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真心要彻底理解社会,我们就得用马克思主义去分析资产阶级国家的方方面面。即便是国家最黑暗的部分我们也不能忽略,包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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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年,英国、美国、西班牙、波兰和巴西都出现了宪政危机。对于统治阶级来说,这样的危机非常之棘手。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国家和宪法都故意被神秘化了。我们都认为“议会民主”和“法治社会”是宇宙中亘古不变的真理,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体制出现危机,国家和宪法的神秘面纱就很有可能被揭开,其影响力也可能消散。

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国家没有什么神秘可言:国家就是阶级斗争中统治阶级的工具。从表面上看,宪法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那是不是说马克思主义者就得支持宪法?这完全是误解。资产阶级革命战胜了旧秩序,宪法就是其战利品。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看,宪法都来自于一个基于商品生产的制度。我们不会幻想宪法保障能帮助工人阶级战胜资产阶级。换句话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是完全不一样的,宪法和法律也完全是另一个样子。

法律的措辞和自由主义的偏见使得国家有些地方变得莫名其妙,我们必须要对此进行澄清。如果我们真心要彻底理解社会,我们就得用马克思主义去分析资产阶级国家的方方面面。即便是国家最黑暗的部分我们也不能忽略,就从宪法开始。

什么是宪法?

一般意义上讲,宪法是管理人民群众的一系列规则。宪法明确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也明确了国家机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出现国家形态之后,国家和社会的运行规则也就随之出现——这大约发生在5,000年前。但如今的学者、律师和政客提到宪法和宪法权利时,他们说的是广义上的自由主义的概念,比如公平、平等和正义。据他们说,这些是受到法律体系保护的。以自由主义宪政思想为核心的总体原则通常称为“法治”。英国最高法否决英国脱欧,判决英国脱欧的决定权必须来自于议会,而不是政府。这时,人们眼中的法官是宪法的捍卫者,抵御住了激进政客的进攻。美国法官否决川普穆斯林旅行禁令,这时,人们眼中的法官是在维护宪法权利,反抗独裁者专断。我们看到的宪政和法治就是这个样子——限制国家强权,捍卫个人权利。

宪法就像个架子,支撑起了整个国家,同时也限制死了国家的活动范围。要真正理解宪法的概念,我们首先得清楚地了解国家本身——国家是什么?国家是如何出现的?为什么需要法律作为支撑。

谈到国家问题,马克思主义者首先要提的就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恩格斯解释说,纵观历史,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社会就陷入不可调和的阶级对立,这时,国家就出现了。他说道: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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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国家维持“秩序”的机制,就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里面提到的“一群荷枪实弹的人”。就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换言之,从本质上讲,国家权力并非是中立的,对于那个能够养得起“一群荷枪实弹的人”的阶级来说,国家就是他们手中的武器,是统治阶级对付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恩格斯在书中提到过雅典城邦的崛起。他说,如果雅典人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基于家庭关系和部落治理的氏族制度就足够用了。这时,阶级区分的基础是氏族或部落。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产生出了过剩的商品,这时的阶级区分的基础就变为了生产资料的差异。

具有统治地位,占有大量财产的阶级会不断集中财富和权力。他们通过财富让底层人民负债累累,破产倒闭,舍身为奴;他们又用国家这个全新的武器,对这一切依法进行认可。雅典国家权力的最初崛起,不过就是赤裸裸地强化阶级统治,是富人对穷人的统治。

封建初期的英格兰也是这样。威廉一世在1066年的入侵塑造了国家的雏形。在这个国家体系中,君主名义上拥有全部土地;一些土地被分封给贵族;贵族再让农奴在这一片片土地上劳作(以此换来终身被奴役的命运)。很明显,维护这种模式的是封建地主的武装力量,也只有他们能够养得起这些力量。就像雅典一样,国家与其武装力量就是有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堂而皇之的武器。

然而,这种残暴的阶级统治机器现在不一样了。统治阶级和独立的资本家不想再用私人军队来贯彻他们的意志。现在的国家不只是富人及其军队的统一体。每个资本家都和别人一样,服从于法律和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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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1世纪的英格兰或者古雅典相比,现在的国家有着清晰而完整的宪法。国家权力之上存在着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于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来自于人权条约,来自于大量其他法律与政治机制。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法院来行使这些权力。

结果就是:如今的政客和律师将法律和宪法视为国家独立和中立的保证;他们说现在与封建英格兰不一样,与古雅典也不一样。但这都是假象。如今的国家还是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戴上了假发,穿上了外套,打上了“宪法”的标签,但改变不了这个基本的事实。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要理解宪政权力的真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揭开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面纱,揭示其资产阶级的阶级基础。

资产阶级和宪政革命

前面提到的古雅典国家中,国家机器很明显是有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的武器。古雅典也没有持续多久。恩格斯解释说,雅典国家起初是赤裸裸的阶级统治,之后,雅典的梭伦(立法家)在公元前594年颁布了新的宪法。宪法免除了底层群众无法承担的债务;在阶级统治下,为他们提供了特定的保障;防止底层群众卖身为奴等等。换言之,梭伦宪法的规定似乎限制了统治阶级的权力,使其受制于国家纪律。恩格斯将此种变化称为“政治革命”。

梭伦宪法自然只是保护自由的雅典公民,而不保护奴隶。雅典的经济正是建立在剥削奴隶人权的基础之上的。但不管怎样,这是个很大的进步,国家形态更接近了我们现在的认知。

从11世纪开始,英国也经历了类似的改革。大宪章(1215),民权宣言(1628),英国革命和内战(1642),还有光荣革命与人权法案(1689)都是改革过程中的一次次进步。资产阶级为了政治权力与封建贵族发起战争,他们的诞生、崛起以及最终的胜利与上述改革过程一脉相通。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这样写道:

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它在封建主统治下是被压迫的等级,在公社里是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另一些地方组成君主国中的纳税的第三等级;后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而且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最后,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诸如政治平权(只要你拥有财产,只要你是人,就拥有平等的权力)这样的理念,取代了世袭权力。皇权的执行一定要经议会通过,而议会就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的。不仅如此,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庭由法官限制。民主、法律的平等适用、自由工作的权力,虽然一开始有着形式上的限制,但这些对于资产阶级秩序的形成都是极其重要的。这些理念就是如今英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基础。

约翰一世在《大宪章》签订之前有着不受约束的封建皇权,而如今早已是现代法治。在这之间发生的转变,相当于雅典的梭伦政治改革。在这两次政治转变之初,国家都是赤裸裸的阶级统治工具;转变过后,都变成了宪政国家。

宪法,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战利品。阶级斗争使旧秩序让步,宪法就是其成果。但这并不是说,新旧统治秩序不存在妥协,统治阶级内部不存在折衷。当代宪法就是革命与反革命斗争的结果,是辩论与妥协的结果。

恩格斯解释道,索伦的“政治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雅典社会的阶级本质。雅典还是奴隶社会,只不过国家结构变了。资产阶级革命不仅是个“政治革命”,而且对社会有着更根本性的革新,因为他们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从封建生产方式变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然而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改变一个基本的事实:社会还是基于阶级剥削和压迫,还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

马克思在《十八世纪路易斯波拿巴的雾月革命》一书中证明了这个观点。他说,“(之前的)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毁坏。”换句话说,公元前594年的索伦政治革命,英格兰、法国等地的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国家及其武装力量,但不是从根本上的改变。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还是直接的阶级统治工具,与封建时期相同,只不过更精致,更“完美”,更能胜任其使命。只不过国家的使命不再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而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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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如今的国家是统治阶级最精致,最完美的工具。国家与资本家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商之间臭名昭著的旋转门保证了部长和公务员可以很容易地从监管机构进入被监管的企业。大企业的说客通过威胁和贿赂迫使政府的行为与资产阶级的利益保持一致。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对富人的私有财产权倍加维护,而对穷人衣食住行的权利则视而不见。

归根结底,国家机器从一开始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当代宪法的作用不过是通过“政府机关彼此之间的相互制衡”对其进行粉饰罢了。

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几个问题:当初为什么要有宪法?雅典的索伦和英国革命领袖奥利弗·克伦威尔相隔两千年,他们只是碰巧有着同样的宪政意识吗?宪政国家通过“政府机关彼此之间的相互制衡”为社会利益服务,不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赤裸裸的压迫。可统治阶级为什么要允许国家与社会背离,而这种背离既正式又合法。

资本主义为掩盖其剥削,采用这样的意识形态障眼法就会很方便?用诸如“依法治国”这样高调的词汇来掩盖国家这个阶级压迫工具自然很方便,但问题远不止如此。这解释不了我们为什么被这种意识形态所迷惑。我们为什么要用宪法机制来促进资本主义剥削,而不是用别的什么东西?

答案就是:宪法不仅是灵光一现。宪法的形式、内容与商品交换,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从商品到宪法

为市场生产商品,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是生产的主要方式,也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为理解商品生产与交换,马克思在很多书册、演讲中都讨论了价值与劳动的问题。商品交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与法律相关的,马克思也简要地提到过。商品生产出来之后,只有在市场中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但商品不会自动交换——需要有个神志清醒的人来实施交换行为。换言之,需要有个法定所有人。这意味着,个人所有制的法定权利是商品生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解释道:

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

这就比方说,两个人在市场中相遇,他们是买卖双方,他们是法定所有人,就是说,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合法的。

但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呢?商品交换系统需要市场来决定所交换商品的价值。这是买卖双方所决定不了的——这个价值是由经济体的一般技术水平和其他因素决定的,而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决定的。也就是说,市场中买卖双方的个体性一定会被剥夺掉,否则就有可能会影响商品交换价值的决定过程。在交换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得是中空的管道,只有这样,他们拥有的商品才能通过管道进入市场。

简而言之,我们得认为买卖双方完全是平等的,哪怕他们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商品交换体系中,这种平等关系就是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政国家的战斗口号,我们现在看来应该是不奇怪了。法国大革命中的那句著名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中,就有一个词是平等。这就奠定了资产阶级的政治优势。英国上议院前高级法官汤姆·宾厄姆在他2010年出版的《法治》一书中写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的基石。” 托马斯·雷恩巴勒在帕特尼辩论中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在1647年英国革命时期进行的帕特尼辩论中,雷恩巴勒说,“最贫穷的同最富有的英国男人有同样的生存权利”。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如今看来是毫无疑问的,这种观念的出现同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紧紧结合在了一起。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品交换和资本主义制度才能作为一个整体顺利进行下去。

当代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包括个人所有制的观念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律和古希腊法律中的观点和原则。这是因为,虽然这些社会是以奴隶制度为基础的,但商品交换也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经济基础,商品交换在古罗马无法发展开来,以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也自然无法发展。毕竟,法律权利永不可能适用于奴隶。商品交换塑造了资本主义,使得法律权利平等的观念发展至最高水平。

开放市场中,要实现人人平等,个人及其商品的安全就得有所保证。如果无法保障个人安全与财产所有权,商品交换就不会发生,商品生产就会慢慢停止。

在古雅典早期,在封建社会初期,这并不是个大问题,因为商品交换还是相对稀少,范围也十分局限。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过剩成为了常态,商品生产变成了更加普遍的现象。随着交换经济的生根发芽,有钱有权的人必须要用暴力(或通过暴力威胁)来维护商人的权利;因为没有商人,商品交换就无法继续。比如,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深化,保障贸易安全的任务就落到了封建地主的头上,因为这些贸易就发生在他们的土地上。

比方说,在十二到十五世纪,西欧出现了大型的国际贸易市场,当地的统治者为商人提供进出市场的安全通道。下面是个1349年关于市场的公告,制定者是如今法国尚帕涅的统治者:

全体商团及商人……都可以安全的进入、停留、离开。对商人及其商品、向导,我们提供安全的市场环境。从今往后,商人及其商品、货物,不受没收、逮捕、阻碍……

但随着商品交换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普遍,使用武装来保证贸易安全越来越困难。商品交换双方都不可能做到。

因为,如果某个资本家既是商人又是其贸易对手的保护者,这个资本家手中掌握的暴力就会威胁到交易双方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平等性被破坏了。如果双方资本家都有权通过武力保障交易(资本主义早期就有这种可能),这时候,商品交换的基础就不再是商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不同资本家之间的相对战斗力。很明显,如果要使商品交换正常进行,就不能允许暴力来打破这种平等,至少在理论上不能。

结果就是:资本家在商品交换中的安全一定得由公权力来保证,这个公权力一定得是独立于任何一个资本家的。当然这个公权力要服务于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阶级。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作用,其功能就是保卫商品交换。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规则,这些规则既要保证国家的独立性,使其不受任何资本家或资本集团的干扰,同时也得保证国家忠于整个资产阶级——这些规则就是宪法。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本书里提到了这种宪政思想。他称宪政国家为“民主共和国”。他写道:

“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之所以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旦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的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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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在这里解释的是,民主共和国(或者说宪政国家)将资本主义夯进了国家的根基之中,融进了国家运作的根本原则。正如上面所解释的,因为国家基础是商品交换以及平等的个人法律权利。一旦建立了这个基础,政党、人民、各种组织都受限于“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条文,也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规则。列宁因此说道,这样的国家是资本主义最好的政治外壳。

与其他事物一样,这样的外壳也有特定的限制。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统治阶级有时候也不得不通过违宪的手段来巩固权利,比如二十世纪的法西斯政权,再比如,2008年资本主义衰退之后,出现在意大利和希腊的技术官僚统治型政府。

在危机时刻,无法通过“法治”来保证国家资产阶级的利益,就得通过战争来建立新秩序,比如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帝国主义崛起的时候,所谓的“法治”并不适用于殖民地,殖民地的财富通过不等价交换被掠夺;帝国主义国家随意使用“武装力量”就变得十分必要。

在英国,统治阶级保留了君主制度,将其作为非民主的宪政保障,一旦发生革命,可以团结在其周围进行反抗。

当然,只要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一般原则,技术官僚统治型政府、法西斯主义和封建残余就会是个例外。

结论就是,宪法和宪政国家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尽管他们的某些特征在早期生产方式中也是明显存在的(比如古雅典),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商品交换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个人私有制作为法律权利的理念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部分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了宪法,将传统的封建贵族国家改造成了全新的资产阶级国家。国家作为有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统治工具的功能还是一样的。但为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在细节上做了优化,做了完善。

社会主义和宪法

在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战斗中,以上的内容有什么用呢?我们经常可以找到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漏洞来为工人阶级赢得胜利,但马克思主义者一定要记住,资产阶级国家是工人阶级天生的敌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其对1871年巴黎公社的理解,解释道,社会主义者革命的任务是彻底粉碎资产阶级国家,使国家机构片瓦无存。社会主义革命也因此不同于以往的任何革命,因为之前的革命不过是优化了旧有的国家机器。

这又有了一个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是什么样子的?有宪法吗?宪法是什么样子?普通法是什么样子?

1917年俄国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与所有国家一样,苏维埃国家也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不同的是:之前的国家都是一小撮贵族和资本家剥削人民群众,而现在恰恰相反。

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采用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之后成为了苏联宪法的模板。这份文件坦率地描述了国家的阶级基础,没有用令人费解的法律语言,也没有用华而不实的法律辞藻。这部宪法阐述了国家的权利属于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该权利通过苏维埃(工人的议会)来行使。之前的统治阶级,还有俄国内战中的那些“白军”则不允许参与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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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让我们了解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和宪法应该是什么样子,至少是其最初的样子。无产阶级国家不再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翻版。工人阶级不会只是简单地借鉴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和规则,为自己所用。取而代之的是:工人阶级将会创造出自己的方法来捍卫政治权力,来控制整个社会,比如苏维埃(由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组成的议会)。

这样的宪法不再建立于虚伪的公正之上,不再使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抽象的谎言。行使国家权力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也就无需再用这样的谎言使人们忘记国家的真正功能。资产阶级律师总喜欢说“正义女神瞎了。”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之下,正义女神一定会睁大双眼,一定会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这样的宪法会简单、坦率地描述目前的阶级关系。

社会主义应该是什么样子?

国家到了社会主义阶段就需要一部宪法,国家可以据此宪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但其条款的形式,特别是这些条款的落实方法,与我们现在的资本主义宪法截然不同。

个人通过法庭行使宪法权利以对抗国家,在这样的社会里,国家是独立的,是脱离于整个社会的——国家向社会发号施令,而不再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与此不同。在这样的行政机构中,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当地工人议会直接参与日常管理,而这些工人议会就在他们的工作场所或在社区中。管理国家机器的宪法不会是从上到下执行的抽象规章,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生活指南,这部指南帮助人们执行国家的管理功能。

最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早已埋下了国家消亡的种子。有产者与无产者的差别,经过工人对经济的管控而逐步消失。社会的阶级分化,总的来说将会消亡。如果没有阶级差别,就没有必要由国家(一群荷枪实弹的人)来管理人民:只要有人来管理事务就够了。国家本身及其所有的宪法架子都会消融于这个没有阶级分化的社会。各种各样的权力都会通过社会中固有的舆论压力、文化规范以及其他机制来执行。而不再需要国家,不再需要那群曾经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荷枪实弹的人。

揭开当今社会的法律面纱,就会漏出暴虐的国家机器。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再是这样了。我们是一群自由、自律的人,我们清楚地知道社会如何运转,也有能力管理我们自己的生活。

翻译:激流网志愿者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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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宪法-激流网(作者:Ben Gliniecki。本文为激流网首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责任编辑:邱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