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晚,台湾世新大学社会发展研究的陈信行老师应激流网邀请在线上作了“如何尝试让科学与法律为劳动人民服务”的讲座。本文为激流网志愿者整理的讲座文稿。

激流讲座纪实丨陈信行:如何尝试让科学与法律为劳动人民服务-激流网

RCA事件有意义的其实是我的小标题“如何尝试让科学与法律为劳动人民服务”。这个官司争议本身其实蛮有代表性的。比较罕见的是,在这种争议里边有人可以长期抗战。

一、RCA公司及案件简介

我先介绍一下RCA公司,这家公司是美国无线电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简称RCA)于1919年在美国新德泽西州创建,是美军国营企业。我们一般都认为美国没有国营企业这回事,有的话也很罕见。但是RCA公司就是这样一个美国国营公司。

我们大家都知道爱迪生是发明家,但实际上他发明家形象是广告业打造出来的。主要用来募资,用来卖股票。真实的爱迪生是一个非常精明的生意人。RCA公司就是在爱迪生这个精明生意人之下打造出来的一个公司。1921年之后,RCA公司才成为美国的上市公司。在20世纪的技术史上非常重要的。第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是RCA公司创立的,那是美国的NBA公司。第一代的收音机,第一代的黑胶唱片,里头都有RCA公司的大量专利。

1970─1992年RCA在台湾桃园等地设厂生产电视与半导体 。1992年后搬到广东东莞;2004年RCA品牌由法国汤姆逊公司卖给中国企业TCL(不含技术专利与营销通路) ;2004年至今,法国汤姆逊公司十度改名重组,现在叫做 Technicolor。TCL公司的家电在欧洲用汤姆逊的名字,在南北美洲是用RCA这个名字,事实上,很多东西是一个工厂生产出来的。法国汤姆逊收购了RCA公司后,从2004年到现在就不断的改名,不断的重组。现在改名为Technicolor,是一个具有彩色电影专利的这样一个公司。任何一部彩色电影都必须交专利费给这家公司。当年RCA公司在台湾不是简单的装配加工。台湾很多半导体大型企业第一代技术人员都是RCA公司训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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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公司工人集体职业病案的组织是在1998年开始的。首次的公开抗议是2001年。1998年我开始接触这个案子,2001年我开始参与部分工作。第一次提出民事诉讼是在2005年。那时候有许许多多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像RCA公司这样的职业病问题的事件,到目前为止,我们通过集体诉讼成功的案子不多,但RCA公司这个案子最终取得了成功,成为台湾的第一个集体民事诉讼成功的案例。在台湾的司法体制中,原本500多个原告就要打500多个案子。2003年台湾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工人才可以组成一个集体来告一家公司。RCA案到目前已经审了三次了,第四次的审判还在进行中,上周三刚辩论终结,预计今年年底还会有第四次判决出来。目前的原告总共是1700多人。

那时候开庭审理有一大堆法律上的技术问题。比如你有没有资格告公司,对方有没有资格让你告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来来回回三四年左右。我们前面说过,RCA公司历经多次转卖,汤姆逊公司是他的母公司,我们就告它的母公司。

二、台湾保税工厂及李国鼎其人

我现在来介绍一下RCA公司在台湾建厂的一些历史背景。

激流讲座纪实丨陈信行:如何尝试让科学与法律为劳动人民服务-激流网图为:1964年台湾联合报的报道

1950年代像台湾、南朝鲜、南越这样冷战第一线的附庸国的财政支出都是美国负担,大约就和现在阿富汗政府一样。60年代初期的时候。美国预计他们要花越来越多资源到下个战场越南去,所以他们打算在台湾减少援助。那台湾怎么办呢,当时美国的一个政策就是以贸易取代援助,以投资取代援助。所以原本台湾的军备政府的大量支出是由美国政府直接拨款,之后希望台湾、南朝鲜这些自己富起来,不用老大哥再负担,类似RCA公司这样的美商电子厂到台湾来投资是一个大战略计划的一个部分,执行的人叫李国鼎,就是画面上这位。

激流讲座纪实丨陈信行:如何尝试让科学与法律为劳动人民服务-激流网李国鼎,1910─2001,南京人,1934年到英国剑桥读物理,抗战爆发后返国 、1993 年,李国鼎代表台湾在北京会见朱镕基,对大陆改革开放提出6大建议 )

李国鼎是南京人,南京师大毕业,爱国青年,1934年在剑桥读物理,抗战爆发后就回国在重庆政府工作,之后一直是国民政府里面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官僚。而且很有意思的是,改革开放后在两岸一致认为政治上可以彼此分离,经济上可以合一的状况下,1993年李国鼎代表台湾到北京见过朱镕基。后来,朱镕基当了总理之后,朱镕基的队伍跟李国鼎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朱镕基后来出台的一些政策是参考了李国鼎在台湾出台的一些政策。李国鼎在1963年去美国找了一个美国公司——当时还名不见经传的通用器材公司(General Instrument)到台湾来搞了一个“保税工厂”。当时这个东西是一个新概念,在现在大家会觉得非常平常,因为全世界有几千个类似这样的特区,在当时保税工厂基本上就是经济特区。你可以来料加工,利用台湾给你的劳动力、进口原材料、零件等,在台湾组装成成品再出口到国外市场,中间不需要经过繁杂的关税。第一批过来两百人,很快在一年之内,这家公司的人数从两百人增加到两万,这样一来很快就回本了。之后一系列的美国公司就在通用电子的激励之下纷纷到台湾来投资。也到南朝鲜去投资,也有的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等地方。

RCA公司算是第二批入驻台湾的保税工厂。当时李国鼎的说法是台湾没有自然资源,有的只是人矿。李国鼎是留学英国的,他的英文好,他应该非常清楚地知道,矿物的开采跟我们讲的剥削,在英文是同一个字,都是exploitation。所以,对他这样的一个经济官僚来说,台湾当时人多,这些人只要没有被剥削到就没有意义,就象矿没有被开采就没有意义一样,所以当时他跟他合作的这些美国官员,都格外的关注那种人没有被开采,特别是女性的劳动力。尤其是当时他们在设置这一类工厂的时候,就特别留意怎样去吸引所谓当时还没有尽情开发的农村女性劳动力。

三、全岛大招工及工人受害

我把大约从1975─1984年称作全岛大招工的时代,我初中毕业的时候就是那样的情景。我家在台东,是个边远地区,初中的毕业典礼时,学校的外面就排着一排巴士,每台巴士就是一个电子公司或者是一个成衣公司来招聘的。这些公司在毕业前夕就和老师谈好,毕业典礼一结束就马上把学生拉上巴士直接送到工厂去,避免被其它公司抢走。给大家看一下1973到1930年代初期的台湾的一些电子公司的一些广告。当时还没有网络,类似这种广告在报纸上都是全年都在刊登的。通常这些公司都还负担住宿,工厂有许多娱乐设施,能够有一些文娱活动什么的。很多RCA公司上班的工人是特别上进的。

台湾当时百业兴旺,各式各样的工厂都可以去。一般的评价是在本地台资工厂做,那老板的态度很差,主管待人也很糟,而且那些公司可能随时会倒闭。日商公司好一点,美商公司是最好的。所以,像进了RCA公司的,都认为该公司是工厂的一大改进,一直到多年后他们公司关闭跑到大陆去,他们才发现自己得了癌症,而且不光是自己,许多同事们也得了癌症。

四、案件的复杂性、支援团和工人迎难而上

1.无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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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PPT出来的左边是RCA公司工作环境中有害物品,总共有31种,右边是对照的是这些化学品可能会产生癌症的概率,包括口腔癌,乳腺癌等各式各样的癌症。那么为什么工作场所出现的癌症会不会被及时发现呢?我们想想在工业社会里面,人吸入到有害化学品之后,多危害因子,多危害类型,低剂量吸入的东西。你绝对不可能一次性吸入一种纯化的化学品,在工厂里面吸到的绝对是一个混合物。所以科学研究上面,你要分清楚说是三氯乙烯还是四氯乙烯造成的疾病,用最常用科学研究的方式,和现实是不符合的。现实上没有人是单纯是吸入一种有害物质的,都是多危害因子同时吸入。这样就会造成各式各样的疾病,大家不是得同一种疾病,如果是高剂量,短期吸入,很快就死人的话,那通常就不会有太多因果关系的争议,争议可能是其它的。但是如果你不是马上发病,是慢性病,等到十年后才出现典型的状况。这个直接的因果关系确定就是一个问题。

2009年11月11日,此案终于有人愿意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是一个叫黄春窕的,她得了鼻炎癌,现在还活着。另一位工人叫秦祖慧,她得了三种癌症,在2015年我们终于第一审获胜之后,她过世了。她是第二位作证的工人。

2.毁灭证据耍无赖

1994年,RCA公司之前的台湾干部揭发,它长期以来都把用过的有机溶剂倒到地底下去,而且工人在工厂里的饮用水是地下水,工人觉得水有很大怪味。1994年公司被台湾环保署检查,发现当时的地下水有污染物共计31种,基本上是那个时候调查出来的。环保署问RCA公司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之后,RCA公司的人说不好意思,我们公司已经关闭,所有的资料存在一个仓库,在1995年的时候,这个仓库被一场大火烧掉了。所以,你要问我公司曾经用过什么化学品,那不好意思,公司没有资料。那当时到底有多少工人吸入了多少有害物质,也是一个悬案。公司基本上就是耍无赖。凡是谈到RCA公司当年有害物的情况的时候。RCA公司的律师就说我不清楚不明白,通通烧掉了。所以所有的资料都必须由原告即工人一方来负担。工人的一方是不可能负担得起的,后来真的开始诉讼时,我才发现这种事件是常态,绝大多数的疾病的案子所有需要用来调查事实的东西都在资方的手里,劳方的手中不太可能有资料。那没有科学证据,无论是法庭还是什么地方都不可能作出判断。

3.繁琐法律程序害死人


09年RCA案开始实质审理的时候,此案一开始就非常清楚要大量的科学和法学资料,所以一开始就拉了许多学界的朋友参与进来。这个案子的最大量的人力动员是到2011年的时候。那时的状况是这样的,我们一审的原告有500多位工人起诉,其中有80多位已经去世。我们把这些工人分成ABC三组,A组是已经过世的,B组是被诊断出癌症和其它重大疾病的,C组就是还没有诊断出重大疾病的。三组人的各自状况不一样,在RCA公司的工作时间也不一样,公司那边坚持说,必须要证明你的疾病跟在RCA公司所吸入的危害物有清楚的关联,而且是个别因果关系。他要求我们提出两段式的因果论证,第一段是一般因果关系,就是说公司所使用的什么样的化学品非常有可能会导致你所得的这个癌症。比如说黄春窕的鼻咽癌,他们主张我们必须证明出是公司那一种化学品导致得的鼻咽癌,但是因为公司的化学品清单没了,这在科学上是不可能的。第二步,就算你可以指出是RCA公司的某种化学品产生的而不是别种化学品产生的,你接着必须证明黄春窕他的家里没有鼻咽癌的病史,他自己没有抽烟,他身边的人没有抽烟。甚至他在路边等公交车的时候也没有吸入二手烟等等。香肠、咸肉也是已知很多癌症的诱发因素,那你还要证明他不太吃香肠、咸肉。这些都证明完了,你才能够说黄春窕的鼻咽癌确实是公司应当要负责的。

4.动员起来大对决

RCA公司的主张,是不可能证明的。所以,我们就试图去说服法院:如果你照这样来搞的话,那没有一个这样的案子是可判断对错的。最后法院在2010年底决定一个方案,可对每一个原告作了一个详细的问卷调查,RCA公司对调查方案的要求是详细到让你一百年也做不完的。如果这样,这场官司就会打到所有的受害者都死亡为止,于是,我们要求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证明确实有受害的事实就可以了。在2011年7月的时候,我们终于开始做问卷调查,总共动员有80位侓师,30位记录片的摄影,105位志工,把各式各样的科学人力动员进来。每一位工人被访谈的时候都有一位律师和一位医师在场,律师知道怎样把工人的话转译成法律的语言,医师知道把各种各样的病情转译成正确的医学名词。另外还有一位记录片的摄影在现场拍摄,最后做成详细的问卷,呈堂当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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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起来人除了做这些诉讼非常繁杂的事实调查、文书作业,还有一部分去做这些工人的访谈,后来出版了一本书叫《拒绝被遗忘的声音,RCA工伤投诉史》。这本书台湾文联给了最佳图书奖。

5.案件进程中的小故事

这里要给大家讲一个受害家属辛伯伯,他是山东人,跟国民党一起到的台湾,他第一任妻子是RCA公司的工人,还没等到公司关厂就过世了。他一直坚持说他太太的过世是公司害的,可是在这么多年没有看到案件的进度。RCA受害者支持团体现在正式的名字叫“桃园县前美国无线电公司员工关怀协会”,这是为了诉讼,是正式备案的一个协会,这个协会每年会召开会员大会,决定重要摄像、选举干部。新伯伯身体还好的时候,他在我们开时会来骂人,来骂政府,骂法律,骂律师,骂这些律师都是吃屎的没有一个有用的,他说法律根本就是欺负我们穷人的。我第一次去参加会员大会时,看辛伯伯骂人还挺害怕的,后来就发现他每次骂的都一样,再后来随著诉讼一步一步往前走,他几乎每次开庭都到法院旁听,他就不骂了。他去年中风,没法出来骂人了,大家都还挺想念这位坚决的老人。

6.科学的突破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特点是他的性别因素,在RCA案以前几乎没有研究过三氯乙烯这些有害物质对女性是否有害。做的只是对男性工人的研究。在实验室里做研究的时候用老鼠来做实验,几乎都是用雄性老鼠。RCA的独立实验室研究,是2000到2003年在台湾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毒理学实验室进行研究,第一次用雌性老鼠。RCA案之前,没有任何科学证据显示RCA公司曾经用过某种化学品是第一致癌物,没有任何科学研究它会导致乳癌,子宫颈膜癌,子宫内膜癌等等妇女癌症,因为从来没有做过妇女的研究,也没有做过母老鼠的研究,RCA案后做过独立研究才发现该化学品会导致女性生殖系统一系列的癌症。

7.工人的进步

另外,对于站出来的这些女性工人,她们经历了一段很大的心理挣扎,1970年代的台湾,农村女性对于谈“性”这样的事是非害羞的。他们也许有过流产,月经来时严重出血痛经等等的经历,痛苦不堪,但基本不敢跟别人说,她们认为这是一个羞耻的事情。到了我们诉讼一直打下来到了2012年的时候,大部分的工人都可以侃侃而谈她一生受过的这些生殖系统的方面的疾病是公司害的,不是她们自己的错。

五、争议、努力、胜利

2015年一审判决后,我们跟公司双方都上诉到高等法院,2017年才判决。2017我们再度坚持我们所认为的一系列争议点,在法律上的争议点有了突破。主要争议如下:

1、因果关系的认定。

2、取证责任在谁的一边。

3、时效。

4、揭穿公司面纱的后果。

5、疾病风险提高。即C组还没有被诊断出重大疾病的,但是科学研究认为即使现在未诊断出重大疾病,他罹病的风险也比平常人要高,这个事实是不是应该受到赔偿的实质损害?

我们在二审高等法院的判决。法院认C组的状况是一个应当要赔偿的实质的损害。所以二审被判赔7亿多元,赔偿额我们认为还是太少了,到底多少钱能买得了一条人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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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大胜利。公司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打了一年多,在最高法院诉讼的很多有趣的过程。最后工人这边部分胜诉,总获赔5.2亿元新台币。242位要发回重审,即还未生病,但风险很高的这一组。最高法院要求高等法院再行审判,拿出一个这样的状况为什么是要求赔偿的说法。

该案中我们如何能长期地大量地动员这样多的人力?

RCA顾问团其实边界有点模糊,我是顾问团的成员,还有几位大学老师也是,但是顾问团会议绝不是顾问们自己开会,而是由顾问加工伤协会这个劳工NGO(这里边的会员每一个都曾经遭到过工伤,现任的会长是一只手曾经受伤过的),加上律师团,和关怀协会,以及其他志愿工作者一起开,共同来决定诉讼的重大事项和各种分工。

我们上星期二才开108次顾问团会议。这么多年来,每月开一次到两次,轻松的话最少两个月开一次。开会的时候,由工运组织者、律师、学者、科学家、工人联合召开,讨论每一个法律上面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密集的开会,一方面是一种直觉,这件事是大家的事情,需要共同决定。

一般来说,搞工运的不喜欢打官司。传统台湾老百姓认为法院是国民党的,有钱判生,无钱判死。另外一个原因是就算法院不断的改革,渐渐去掉那些问题之后,打官司一个大问题是,受害者把案子交给律师之后,基本上就是躺着等正义,因为法院的运作的状况是非常专业的。一个受害的工人,就算法院是站在工人一边,就算法官是公正的,那你能在法院里参与的事情都是极少的。出庭作证是工人可以参与的一个,其它大量技术性的东西是无法做的。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不安于这种状况,所以我们才会密集地开会,让更多群体能够掌握诉讼的进行。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案子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和大量的科学语言。

台湾民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很低,不认为他们比常人更聪明。如果说一个论点,我们自己都听不懂,那不可能期待法官能够听得懂。我们自己是包括科学家、律师、工人、工运组织者。法律有一大堆专有名词,每种科学有一堆科学的专有名词,如果我们彼此听不懂,就不要指望法官能听懂。所以无论如何,我们要假设说法官的理解力大概也就和你我一样,所以我们要把这些东西转化成你我都能听得懂的话,这样处理后才送到法院去。这样的会议一个重的任务,就是把这个材料弄成大家都能听得懂的一个会议。

出庭作证次数最多是台大流行病学家陈保中教授,他是站在工人这一边的,共出庭14次,作证了50余小时,被RCA公司的律师无情拷问了42小时,他自己作证只有8小时。但他还是挺过来了。另外我们还有大量的文书往来,双方光一审程序中各式各样的文书往来共有380多份。

1.二审判决的争议

因果关系。吸入多少有害物质的因果关系,在二审判决里被法院认可,这点不止是在台湾重要,而且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的绝大多数污染物造成的损害,可能都非常重要。

另外,健康风险提高这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致癌的进程是从吸入危害物的分子就开始了,现在未诊断出来,不表示未受害。二审时候的见解对我们来说是极为有利的。类似的判决援引这个见解会是非常有利的。

台湾的法院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有大陆交换学生来台时,我会带他们去台湾法院,这些学生认为台湾法院比大陆法院亲切一些。他们大多是法律系的,他们在大陆实习时知道大陆的法院情况。

另外台湾法院维持公开审判原则非常彻底,任何一个路人都可以走进任何一个法庭,除非是依法要闭门审判案件,比如说有性侵害,青少年儿童犯罪必须闭门的。台湾的法官一般作风不太威权。去年通过法官法之后,原告、被告还有律师均可检举自己不信任的法官。法官表现是比较低调的。

最大的困难是台湾法院所使用的语言还是1912年民国元年的语言,全是文言文,法律条文也是文言文,理由是所谓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就是后来的判决必须能够参照同一个法律体系之前的判决。但这不是活人的语言,里头常有些什么「尚难非谓无」(=有)这类的天书。这么多年来,我也学会听懂了这样的语言。

1998年当我们工人开始组织起来的时候。RCA公司把所有的资产转移到海外去,当时紧急组织起来就是希望法院能够通过一个假扣押之类的行动。后来他们还是把所有的存款转移到了法国。如果只告在台登记的RCA公司是没用的,那已经是个空头公司,他们有资产的是美国的奇异电力公司(GE,又名通用电力公司)和法国的汤姆逊两个母公司。

美国奇异公司的公司在台湾还有工程,比方说承包过发电厂之类的工程。汤姆逊公司手头有大量专利,在法国坐地收租,还是一家大公司。因为光告台湾的就没有资产,后来法院认为外国的母公司要为他们台湾子公司在台湾做的一切负责。

上周奇异公司已经表示愿意赔偿最高法院判决下来的5.2亿元,加上这些年来利息,5亿多已增加到7亿多,主要是我们扣了他们在台湾承包发电厂的工程款。

2.时效问题

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受到权利侵害,必须要在知悉受侵害之后两年之内,或者是在侵害事实的十年之内要提起诉讼。RCA公司主张该案事实上已过了时效。公司1992年关厂之后,这些人实际上已不再是RCA工人。

后来我们陈述未能及时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因为RCA公司在营运时蓄意隐瞒污染的事实,事发后又宣称他的资料已烧光了,所以没办法提起诉讼是其公司造成的,没办法怪工人。法院认可了这个主张,法院认为公司滥用权力,造成权力不对等,所以不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时效的这个规定。也就是说从此以后,任何时候RCA工人都都可以告公司。

3.双方证人

该案中我们的专家证人包括:环境工程一位、流行病学的一位、毒理学的一位、环境工程的另外一位、工业卫生专业的一位、还有台湾职业医学的先驱大佬王德教授。

资方的专家证人:李百勋,美国加州大学专家教授。台湾出身,美国长大,会说中文,愿意出卖自己的科学专业。他是一审中唯一一个帮资方作证的科学家。但是他的作证搞得一塌糊涂,一审法院认为他是有意误导法院,所以完全推翻了他的证词。

另外就是公司顾问。资方的顾问,到二审的时候大多是大陆出身的。打到高等法院二审时,传了哈佛大学的一个教授,时薪七百美元,总报酬二十五万美元。法官现场问他报酬,他说出了这个数字,当时看到了法官的脸色非常难看。有的法官开始低头,我们怀疑其在看手机,怀疑他们把自己的工资和哈佛学院的教授工资暗自对比。

哈佛学院教授认为一审所判的这些法律原则,在美国法院看来全是错的。另一位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陶旭光教授,是大陆出身。他的时薪是一千美元,他来台作证两个周。还有一位是刘碧芳,台湾出身的美国人,曾在美国联邦环保署做事。还有一位是在北京开顾问公司的环境工程博士,来试图证明公司地下水没污染、就算有污染工人也不会被暴露到也不会得病。还有就是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教授,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大陆的毒理学家。他们弄出了各式各样的一流专家提出证词和报告。

4.两轮审判

该案第一轮是09年到15年,由我们提出证据,公司那边想办法反驳,举证责任在我们这一边。

第二轮是15年17年两年,我们想传唤证人,法院都说不用了,认为一审已讲过,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公司一边。他们要证明一审的判决错误,所以他们提出一系列的证人。

专家证人在法院里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做证的人分成两种,一种叫证人,另一种叫鉴定人或叫专家或意见证人。一般证人只能讲我听见我看到什么,意见证人,就可以讲我虽然没有看到、听到,但是根据我看到的资料,我认为实情可能是如何。09年的时候我不太懂这样的规矩,当时黄春窕跟秦祖慧两位女士作证的时候,我当时旁听得非常愤怒。她们讲着讲着就说”我认为”,法官马上打断她叫停下,法官说”不要讲你认为,讲你看到”。好那就照法官的说继续讲”我看到…我听到…我闻到…”。接着就讲”我认为…”,那法官又打断说不要讲”你认为”,我们当时非常讨厌这法官,说受害人这么可怜了你还要打断她。等到陈保中教授来作证的时候,法官一开口就问说,”陈教授,请问你认为…”,那我们就更生气了,就觉得教授你就问人家认为,工人就不准认为。后来跟律师讨论,才知道法庭是这个规矩。专家证人才可以讲我认为。

5.工人的专家证人获优势

在这个案子里比较有趣的是,工人这方的专家证人都是亲身做过RCA研究,他们有第一手经验材料。那你说他们是鉴定人还是证人?后来法院文书把他们称为”鉴定证人”。相反公司那边的只能叫”鉴定人”,因为他们自己没有做过经验研究。这个在外行人看来不重要,但对司法体系内来说就是非常重要的。

2014年12月12日一审最后辩论时,我们有大量的工人去出庭听最后辩论。

6.阵容强大的翻译团

另外我们有非常多的翻译,我们从日本的案例搞了很多资料。中、英、法、韩、日等文字互译,各式各样的图像,各式各样的证词、科学研究,人与动物的经验如何转化成法庭可以使用的语言,因果关系等等。以上这些任务都花了我们大量的人力,但是都克服了。

2015年胜诉后顾问团成员到巴黎参加会议,主要是对汤姆逊公司施压,要求其尽快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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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与大公司对决,工人相当于如小虾米一样,那我们为什么能赢。英语称”一群鱼”叫“a school fish”。事实上这么工人和专业学者就是一群聚在一起足以对抗大鲸鱼的小鱼,正所谓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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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在最高法院审理时,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美国全国对外贸易领事会,他们出具所谓「法庭之友」的致法院意见书,告诉台湾的法院如果要一意孤行”揭穿公司面纱”,那就没有人来台投资了。但我们发现的是奇异公司是这两个协会的成员,奇异公司高级干部公司是全国制造商协会董事会的成员,也是全国对外贸易董事会的成员,所以这两个「法庭之友」其实都是被告公司本身。

我们也去国际上找各式各样的法庭之友,工人这边有我们的朋友,美、法、香港、孟加拉国、尼泊尔各国各地区的劳工权益倡议团体,工会,理事等。他们共同联署法庭之友意见书,说劳工权利应当得到重视,而不能成为经济增长的牺牲品。他们认为美国的法庭之友意见制度常常被财团利用,希望台湾法院审慎判断,做出正义公平的判决。联署人非常长。

这就是毛主席说的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话似乎老生常谈,但在这个案子里是得到了非常多的帮助。最后我大概谈一下其它的的问题。

7.与三星工人的联合斗争

2010开始到富士康的跳楼事件,RCA公司自救会的工人和组织者也组织到鸿海富士康去与向郭台铭抗议。2015年又抗议了一次。RCA案例的特殊性就是可能是最后一代品牌商直接以「外国直接投资」(FDI)的法律形式在生产地雇工人制造。富士康生产基地在大陆,公司在台湾。最后获利的美国苹果可以完全推托说他对于富士康的事情不知道,这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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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韩国三星白血病案的相互支持也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从06年三星员工出来抗议 就和我们有联系。09年之后更是非常密切的联系。去年我们终于胜诉时赶上三星白血病的仲裁结果出来,我们还有许多合作的计划,两边相互交换经验。韩国的状况比台湾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的对手三星公司,是韩国的第一大公司,韩国的朝野两党都有无数的政治投资。而RCA在台是一个已经离开了的公司,在台他们的政治支持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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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出现了很多盟友,但此案对法律的改革实际上未出现系统性的成果。历年在台被认定职业病人数,大多数年份都是一个两个三个四个五个,到2006年突然到了170个。不是因为当年发生什么惨事,而是因为RCA案法院认定的一些癌症,台湾的劳动部,职业安全署,做个顺水人情,认定职业灾害,并给予补偿。但是事实上当年的科学研究认定台湾劳动人口中暴露在职业癌症风险中的,随时都至少有250万人以上,这么少的职业病认定是一个非常难看的数字。即使最多的一年认定170人,还是非常难看,非常丢人的一个数字。

8.受害者与支持者的互相激励

与同一时期的三星白血病案比较,RCA案的特点是受害者非常积极,不是坐等律师团赢来胜利、法院主持正义。每次开庭都有上百个工人来旁听。纪律很好,不管庭上讲的话是多么冗长、无聊、荒唐,他们都非常有纪律坐在法庭上旁听。这样的参与就算对法院没有任何影响,那对支持者的影响就是非常大的。

另外,从头到尾参与的律师没有拿过一分钱,顾问也没有拿过一分钱。但对方的律师是每小时上万台币。一般情况下打得久的话对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在这个案子里边,反而是工人的耐力比公司强。

如果你问这些律师还有这么多的顾问:这么多年来你为什么能撑下来?他们会说因为我们看到这些工人持续的坚持,我们觉得很感动。我们觉得不好意思退。而工人也觉得这么多的顾问和律师的坚持也让工人感动,他们也觉得不好意思退。这样的互相激励。

科学的动员,把科学的语言转译成可以理解,但是又不失原意的东西,这是过去十年来我们做得最多的事情。我们集体的力量远远超过公司雇佣的科学家。

七、提问与交流

主持人:大家可以开始提问。

有一个提前离开的网友提出的问题:“顾问团的一百多次会议是如何组织的,会议过程中工人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如何平衡,有没有制定会议进行的原则?”。

陈老师:能够维持不跑题的一点是我们开会的时候执行在法庭里一样的规矩,一边开会一边在屏幕上面打字,打会议记录。我们学习台湾法院开庭的这一习惯,也就是说你讲的话没有形成笔录是无用的,而打字的速度可以把大家讨论的速度拖慢,这样的话坏处是会就开得很长,好处就是你有足够的时间让对方的确理解你在讲什么话。

至于工人的意见与律师的意见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刚开始工人的态度是这样的,他常常会说我无意见,我就是一个苦命的人,律师你比我懂得多,你要去帮我争取正义。他们也认为教授比他们懂。但现实是最懂的是工人,因为他就在受害现场,就是受害的当事人,他们自己不讲,任何人也无法代替。所以我们花了很多的时间告诉他们说你们是RCA工作现场的专家,即使其他的科学家来研究,都是间接研究。你们不说话就不行。渐渐地,他们的积极性被鼓励起来了。有任何决议要做,要求每个出席的工人和干部一定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你不知道怎样表达意见,就表示我们的问题提得不好,那么我们就得重新提问题。这是我们开会的一个基本状况。的确工人还是比较被动和沉默寡言,但一百多次会的每个课题,除了技术性的课题外,这样的课题也要让工人能听懂。

:是什么样的东西让这些律师坚持下来这么久?广泛多元持续的人力是怎样动员起来的?对未来的社会运动有什么启示?志愿者是怎样做到同心协力的,而且坚持时间之久?

陈老师:大家都是自带粮草,我平时要上课,那么只有不上课时有我自己的研究要做,我得先生活下来,其他律师也跟我状况一样,他们很多是刑事律师,是帮助穷人打刑事官司的律师,他们白天也是下班后才能做,但这么多年来,为什么能坚持下来。这些年来我也想了解其他人的真实想法。但问来问去,就是大家都觉得被对方的坚持所感动。

至于对社会运动的启示,我1980年代开始搞社会运动那时候,特别讨厌专家、学者、律师这些东西。比方说民进党的民主运动,工人在街头上与国民党的宪兵、警察血肉搏斗,但最后选上去的都是律师,陈水扁、马英九、蔡英文三人都是台大法律系毕业的。律师在台湾给人一种政治菁英的感觉。但这些年的合作,才感觉这些律师、科学家在私底下也是和我们一样的人,就像是我小学同学、只是后来考上法律系而已。因此,我感觉到只要大家别互相看不顺眼,其实是可以共同工作的。

我们要动员的的不光是草根劳动群众,这些律师、专家学者的心也是可以和劳动群众站在一起的。也许他们从小到大所受的菁英教育没教过他们如何与工人群众合作,这样的情况,像我这样的从学生时代搞社会运动人就有带着他们与工人合作的责任。他们有合作的愿望,但是需要有组织者去组织。

还有就是一些矛盾的解决,比方说谁做理事会的领头就会比较的要受委屈一点,会被问到是不是先拿钱了。工人说从05年判赔偿5亿多到现在我还是一分钱没有拿到。这些工人干部也是历尽艰辛,在我打过的很多案子中,到了和解的时候,会出现各种矛盾。但在此案中,有二十年足够长的时间,很多该吵的架都吵过了,这些干部也练出了非常高的情商,所以我还是非常感谢这些工人干部。

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是一个社运组织,他们有自己开会的议决选举制度。此案是他们主持的最大的案子,十年来他们有三分之一的工作时间花于此案。另外外部组织者对于内部的选举的干部有些矛盾他们可以帮助解决。比方说口述史工作计划的组织就是外部组织。

就律师团来说,一般在在律师事务所中,大律师与小律师之间是阶序分明、没有民主可言的。在此案里,资深律师可以与小律师坐下来好好讨论,而且还要求大家要谈出自身的意见。民主原则非常重要。在十年过程中大部分时间是吃力不讨好的,任何人只要在这个工作里觉得工作关系不舒服,可以随时转身就走,不会有任何后果,你没有办法去骂他的。但充分民主把我联结在了一起。

顾问、科学家团。我们用了各种方法去接触,能让他们支持工人的重要一点是,每一个台湾家庭只要不是权贵家庭,大概都会有亲人与RCA工人有类似的经历。动员起大家共同的历史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问:如何调动和组织这些支持的力量?对之后工人碰到类似的问题,有比此案更好的方式吗?

陈老师:主要分工明确,会议记录里谁什么时候要完成什么任务,清清楚楚。但对分配的工作任务如做不了,可以请求支持。

1990年代台湾最大的职业病案是老煤矿工人的尘肺病案,当时我们有很多教训。当时我们是给政府施压,当时台湾所有的煤矿都已关闭,谁来赔偿?只能找政府。通过示威等手段,但最后即使政府愿意补偿罹病的老矿工了,还是不可靠。当时有比较懂的工人就会委托台湾的劳保黄牛去争取,因为赔偿环节很复杂。这些黄牛与政府官员熟悉,就帮助工人去跑,收中介费。这个案子的启示就是,我们未来非得调动工人的积极积参与不可。事情不只是是非对错而已,是非对错怎么争来的过程非常重要。

RCA案各方都要求工人积极参与,希望打下一个基础,让志愿者、科学家、律师、工人能从此案中学习。还有间接受此案启发的人。

台湾最大的产业工人群体现在是半导体芯片产业。半导体芯片产业就是和三星白血病人一样的工作场所。同样的惨剧能发生在韩国,就不可能发生在台吗?台湾资本家不可能比韩国更道德。我们希望之后的产业工人能最终组织起来。

陈老师:看到有朋友说世界上这些高科技产品会对环保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的确如此。在RCA案中有一个最重要的科学教训就是你真正知道科学有多无知,你才能科学的去判断这种事情。

举个例子:RCA案里面的关键化学品,电子厂用来当清洁剂的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TCE),1970年代在世界卫生组织之的国际癌症研究总署(IARC)分类中还属于第3级 “非致癌物”,1995年被分类为 2A级 “极可能为人类致癌物”,在RCA案诉讼中的2012年,已经被改列为第一级 “确定人类致癌物”。这几十年间出现的多少癌症病例才导致科学上的看法改变了。

现在世界每秒增加一至五种新的化学物质,而且是在加速之中。这些新化学品的开发很大一部分是为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制程而开发的,比如说芯片产业。出现这种化学品的地方是高科技产和制药产业,制药厂有一套核准体系会相对安全,但在工厂就非常危险。台湾在2008开始登记了7900种。在实验室里出现的1亿多种,真正管制的才有100多种,一种化学品要通过常规科学研究来让管制机关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害、是否要管制,至少要10年时间。

陈老师还与网友就其它问题进行了交流。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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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流讲座纪实丨陈信行:如何尝试让科学与法律为劳动人民服务-激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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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流讲座纪实丨陈信行:如何尝试让科学与法律为劳动人民服务-激流网(讲者:陈信行。整理:茅草。校对:还朝。本文为激流网首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责任编辑:黄芩)