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举报镇干部工作日饮酒被判敲诈勒索罪”一案,此前就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后被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红星新闻5月31日报道了案件最新进展。商丘中院二审驳回了涉案农民卢继华的上诉,维持原判: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卢继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舆论对此的判决有不同看法,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充分,仅凭乡干部及其证人的口供判罪,证据链难以支撑如此大的罪名。但面对二审结果的定论,要想翻案相当困难,考虑本案中有举报、上访等情节,所以还有论者认为,这一判决的震慑意味更大,是以合法的手段对“刁民”打击报复。
2014年至2017年,河南虞城县张集镇村民卢继华与当地一名镇干部产生土地纠纷,在伸张土地权利过程中,他与镇政府工作人员接触较多,发现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工作日不上班或饮酒,于是通过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网站等渠道进行举报。
虞城县纪委的调查全面否定了举报,认为卢继华的举报内容均不属实。此后,卢继华反被公诉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根据起诉书披露,2014年,被告人卢继华举报张集镇原土管所长马景存工作日饮酒,并在办公室睡觉,后卢继华以给钱才同意在网上将举报帖子删除并不再举报为由,敲诈马景存现金6000元。
一起举报镇干部的维权事件,急转直下,变成了举报人自食其果的犯罪案件。
一审判决书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10月,虞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不成立,但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卢继华不服上诉,如今二审维持原判。
从证据链看,这个敲诈勒索罪实在难以服众。
虞城县法院一审认为,卢继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有镇干部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镇干部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是什么呢?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称,马景存陈述证实,被拍照举报后,迫于信访等压力,通过李某1协调,给卢继华6000元;马景存陈述与李某1证言相互印证,并有张某某证言佐证。
卢继华在上诉法庭则称,因信访反映问题被马景存、李某1合谋陷害,但他没有提供证明。他辩解说,自己当时(给钱的时候)在广州,可也没有提供证据。故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所以,对卢继华敲诈勒索的认定与对马景存作为受害人的认定,都处在效力相仿的口供上。法庭调查似乎也没有作进一步的平衡处理,选择相信镇干部一方口供的可信度,而排除了卢继华的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证人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此案中,双方可谓各执一词,在缺乏其他实证的情况下,采信镇干部的陈述,采信有明显涉及此事利益关系的证人相互印证的证言,据此定罪卢继华敲诈勒索,证据链是不完善,是薄弱的,定罪量刑有草率之嫌。
二审刑事裁定书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按照一般常理,镇干部马景存说要给卢继华给6000元,到底是被敲诈勒索还是收买举报者删帖?不能全凭一张嘴。矛盾的是,如果纪委认为“上班时间不上班或喝酒”不属实,马景存又凭啥要给钱私了?这个操作让人迷惑不解,遗憾的是,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应理清这个问题,可也付之阙如。
官官相卫的另一层嫌疑是,二审裁决书的采信部分,“虞城县国土局文件等书证证实,该局经调查认为卢继华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这个书证由虞城县国土局开具,是镇干部马景存的上级单位。这不免让人想入非非,内部调查捂盖子,怎么成了定罪证据?
总结起来,这就是一个“干部饮酒,农民举报,说不清楚给钱删帖还是敲诈勒索,最后举报人坐牢”的故事版本。从判决书看,该农民与镇干部马景存卷入土地纠纷、干涉选举等一系列事情中,前者举报后者工作作风只是其中一枝。事实如何,到底谁真谁假,判决不是终点,但村民与镇干部博弈已分高下。
显然,二审维持,并没有止息纷争,判决书未能有效说服大众和舆论。作为后果之一,官官相护、欺压百姓、报复举报人、打击“刁民”等民间的看法就有了想象空间。
面对这样的想象空间,无论哪一方都需要有说服力的答案。如果卢继华申诉,案子能够到河南高院争取重审的机会,希望能有这样的结果,好让这样的答案水落石出。否则,不去解决问题,而是精于解决提出问题的人,难免会形成对举报人的恫吓——照此判决结果,谁还敢监督干部作风、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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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墨。来源:狐度工作室。责任编辑: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