国的经济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在实现土改的地区,应组织农民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副业为中心任务,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而作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人民政府应该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可见,《共同纲领》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政策的规定本质上是对毛泽东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内容的更加系统地阐述和表达。很显然,华北局给山西省委的批复意见体现了对《共同纲领》政策精神的理解和贯彻。另外,周恩来对《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说明,也提供了一些政策性思考。如,有人认为既然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阶段,将来要向社会主义阶段发展,就应该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而周恩来强调社会主义前途是肯定的,但要用实践来证明它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人们才会真正接受它。“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而且这个纲领中经济的部分里面,已经规定要在实际上保证向这个前途走去。”周恩来还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建设是百端待举,但须有缓急轻重之分,草案中已根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哪些是现在可以做的、哪些是现在不能做的;哪些是已经做了的、哪些是尚未做的等分析规定出具体条文”。可以说,周恩来一方面肯定了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阶段特征,另则强调社会主义前途的必然性,但不能急于迈进,要有轻重缓急地去对待。

《共同纲领》的政策规定及周恩来的解释说明,体现了中共在政治经济方面的深思熟虑和远景规划的良好愿望。但是,从自上而下的方针政策颁布到具体历史实践的展开,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充满了政策制定者、执行者以及基层民众等多重力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为关联的总体性社会事实。通过对毛泽东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及《共同纲领》草案的分析讨论,已表明私有经济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组成部分,华北局的意见陈述是有政策根据的,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历史任务。不过,在毛泽东的会议报告和《共同纲领》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私有基础是不可动摇或削弱的,但这并不等于说随着历史发展形势的变化不会出现否定性的做法。而且毛泽东本人也一再强调将分散的个体经济逐步引向现代化、集体化方向是确定无疑的。周恩来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即新民主主义必须向社会主义的高级前途发展,但又有其阶段性和轻重缓急的特点。于是就容易给历史实践者在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上造成一定的差异性,事实上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就凸显了此差异性因素的影响。这在山西省委随后向华北局提交的检查报告中即有说明。

山西省委收到华北局5月4日的批复意见后,于5月6日又联名致电华北局再次申述了不同意见。省委坚持认为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经济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所以试办合作社并不违背《共同纲领》。但在5月7日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刘少奇首次公开批评山西省委的做法,指出:“有的同志现在就想从实际上来提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山西省委在农村里边提出要组织农业合作社,……当然这种合作社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一种十家八家组织的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否则,尽管农民怎样努力,要使中国的农业普遍地走向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可以看出,刘少奇对于试办合作社是基本认可的,但关键问题在于把试办合作社直接作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化道路是不可能的,只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所以,刘少奇的批评是严厉的,并将其上升到了如何对待和实现农业社会化、社会主义前途的宏观政治高度,由此从一般性层面对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提出了批判。

此外,陶鲁笳还忆述了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于6月初对山西省委的再次批评,并希望“省委再讨论一下,交代一番”。从有关争论问题的多次批评-申述-再批评来看,显示了由具体问题切入,到对问题性质的把握,再上升至宏观政策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规定上。基于这样的问题取向,我们可以将这一复杂性的综合历史过程看作是“问题”与“主义”关系生成的交织、展现。前文通过讨论长治地委、山西省委关于老区农村组织起来问题的调查研究,得知他们对问题的认知基本处在经验性层面,甚至是比较模糊、笼统的粗浅感觉。赖若愚曾嘱托王谦注重对长治老区的调查了解,其目的在于把握实践经验为进一步的农业生产规划寻找出路。但这一历史实践并不像历史当事人预料的那样一帆风顺,而是伴随历史进程的不断展开,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日趋凸显出来。上文中显示出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试办合作社问题已由初始的“简单”状态发展到“复杂”化的境地。而现有研究中不仅对此复杂性历史过程缺乏深入探讨,而且把山西省委的做法简单地看作是“铁板一块”。实际上,华北局先后几次明确要求山西省委认真讨论和对待其批评意见,并作出“交代”。如果把赖若愚等人的申述意见视为一种“自我辩护式”交代的话,那么,6月19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进行的“自我检查式”交代则更加耐人寻味。

与之前的申述意见不同,这一检查报告反映了山西省委就争论问题开始向华北局“认错”。省委在报告中指出,“在目前阶段提出对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确是错误的”。山西省委不仅首次承认这是错误的做法,而且认为错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互助组内产生了集体财产,晋西北已出现了四五个比较像样的农业合作社。最后就集中地研究到农业合作社和公积金的问题,认为这样集体经济就可以逐渐地发展起来,互助组的私有也将逐渐减弱(但也不是一下子就实行社会主义),这就是产生这一错误的思想来源”。这反映出山西省委之前的做法和主张是有缺陷的,由此引发的争论、歧见也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所以,省委在检查报告中对4月17日报告中容易招致误解和歧义的内容试图再作一些澄清。如,针对华北局批评省委试图通过试办合作社以否定私有基础,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问题,报告中认为“对老区的互助组织想普遍提高到农业合作社或在此基础上实行集体化。省委是没有这个思想的”。在“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并未彻底扭转互助组的涣散情形下,省委才又提出了更进一步的主张和措施。因此,“4月17日文件的出发点,就是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的,我们所指的转折点的意思,就是不提高就要涣散,不进则退;而不是要转到社会主义和农业合作社”。另外,“对于富农问题……互助组一般是不允许富农剥削的,但这也并不是根本不让富农发展。故对互助组中解决富农的原则,我们同意华北局指示的‘自愿两利’的原则”。山西省委对这些问题的重新强调,意在说明华北局对他们的做法是存在一些误解或过度解释的。但是,由争论引起的势态发展并没有因省委在检查报告中承认“错误”而停止。

7月3日,刘少奇在《关于华北互助组问题的批语》中对山西省委4月17日的请示报告再次作了批评。他指出:“在土改后的农村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党内已有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企图加以阻止或避免。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此次批评又突出强调了错误的严重性在于是一种“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于是,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就不简单是一个老区农村互助生产如何提高的问题,而是被赋予了一定的普遍性意义。由此反映了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中所警惕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倾向,而刘少奇对这一争论的高度敏感和严厉批评也就顺理成章了。

7月5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讲义报告中批评指出,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是将来进入社会主义的两个主要步骤,是一个“长时期准备的结果”。农业集体化要倚靠强大的工业化,而“单纯倚靠农民来实行农业集体化的思想是错误的,是幻想”。土改后农村表现出“很大的农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一方面使生产发展,另一面重新发生阶级分化”,但是“这种自发力量是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也不是可怕的”。相反,“有些人表示对此害怕,企图去阻止和避免,结果会走上错误的道路”,而山西省委的文件报告就是显示此种错误的一个例子。刘少奇的批评还是强调山西省委对农民自发力量的害怕,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也是“完全的空想”,“在目前是冒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由此,刘少奇还解释说:“毛主席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所讲的逐步走向集体化,就是逐步准备,先东北,后华北,再其他地区,是这样逐步地搞集体化,不是逐步地消灭富农、消灭阶级。农业集体化是个大的运动,不是一个村子先几十户再几十户,而是一片片地搞。”在刘少奇而言,山西省委所犯的原则性错误也是因为对中央政策规定性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而造成的,所以对其批评就不只是一个局部性问题,而是要借此重构农村组织起来的历史实践能够沿着既定政策轨道进行。实际上,对新中国相关政策原则的差异性认知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彼此双方坚持己见的主要理由。

从1951年4月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山西省委的批评及由此产生的争论,历经多次“交锋”,并没有随着省委的认错检查报告而停止,反而在不同场合被作为“错误典型”继续加以批评。7月25日,华北局根据多次争论情况,以《华北局关于互助组问题的报告》向中央进行汇报。其中指出:“因为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便无法改变小农生产的分散性、落后性、而达到农业集体化”。而“将来实行集体农场时,不论是互助组或合作社,都是要被废除的。因此,山西省委提出在互助组内对私有财产不是巩固,而是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的方针,是错误的,是根本违反在私有基础上自愿等价原则的”。据薄一波回忆,刘少奇对此报告特别是争论部分作了多处修改,更加突出宏观性的政策解释。但事情很快又出现了逆转。毛泽东找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做法,不支持华北局的意见,并指示陈伯达筹备召开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对此,薄一波写道:“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这场结论就这样结束了。”毛泽东作为新中国最高领导人对山西省委的做法表示肯定和支持,这对于不断受到批评的赖若愚等人来说,该是一件多么令人振奋和鼓舞人心的事。陶鲁笳回忆说,“一波同志把毛主席的态度告诉了正在北京治病的赖若愚同志,赖打电话对我们说,毛主席肯定山西省委的意见是正确的,不要再检讨了,赶快准备材料,参加毛主席决定九月召开的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从此,这场争论宣告结束。”虽然毛泽东的表态使得延续了几个月的争论画上了句号,但是这一争论所牵扯的历史实践及思想意涵也更加扩展开来。而在1951年8月后全国各地农业互助合作化的实践进程中,山西省委的做法很显然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前文中指出,1951年4月王谦给省委并由省委转交给华北局薄一波的《长治老区五个农村情况调查报告》,为何11月11日才迟迟刊登在《人民日报》上,并在“编者按”中强调“这样的考察报告,对了解一个老解放区的具体情况和中国农村的前途有很大帮助。我们希望每一老解放区都能写出这样一篇报告来”。事实上,当王谦的调查报告送达薄一波手中时,正值华北局批评山西省委的做法,那可想而知它的处境了。但随着毛泽东出面表示支持山西省委后,这份半年多前的调查报告不仅被添加了较长的“编者按”得以发表,而且题目也修改为“山西老区五个农村情况调查报告”,其承载的时代意义及历史复杂性可见一斑。而此后山西省委、长治地委有关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各类调查报告则大都以凸显成绩和经验为主,多带有赖若愚所强调的“不要再检讨了,赶紧准备材料”的特点。这显然是在利用此类文本材料时必须加以留意的。

四、结语:问题与主义之争

至此,我们详细讨论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由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论的历史生成过程及其时代性意涵。如果我们要对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经验作一概括的话,那么,可将其称为在地方与中央之间产生的一场有关土改后农村发展去向的“问题与主义”之争。这也是本文试图在考察分析具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去思考和探讨的思想性课题,而不是从形而上的哲学层面作抽象的演绎说明。

就问题而言,本文所探讨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初长治老区农村究竟出现了哪些新问题,以致引起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的高度重视,进而要通过试办合作社的办法来达到“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文章以重读农村调查报告的方式直接进入历史对象中,通过剖析具体问题及其所指来展现地委和省委对土改后老区农村互助合作实践的理解和把握。事实上,他们所采取的用以扭转互助组消沉、涣散和解体、农民单干、富农倾向等问题的政策规定和原则办法充分体现了省委和地委处理农村经验问题的立场、做法和思考。也正是基于此,对诸多问题的关注和定性成为他们进行试办合作社的历史依据。当然,这只是问题展示和讨论的直接层面,另一层面是华北局在面对山西省委揭示出的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决断也理应是讨论问题中的一部分。前文中已对华北局与山西省委在问题上的歧见、争论作了翔实的分析讨论,显示了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的具体实践问题如何一步步上升到牵涉新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层面的生成过程。其中的关键之处已不简单是长治地委农村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是什么了,更重要的是如何对问题进行理解和把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由此,就引申出与问题相关联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等政策层面的“主义”了。文中使用“主义”一词意在表明山西省委和华北局在如何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问题争论上经历了一个从经验事实到政策路线的历史性过程。从“发现问题”到“解决办法”再到“产生争论”的过程中,凸显了地方与中央针对老区农村问题时显露出的观念、认知、做法方面的差异性存在。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的解决办法首先来自于他们对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共同纲领》等政策精神的学习、贯彻和利用;而华北局对前者的不断批评和质疑也同样是出于对中央相关政策方针的理解和把握。赖若愚以省委名义进行的申述意见中对此差异性就有很明确表达,但在华北局看来,对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各自的问题界限把握,必须遵守新中国成立之初“三年准备、十年建设”的历史语境,否则就超越了新民主主义阶段的客观存在,而陷入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中。所以,在问题与主义之争的交织状态中,实际上也暴露出新中国成立之初人们对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在历史实践中准确地规定和把握,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着缺陷或不足。显然,无论是华北局,还是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他们的言行举止本质上彰显了各自对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认知、感觉和践行。

出人意料的是,随着毛泽东赞同山西省委的做法后,这场问题与主义之争结束了。从毛泽东的简短意见中,虽没有直接针对争论中一再牵涉到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政治性话语表达,但其背后的时代意涵却是不容小视的。这一方面体现为生产关系的改变是可以优先于生产力方式的改变的,另一方面则显示出,1949年后的新中国时时处于“新与旧”“理与时”“情与势”的交织变动当中。也正是一系列政治经济的局势变化使得原有的政策方针在贯彻落实的历史实践中变得复杂多样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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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看毛主席和刘少奇的争论-激流网(作者:常利兵。来源:开放时代杂志。责任编辑:邱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